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证监会监管角色的重新定位

2015-02-07 05:57胡仕炜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注册制证券市场

注册制下证监会监管角色的重新定位

胡仕炜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注册制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但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要求达到美国的水准无疑是不切实际的。鉴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证监会即使是在注册制下也不会是仅仅起到登记的作用,反而要发挥更加强大的监管力度,打击可能出现的欺诈违法行为。只不过证监会要调整理念与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力度,减少没有必要的行政许可,增强市场活力,以应对市场带来的更大的挑战。

关键词:证劵发行;注册制;公开信息披露制度;证监会;公众投资者;证券市场;IPO

中图分类号:D922.287;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45-02

作者简介:胡仕炜(1994-),男,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

一、注册制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注册制,是指在发行人在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应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的、准确的向证券监管机构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构仅对呈报的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形式审查,并不做实质判断。

其特征有下:

(一)证券发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政府赋予的。

(二)证券监督机构对申报材料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

(三)注册制在监管方面更加强调事后审查与事后处罚。

(四)公开原则与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要求。

(五)贯穿于注册制的一个前提是有效市场的假设。

注册制下,证券监管机构的角色与职能也发生变化,由证券市场的守门人慢慢转变成了执法者和中立的裁判者。监管也由原来的事前监管和市场准入审核变为注重事后处罚和中立裁判,同时突出了政府部门服务市场的服务性。这样无疑更大一步的释放了市场能动性,增加了资本市场的活力,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二、注册制下的市场状况要求和中国市场现状分析

通过注册制的监管理念,我们可以发现采取注册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证券市场必须有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并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市场运作体系

注册制下,有效市场是其存在的前提,市场是能够独立的理性的做出反应。如果市场化不足,那么任何激励市场不能准确的反映出来。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与其真实状况不相符合,投资者又无法甄别,从而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二)是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发达的资本市场,必然有完善的法制做基石。注册制下,证券市场上会突然涌进大量的证券,市场良莠不齐,证券监管机构则注重事后处罚和中立裁判,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证监会缺乏准入监管,就有可能出现欺诈投资者的情况。

(三)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以及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有更高的行业自律能力,市场的诚信机制要完善发达

在注册制下,实质审核的部分会更多地靠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完成,券商和会计师、律师都必须对呈报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要负责,这对于中介机构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将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机制落实到实处。

(四)投资者要有良好的鉴别能力与投资理念

注册制是奉行“买方自行负责”的原则。只要证券具备发行公开要素,则一切交由市场自行判断,投资风险自负。

即使在目前的核准制下,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并没有产生预期的净化效果,反而滋生了IPO申报造假频出、企业上市后业绩大变脸、证监会权力寻租现象严重的问题。适时地推动注册制改革,是能够推动问题的解决。增强改革红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

三、关于证监会监管方面的建议

(一)提升证监会的地位与独立性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席是正部级干部。虽然位列正部,但是面对一些正部级副部级的大型央企,证监会难免显得底气不足。并且在对一些地方支柱的上市企业而言,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多少也会受到地方的干扰,因此,有必要将证监会行政地位提升,并且尝试将其划归到全国人大底下,提高其独立性和行政级别,以便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能。

(二)将证监会的角色定位由行政许可机关变为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的监管服务机关

在注册制下,证监会将证券监管的重点放到了事后审查和事中审查之中,会逐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相应的,证监会的稽查部门应该适当扩大,以适应注册制的要求。同时从立法上赋予证监会更大的市场异常行为控制权。建立如同国外一样的熔断机制。还应赋予证监会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准司法权,比方像法院一样的采取查封账户,冻结资金等权利,使证监会成为一个特殊机构,成为兼有立法、司法、行政等若干职权的国家机关综合体。

(三)证监会应当适当将权力下放至交易所,推动交易所改制

证券发行与上市应该分开,发行由证监会审核,上市由交易所审核,实行审监分离。将部分实质审核权以“上市审核”的形式下放到交易所,由交易所对已核准发行的证券是

否符合能上市融资和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

(四)健全转板与退市制度,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尝试在三板或创业板首先实行注册制,然后逐步推广至主板

如果突然实行注册制,IPO一下放开,可能会给证券市场会有一个较大的冲击。应该先在创业板新三板等实行,后逐渐推向主板。使市场有所过渡,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供求关系,对市场的冲击减平缓。

(五)部分实质审核权分离到中介以服务组织

将部分实质审核权分离到中介及服务组织,明确券商、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职责与权利。由律师确保IPO全程的合规性建设、将券商职能变为“回归承销”、财经问题由会计师把握。强化发行阶段的相关主体的连带责任机制,建立中介机构的责任追偿机制,明确其职责分工与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吴弘主编.证券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屠光绍主编.上市制度;比较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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