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2015-02-12 16:03张先贤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10030
探求 2015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民主

□张先贤(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03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张先贤
(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1003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重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法国;依法治国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实现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完善司法独立和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重大举措;创新观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政治局不但专门开展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问题的集体学习,而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的党中央全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将对《决定》中关于推进依法治国问题提出的一些重要理论观点和重大措施,谈三点学习体会。

一、强调宪法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最高法律地位

《决定》第二部分专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明确把“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中的首位;要求“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下未注明出处的引文皆引自《决定》)。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立法的总依据,也是掌权者在执政和施政的治国理政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高法律。无论掌权者还是其他政治集团及其领导人的一切行为和言行,都必须遵守宪法,并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制裁,这是依法治国之要。有的国家设立宪法法院,监督和查处在执政、施政或其他政治活动过程中违反宪法行为的政治集团或个人,我们可以借鉴,这是落实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施政的重要保证。《决定》还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明确设立国家宪法日,规定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要向宪法宣誓的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实施和监督制度,惩处违宪行为者,这些崇尚和遵守、实施宪法的措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强调我国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行政,把发展民主和推进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本质规定,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毛泽东1940年2月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中指出:“大家关心宪政,这是很有意义的。”“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我们今天开的这个会,叫做宪政促进会。为什么要‘促进’呢?如果大家都在进,就用不着促了。”由于当时蒋介石政府只搞独裁,不搞宪政,“所以我们就要开个会,‘促’他一番。”他还明确指出,“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也即社会主义宪政。宪政和市场经济、人权、民主、自由等概念一样,应该都是中性的概念,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可以用,只是具体内涵和实施方式因国情与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罢了,这就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文革”时期挨批判的冯友兰先生提出的“抽象继承法”,现在看来是有真理性的。

二、强调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的新论断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决定》提出一些具体的重大举措和创新的理论观点。一是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形成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二是提出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的创新观点,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道德的教化性规范,都是为保持社会安定和谐和更快向前发展而设立的规范,两者相辅相成。这是对中华传统文化中法家强调法律规范作用和儒家重视道德教化作用等有关思想的扬弃与发展。三是把法治和民主统一起来,强调民主要靠法治来保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注重“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邓小平提出法制建设和民主建设“两手抓”,两者互相促进,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四是坚持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指出我们全面推进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是为民造福,“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持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进共同富裕。”五是要把吸收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统一起来,又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中华传统文化主张“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法不阿贵”等,这和我们现在强调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精神是一致的。六是强调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重申由中共领导依法治国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运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有些人以“文革”期间发生一些“无法无天”的现象为据,认为中共是惯于搞人治而不是搞法治的,因而怀疑中共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领导能力,这无疑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决定》严格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察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的升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推进法治工作中的成绩,这条前所未有的新规定,是与时俱进和与群俱进的。孔子说: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从;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是很深刻而又普遍适用的道理。

三、强调实施法律和严格执法的重要性以及对行政、司法失误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制度

《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构,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往重大决策往往是徒有集体讨论决定的形式,实际上多由第一把手最后一锤定音,错了也以“集体决定”和“交学费”为名,把以千万和上亿元计的人民血汗钱抛进太平洋;只要不是把钱放进自己口袋里,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再大,谁也不用负责任。现在有权参加决策的党政官员以及直接责任人要对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失误负法律责任,还要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的制度与机制,有权者尤其是第一把手在重大决策过程会慎重了,这有利于减少重大决策失误以及对失误决策能及时发现并及时进行追踪决策,尽量减少重大损失。

强调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关键防线。《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等重要论断,并提出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完善确保司法独立、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等确保司法公平的重要措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具体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全面落实行政司法责任制,对执法部门、机构和岗位执法人员都要确定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司法腐败和用人腐败一样,是权力腐败引发的各种腐败现象中对社会危害性和破坏性最大的腐败行为,是涣散党群政群关系的毒性最强的腐蚀剂,也是最易引发众怒的权力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坚决防止和严惩执法司法腐败。《决定》提出一些新的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一是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落实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对干预司法案件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要登记和追究其责任。只有司法机关和人员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有冤假错案才能追究有关司法机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是执法司法机关和人员要秉公执法,不能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能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产生冤假错案,无论是顶不住上级领导干预案件的压力,还是自己为牟取私利而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都是自己有贪污腐败和司法腐败的表现。三是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对办具体案件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是一种“紧箍咒”,谁想到这里都有敬畏之心,都会尽力秉公执法,使自己所办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由于案件发生的过程和证据的收集的复杂性,执法司法有时产生个别错案在所难免,但这要能尽快发现和纠错,还被冤枉人一个公道。五是要依法定程序和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据来实事求是地办案,严禁用严刑迫供或诱供等违法手段,迫使嫌疑人照自己的意图“招供认罪”。

总之,我们坚信,在十八届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顶层设计下,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一定能加快步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一定能不断完善与提升,我国依法治国这个复杂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一定能全面推进和实施。

□责任编辑:温朝霞

D220

A

1003—8744(2015)02—0005—04

2015—2—21

张先贤(1940—),男,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和统一战线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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