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特征、成因及其治理

2015-02-09 14:18胡洪彬
关键词:青年干部贪腐

胡洪彬

(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浙江杭州311231;2.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各地党政机关积极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精力旺盛,能够胜任紧张、艰巨工作的青年干部到领导岗位上来,为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实现新老干部的合作与交替,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与效能,保持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和生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干部队伍的逐步年轻化,我国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干部贪腐青年化的趋势。统计显示,2008年至2012年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查获以“青年干部”为主体的职务犯罪案件10件,均为35周岁以下的青年干部;而浙江省仅2013年就查处35岁以下青年干部共454人,占立案总数的25.8%,同比上升101%。[1]此外,海南、广东等地近年来也查处了一批年轻干部。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令人担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事关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事关国家长治久安。”[2]因此,在当前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中,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对青年干部的培养工作,将“35岁贪腐现象”预防和整治工作摆在当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位置上。

一、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及其具体特征

2000多年前,古希腊国王迪奥尼修斯统治着西西里岛的富庶城市叙拉古,享受着为世人所羡慕的权势与富贵荣华,其宠臣达摩克利斯对此觊觎已久,直言国王为世上最幸福的人。为了满足达摩克利斯的贪念和权欲,国王将其请入皇宫,让其戴上王冠坐在宴会厅上享受君临天下的快感。起初达摩克利斯非常满足,然而当他举起酒杯饮酒时,却发现头顶的天花板上倒悬着一柄锋利的长剑,剑柄只有一根马鬃系着,随时都有掉在头上的危险,不禁吓得面容失色、离席而逃。国王迪奥尼修斯由此指出:“这把利剑就是每分钟都在威胁国王的危险象征,至于国王的幸福和安乐,只不过是外表的现象而已。”[3]“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这一典故虽起源于西方,但在中国可谓广为流传,它告诉世人权力在手不等于把握天下、呼风唤雨,用权不当终有一天会将自己埋葬,只有真正做到权为民所使,才能真正体现自身价值。可以说,权力有多大,其责任就有多大。然而,这一颠簸不破的历史道理直到今天依然让许多人困惑。尤其对于部分刚入仕途,初尝权力滋味的当代中国青年干部而言更是如此。

35岁对于职场应聘者而言是一条隐形的分界线,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都明文规定只要35岁以下者,超过35岁意味着求职失败的危机。对于干部而言,35岁同样意味着划分干部年轻与否的一个时间点。对于3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来说,其如果有着较高的学历水平、出色的工作能力,则受到上级机构选拔和培育的机会就大大增加。这一现象随着国家提出大力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的政策导向而不断得到强化。统计显示,自1982年以来我国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平均年龄分别下降了8.4岁、6.8岁和5.7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机关干部目前已占到 88%,较1978年提高了78%,且3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比例得到显著提升。[4]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青年干部群体中,有部分人面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倡廉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仅没有用好权,反而成了权力的囚徒和金钱的奴隶,最终将自己送上绝路。以浙江省为例,仅2013年贪污贿赂类案件中35岁以下年轻干部达291人,同比上升达到167%。[1]可见这一现象不容忽视。

所谓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简言之就是部分青年干部刚成为领导就沾染腐败,这类干部群体年龄大都在35周岁以下。与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59岁贪腐现象”不同,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有着自身的特征,从近几年的若干案例来看,这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在腐败主体上,年轻有为但难抵诱惑。25至35岁的年龄段,正值人生的黄金时期,正是事业发展上夯实根基和勇攀高峰的上升阶段。处于行政系统内部的青年公务人员,在真正入仕获得公共权力之前,也大都起步于这一年龄段。当年千军万马闯入体制内部预示着这类群体的学历和智商均非一般。他们可谓思维活跃、敢想敢干,短短几年内便成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并得到上级组织的赏识和提拔,成为年纪轻轻的干部成员。但也正因为此,一些“少年得志”的青年干部在公共权力带来的从未有的诱惑和体验面前便情不自禁地飘飘然起来,认为权力到手,就可以贪图享乐、为所欲为,于是穿名牌、开豪车成为部分青年干部的人生追求。1982年出生的原广东省梅州市纪委原正科级纪律监察员吴汉林便是一例,2012年其在协助广东省纪委专案组调查涉案人广东梅县嘉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房某的过程中,面对他人诱惑难以招架,便利用监管漏洞,先后6次收受房某贿赂共计1000余万元。[5]一时的贪欲最终可谓断送了原本美好的前程。

