浅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2015-02-07 07:34黄利梅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继承权继承人

黄利梅

兴宁市公证处,广东 兴宁514500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公证的了解越来越深入,很多人为免于之后的纠纷而将财产进行公证,并得到了公证的保护。在众多的公证实务中,关于继承的公证也日渐多起来,公证能够给申请人带来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权益人在进行继承时候能够得到其权利的维护。转继承作为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转继承人在公证实务中的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护。但是,对于转继承的公证实务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突破转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瓶颈,让转继承在公证活动中同样可以得到很好的发展,让转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应当成为法律和公证发展的重点。

一、转继承制度简述

转继承又被称为二次继承或者再继承,其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本应继承遗产但是死亡的继承人成为被转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转继承人。与一般的继承制度不同,有自己的特点。观察一种继承是不是转继承,主要看其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构成要件。第一,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被转继承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被转继承人是否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情形;第三,转继承人也必须同样享有继承权;第四,被转继承人必须未为放弃或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转继承公证实务的案例

被继承人甲于2009年3月去世,其去世时所留下的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乙是甲的妻子,甲乙育有一子丙。丁是甲的父亲,先于甲死亡,戊是甲的母亲,于2010年1月去世。丁戊没有其他子女、父母,针对甲所遗留下来的遗产,乙丙提出转继承公证。

三、依据案例分析转继承在公证实务中的问题

(一)公证中是否存在转继承问题

对于公证中是否存在转继承的问题,一直以来有不同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公证中并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因为转继承所涉及的是法律上的问题,公证属于对于事实的认定,公证活动只需要确定当前的状态就可以,而对于遗产的分配则交由法院进行认定。依照案例的情况,则是对甲的财产进行公证,对其父母死亡情况进行认定,具体的其他问题则交由相应的机关进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证中存在转继承的问题,因为转继承与财产的分配有重大的关系,并且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就是对财产进行转继承的认定,因此,应当对转继承进行有关的公证。本案例中的转继承应当得到公证机构的公证,公证机关应当根据相应的证据或者调查对其财产的转继承问题进行认定。

(二)公证中如何确定转继承人

本案例属于转继承公证中的简单问题,因为其所涉及的继承人较少,情况比较简单。但是,如果涉及有多个继承人,多个继承关系中的转继承时候,那么在进行公证的时候,如何确定转继承人就成为一个问题,其应当注重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照公序良俗确定继承人。所确定的转继承人应当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第二,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自从物权法颁布以来,我国法律在公民私有权方面更加注重,因此,在进行转继承公证的时候也要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四、在实务中办理转继承需注意的问题

在公证实务过程中做好转继承的公证需要公证人员的认真、严谨,需要对所要公证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或者进行相关调查,这需要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做支持,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以及公证机构所给予的支持,无论哪个方面,都需要进行积极的努力,保证转继承公证的正常、有序开展。同时,在公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人数

在转继承的公证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的便是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数,只有做好人数的确定,才能保证在进行公证的时候不会有所遗漏,不会产生后续的问题。对于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数确定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比如,公证人员可以采用询问当事人的方法对继承人人数进行确定,此种方法最为直接、简便,效率较高,一般情况下可以获得准确的人数。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要避免当事人因为一己私利对公证人员进行隐瞒,造成公证人员对转继承人数确定的不准确性;公证人员还可以采用走访调查的方式进行确定,此方法需要公证人员到当事人所生活的环境中,对其周围的朋友、同事、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此种方法在效率上可能稍显逊色,但是其能够得到较为准确的结果;公证人员还可以通过进行机关查询的方法进行调查,比如到公安户籍部门进行户籍查询等,此方法准确、快捷,但是需要公证人员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二)确定遗嘱订立情况

在进行转继承公证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被继承人是否订立遗嘱的问题,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订立了遗嘱,则可以依据遗嘱对专辑呈相关事项进行确定。如遗嘱中已经声明被转继承人没有继承权,那么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均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见,也就无须再考虑转继承人的公证;如果遗嘱中已经对转继承人的继承权予以了考虑,则同样遗嘱进行相关内容的公证即可。如果被继承人并没有订立遗嘱,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存在转继承的情况,在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继承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公证活动,保证转继承公证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

(三)确定被转继承人生前意思

在进行转继承公证的时候,要对被转继承人的生前意思进行确定。首先,要通过调查、走访或者询问的方式,确定被转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对其所要继承的财产有过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则后续不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其次,如果被转继承人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过放弃其应当继承的财产,也没有通过遗嘱或者其他形式剥夺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则应当认定被转继承人的财产应当发生转继承,从而进入转继承的公证阶段。公证人员同时也要明确转继承人的态度和情况,转继承人在集成过程中的意思,从而对转继承进行综合情况的公证,保证公证的全面有效性。

五、结语

转继承公证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在进行公证的时候需要公证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条文熟练掌握,对所公证的实施情况进行通篇了解,还要对当事人的主观活动进行有效把控。其活动需要公证人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并运用理论不断填充经验中的不足,通过实践经验补充理论的空白,其需要公证机构新调查方式的推进,需要新设备的应用,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只有做到每个人对此问题引起重视,才能保证转继承的公证活动有序开展,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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