其次,在贪腐过程上,信奉“江湖义气”与“等价交换”。区别于抱着最后的侥幸心理,试图“狠命捞一票就走”的“59岁贪腐现象”,青年干部的贪腐过程中似乎并非“蓄谋已久”,而是往往伴随着官场中“江湖义气”或“哥们义气”的渗透而潜在进行的。义气本为一种重要传统道德观念,其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和鼓动力,但官场中的“江湖义气”实质上并非“社会正气”,而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一种错误观念,因此“讲义气”,帮人办事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权钱之间的“等价交换”。所谓收人钱财、替人办事,由此达到了行贿者与这些青年受贿者之间各取所需的目的。原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副科长郭鸣成便因此而走上了邪路,这位出生于1980年代的青年干部原本可谓前程似锦,然而面对城市规划建设这一重要岗位却做起了“江湖买卖”,入职以来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一些项目承包人在承接、实施相关测绘工程以及选址论证报告业务过程中给予关照,而作为交换其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58万元,给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损失。[5]

再次,在涉案金额上,职位不高但贪欲巨大。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大都处在行政层级的起步阶段,其中几乎没有局级以上干部,只有少部分处级干部,大多刚成为科级干部或部门领导。但这些青年干部群体的部分人年龄虽不大,职位也不高,但贪污受贿的胆子却不小。作案之贪婪和大胆足以让人咋舌。相关案例如出生于1980年的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肖明辉,在负责单位工程项目招标的过程中共收取工程款“好处费”达1611万元,并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5]而江西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原出纳段燕和其丈夫、贵溪市某机关原科员吴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用于网上赌博、购买期货甚至达到7000余万元之巨,这对“80后”夫妇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6]而据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调查统计,2005年至2010年该院共立案的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件18件22人中,涉案金额在百万以上的特大案件就有7件8人;大案有8件10人,大案、特大案占了总数的83%。[7]可见“小官大贪”构成了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的重要表征。

最后,在涉案时间上,入仕不久便深陷其中。与“59岁贪腐现象”的重大区别还在于,部分青年干部在走向腐败的过程中,“感染”腐败“病毒”的速度要更短更快,对腐败的抵抗力也更为弱小。对于一些资深干部群体而言,其往往是熬到退休“关口”才会出现腐败高发的可能性,而部分青年干部群体则是“入口”即出现腐败。如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34岁原副局长陈渔,2009年9月开始主持规划局工作,2010年11月就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期间从主持规划局工作至公诉,仅有短短的14个月时间。[8]而云南玉溪市华宁县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股的80后原股长李生龙,则在升职仅3个月后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篡改9名已死亡退休人员身份信息的方式骗取国家社保资金,涉案资金共计67万余元。[9]因此,相较于“59岁贪腐现象”,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预警我国职务犯罪的低龄化趋向,其在长远上带来的危害性更大,由此给国家和社会良性发展带来的后果也必然更为严重,这一现象必须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二、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内藏多重动因催动

本质而言,腐败与年龄无必然之关联。但近些年来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推进,我国部分青年干部依然走入腐败的误区,也说明“35岁贪腐现象”的产生绝非偶然。从系统分析的视角看,这一问题的产生关涉主客观多方面的根源。

首先,从腐败主体层面看,现实压力、价值观扭曲和理论素养低下是导致青年干部出现“35岁贪腐现象”的主观根源。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现实压力较大,生活质量与实际收入不对称。35岁及以下的青年干部大都处于人生的攀爬期,这些出生在改革开放之初的80后群体现如今大都面临着购房、结婚和子女教育等诸方面的现实压力,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年群体的消费支出也节节攀升。以住房价格为例,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商品房和住宅销售均价分别为5791元和5430元/平方米,与2011年同期相比分别上涨8.1%和8.7%,2013年1—9月全国商品房和住宅销售均价则分别达到6402元和6023元/平方米,较2012年再次上涨了10.2%和10.9%。[10]而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则保持了较为平稳的状态,据统计,目前我国基层科员平均工资约为 3000左右,中西部地区乡镇干部月收入不到2000元。[11]收入与支出之间显然存在差距。与社会上其他青年群体一致,青年干部本身也面临严峻的购房压力。而对于一些成家的青年干部而言,其薪资则多半花在了子女教育上,再加上赡养父母的费用和家庭日常开销,让很多青年干部成为“紧绷一族”。面对生活的重压,一些意志不坚定的青年干部被迫铤而走险,走入腐败的泥潭,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干起了权钱交易的违法勾当。

其二,价值观念扭曲,职业理想与职位宗旨不匹配。所谓价值观,主要是人们在认识各种具体事物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事物价值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其内在地包含了对人、物、事及自身行为等多重价值的评价领域。对于青年干部,人生价值观和职业价值观是影响其职业发展最为巨大的两个主观意识因素。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秉公用权是其基本价值要求,其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代表人民掌握公共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即其宗旨体现的是一个“公”字。然而部分青年干部在执政过程中却将一己之“私”无限放大,并将其视为自身的价值追求,进而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走向人民的反面。无论是80后清华硕士肖明辉,还是吴汉林、郭鸣成等,无不是典型的年轻干部在担任领导职务后,放弃人生观和价值观改造,私欲极度膨胀,背弃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进而导致自身走向腐化的悲惨结局。可以说部分青年干部之所以出现“35岁腐败现象”,与其人生观和职业观的扭曲不无关联。

其三,政治素养不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不吻合。青年干部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与其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领导能力显然是分不开的,但青年干部毕竟接受组织考验和工作磨练的时间相对过短,走上领导岗位通常只有几年时间,活跃的思维、旺盛的精力为培养其业务能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作为领导干部必需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却非短期内能够实现提升。作为新时期的高知成员,青年干部一般都接受过良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也经受过一定程度的社会实践锻炼,但较之于有几十年理论锤炼的中老年干部,青年干部所受的政治素养教育和科学理论培育显然欠缺系统性和全面性,也缺乏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的扎实功底,以及对党和国家历史、现实的系统了解,因而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时还存在难度。这一先天不足是导致一些青年干部在领导岗位上面对诱惑极易失去抵抗力的重要根源。从近些年青年干部的犯罪轨迹不难看出,正是由于其在理论素养上的短板,为其滋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观念提供了可乘空间,并最终陷入腐败泥潭难以自拔。

其次,从行政系统管理层面看,监管缺失和教育滞后是导致青年干部出现“35岁贪腐现象”的根本原因。一方面,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行使监督制约不到位。权力不受制约是导致青年干部走向腐败的深度根源。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曾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12]孟德斯鸠也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约束。[13]然而囿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目前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依然未有效跟上。一方面是体制内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监督职责不清晰,监督很大程度侧重于事后追惩,对实现预防及事中过程监督相对欠缺。而作为体制外的社会监督近些年虽然在推进反腐廉政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运行过程中法治化不足,监督本身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作为监督制约前提的政务公开机制不到位,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已做相关界定,但法规效力层级有待提升,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避重就轻的弊端,造成“公开的信息群众不关注、群众关注的信息不公开”[14]的窘境,这两方面的因素导致对青年干部的权力监督和制约缺乏实效性,不利于青年干部廉政水平的提升。

另一方面,后续管理未跟上,干部考核与绩效测评不科学。考核测评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基础,是管理监督干部的必要手段。中国十八大提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15]但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党政机构对青年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依然存在问题:一是在考核评价形式上,重政绩、轻素质。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刚刚走上领导岗位的青年干部应将主要精力放到工作方面,多出政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对于理论素养和思想观念的考核评价则关注不够,往往是通过是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加以抽象评价,缺乏具体事实和高低层次之分。二是在考核评价标准上,重结果、轻过程。目前对青年干部考核通常采用集中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与否的重要标准。导致一些青年干部在领导岗位上急功近利,甚至投机钻营、弄虚作假来完成业务指标,忽视经济发展的连续性、长远性,而一些埋头苦干的青年干部则得不到重用,极不利于青年干部的全面发展。三是在考核评价管理上,重领导、轻参与。现行的青年干部考核基本是党政机构内部评价,公众参与范围极为有限,面向社会的透明度也不够高,结果导致青年干部为获得提拔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考核评价难以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最后,从社会环境的宏观视野看,普遍信任危机与泛物质化倾向构成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的外在动力。马克思把人视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认为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16]这指明社会属性乃人之根本属性,表明人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对于涉世未深的青年干部更是如此。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内,新旧社会体制更迭中出现的普遍信任危机和泛物质化倾向给青年干部的成长带来了巨大影响。一方面,传统的家族信任模式依然影响巨大。受传统社会血缘关系的影响和制约,民众的信任谱系主要还是局限在家庭内部,缺乏社会群体之间的普遍信任。齐美尔(Simmel Georg)指出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离开了人们之间的一般性信任,社会自身将变成一盘散沙”。[17]普遍信任的缺失必然给青年干部公共价值观建构带来巨大障碍。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在有效提升社会生产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关系的泛物质化倾向,导致一些青年干部对商品金钱产生顶礼膜拜的心理。面对收入与支出的强烈反差,有些人的心理平衡被打破,进而诱发部分青年干部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行为,胆大者则直接干起了损公肥私的腐败勾当。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良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年干部的腐败现象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三、完善治理机制是遏制青年干部“35岁贪腐现象”的必然出路

从“59岁现象”到“35岁现象”反映了我国腐败问题关口前移的紧迫性,这是当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亟需破解的崭新课题。制度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因素,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言道:“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18]而以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让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2]因此,当前要整治“35岁腐败现象”,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迫切需要强化相关治理机制建设,以推进青年干部廉政建设走向制度化和科学化。对此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选拔任用机制,严把青年干部成长的“入口关”。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预防“35岁腐败现象”,首要前提是要选好人、选对人,通过建立一套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机制,将作风优良、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才选配到领导岗位上来,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打破年龄偏见,形成唯才是举的选人机制。能力和素质是决定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洁身自好的内在前提。目前部分地区和机构依然存在依照年龄定职位的现象,甚至在一些基层干部选拔中形成了“三十当官,四十靠边,五十赋闲”[19]的状况,这对于干部队伍整体能力提升是极为不利的,也剥夺了那些年龄劣势但素质出众者的晋升机会。事实上党中央在改革开放之初作出“干部队伍年轻化”的政策,本质上是针对以往“论资排辈”的陈规陋习提出来的,而非“不问能力只问年龄”。因此,在干部选拔中应将基层经验丰富,精神状态良好、工作能力出众、组织纪律严明等视为关键指标,打破身份和年龄限制,切实做到唯才是举。选拔青年干部更应重视对其基层经历的考察。如浙江省温州市就明确规定,自2015年起市直单位每年均须选派无两年以上基层经历的青年干部到基层一线墩苗历练,并以此作为其提拔任用的重要指标,具有借鉴价值。[20]另一方面,要完善公开竞争性选拔机制,形成干部公开入聘模式。干部选拔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考察方案公开竞选,民主评议,期间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观摩监督,走“阳光选人”模式,切实杜绝暗箱操作和选人腐败现象,真正做到“上者服众,下者服气”,为预防和杜绝青年干部腐败把好准入“关口”。

第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打造青年干部全面发展的“风向标”。对于通过公开竞聘选拔而来的青年干部,各级党委应积极关注其成长轨迹和领导工作,并通过科学设置考评机制,推动其在领导岗位上用好功,发好力,避免其走入邪道,以在反腐倡廉领域切实做到防微杜渐。对此,一要建构全方位的考评内容。青年干部大都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对其业务考评不应将经济发展指标作为考核评价的最重要指标,而应围绕“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指导理念形成全方位的综合考评体系,其中应着重考察其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使“考绩”与“评德”得到有机结合,确保青年干部自身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四川省委办公厅于2014年8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摆在了首位,并重点抓好理论素养培训。[21]二要创新考评模式。对青年干部的考评要切实发挥作用,就必须切实改变重结果考评,轻过程考评的弊端。应坚持过程考评和结果考评、组织考评和观摩考评以及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的模式,逐步建立青年干部的上级、下级、同级互评以及群众参评立体式网络评价体系,通过动态性、过程性和贴身式的考核激励,形成青年干部奋发向上、清正廉洁的推进力。三要做好考评结果的反馈工作。反馈是促进青年干部自我反思,实现改进提高的重要措施,因此考评完成之后必须建立相应的信息回馈机制,如通过发放考核结果反馈单或者对青年干部的考核情况进行分类排序进行对比式反馈,进一步增强考评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引导青年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政绩观,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构青年干部权力运行的“防火墙”。权力运行不受约束是导致青年干部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根本原因,“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2]。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3]。当前,预防和治理青年干部“35岁腐败现象”,亟需建构多重监督制约机制的协同配合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着力实现同体监督与异体监督相结合。青年干部大都处于成长初期,同体内部的上级机构有责任监督其实现全面发展,这类监督直接构成了青年干部权力运作的基本框架,但同体监督要发挥实效必须有系统外部的异体监督的积极参与,如人大个案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此外应着力推进公众监督的规范化,通过建立公众监督委员会等途径,进一步明确公众监督的权利范围。通过各监督机构的协同配合,打破现行监督体系中多头监督、互相推诿的弊端,实现对青年干部整体监督效能的切实提升。另一方面要着力推进权力运行与政务公开相结合。要切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譬如对青年干部经手的立项项目、审批程序、土地出让、资质审查、办理时限、咨询电话及信息反馈等进行全面公开,使青年干部的权力行使在“阳光”下运行,彻底根治“黑箱”作业,实现对青年干部的反腐败由“治标”向“治本”的逐步转变。

第四,完善激励机制,增强青年干部反腐败的“免疫力”。一方面要强化对青年干部的精神激励。青年干部能力出众、创新意识强,但缺乏严格的党内生活和基层锻炼,面对挫折极易出现“精神懈怠、好走捷径”的危机,为出现腐败问题埋下隐患。为此,要切实强化对青年干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其树立去贪求廉、去懒求勤的思维理念,并强化对青年干部人文关怀,注重青年干部精神层面上渴望得到尊重、认可的心理需求,促其在职业发展中找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并提升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自身的认同感,形成昂扬向上、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另一方面要给予青年干部必要的物质激励。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4]而从近年来的相关腐败案例看,青年干部出现“35岁贪腐现象”,其犯罪根源很大程度上也在于谋取经济利益。这显然与其所处成长阶段的生活实践密不可分的。因此,当前要通过绩效考评机制,对综合素质过硬和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给予必要的奖励,增强其实惠感,提升其求实效、干实事的积极性。同时对于确实有困难的青年干部应给予必要帮助,使其不为家庭事务分心走神,真正做到干而无忧。通过物质与精神两方面激励的有机结合,合力建构起青年干部反腐败的“免疫力”系统。

第五,完善廉政文化教育机制,凝聚青年干部成长的“正能量”。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行为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评价,其在本质上反映了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廉政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任务。新加坡之所以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国家之一,除完善的制度体系外,与其高度重视对公务员的“心治”教育,以形成浓厚廉政文化氛围不无关联。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强调要积极“借鉴历史优秀廉政文化提高拒腐防变能力”[25]。因此,有效预防“35岁腐败现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通过机关廉政文化教育机制,为青年干部成长创造崇廉、敬廉和学廉的文化氛围。当前,一方面要着力完善青年干部廉政文化内容体系。青年干部入职时间短,对其进行廉政文化传播应符合青年干部的成长规律,依据其成长足迹有序展开,如从职业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意识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等视角展开进行,使青年干部接受全方位廉政文化的熏陶。另一方面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多重廉政文化教育活动。针对青年干部的知识背景和岗位属性,搭建全方位的廉政文化教育平台,通过采取专家讲座、集中研讨、网络培训等途径全面铺开,提升青年干部对廉政文化的认知,在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基础上提升自身廉政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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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去街边馄饨馆吃饭的副院长——山东省烟台市毓璜顶医院副院长于国平的别样贪腐之路
青年干部的定制“课堂”
青年干部要当好新思想的学习者、宣讲者、践行者
浅谈我国高校青年干部学习型团队的构建
贪腐搭档落马记
青年干部要有“四气”
村官贪腐背后的权利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