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推动公安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

2015-02-12 16:32张朋召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导师队伍研究生

张朋召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



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推动公安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

张朋召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摘要:内容公安高等院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着较为特殊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其导师队伍建设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本文分析了“双导师”制与“双师型”“专任”与“兼任”“校内”与“兼职”“现任”与“后备”“培养”与“引进”在这五大关系中各自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五大关系中各自的发展重点。

关键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公安高等院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指向性非常明确,即培养专业技能突出,组织管理能力强,具有突出实践和创新能力,适应特定公安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在于突出研究生的应用能力培养,突出研究生解决公安工作中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关键因素,正确处理好导师队伍建设过程中的五大关系,对于发展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至关重要。

一、正确处理“双导师”制与“双师型”的关系,做好导师队伍建设顶层设计

所谓“双导师”制,是指由1名校内导师(或理论导师)和1名校外导师(或实践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致力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制度;所谓“双师型”,实际上是“一人兼备理论实践两种能力、单独培养复合型人才”的导师队伍建设思路。“双导师”制与“双师型”在本质上都是为了解决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改变研究生实践能力不足、创新性缺失的现状。

(一)各自优势与不足

“双导师”制的优势在于,一是充分利用校内校外两种师资,有效地缓解因当前导师总量不足的窘况,二是能够及时将实战案例、实战经验、重要的信息内容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有效弥补院校教学实践性不强的短板,三是密切院校和实践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并及时获取毕业学员的发展动态和用人单位的评价情况,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不足之处在于,在 “双导师”制落实过程中,出现了兼职导师履职不力和以“头衔”换“资源”的现象,大部分的兼职导师并没有真正融入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当中,没有将自身的优势和实力发挥出来,兼职导师成为了“名誉导师”,致使“双导师”制其实是流于了形式。

“双师型”的优势在于,院校面向的对象仅为校内导师,在管理、培训、考核方面的操作更加精确、难度更小,减轻了财力物力的压力;不足之处在于,校内导师实践经验缺乏将始终成为导师队伍建设的瓶颈。虽然院校可以通过挂职锻炼、调研等方式增加导师的实践经验,但实际上,实践单位不可能让导师独立开展执法活动,这些方式多是现场的“看”与“听”,所增加的只是导师对实践的感性认识,而不是真正的实践经验,因为导师不可能感知“情境”当事人的头脑决策或心理变化过程。

(二)“双导师”制为主体,“双师型”为补充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知,“双导师”制较“双师型”导师队伍还是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据了解,教育部设置“双导师”制的初衷还是得到了学校、企业(用人单位)和学生广泛认可的,普遍认为,“双导师”制是一条弥补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短板、提升职业素养和任职能力的较为理想的培养方式。实际上,“双导师”制之所以引起争议,问题焦点不在于制度本身的优劣,而是院校在落实制度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校外兼职导师的选聘和管理环节没有找到更加有效的办法或措施。

公安高等院校在落实“双导师”制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院校没有太多的权限和有力的措施来约束兼职导师的行为,这是客观事实。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双导师”制,而是应当充分发挥公安院校的体制优势,充分发挥公安院校与公安实战单位联系密切的优势,特别是在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中,“双导师”制有着“双师型”导师队伍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公安高等院校还是应当本着以建设“双导师”制导师队伍为主、以建立“双师型”导师队伍为补充的原则,以兼职导师选聘与管理环节为切入点,抓好“双导师”制的落实,真正发挥出“双导师”制的巨大优势。

二、正确处理“专任”与“兼任”的关系,充分挖掘现有导师队伍潜力

(一)明确争议所在

坚持建立专任专业学位导师队伍的学者认为,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不尽相同,由学术导师来培养应用型人才,势必会造成专业学位教育前期的集中授课和后期的工作实践以及学位论文写作相脱节,造成两种类型的研究生培养方式趋同。

坚持专业学位导师由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兼任的学者认为,不管是哪种类型的研究生,其本质在于“研究”,研究生在院校的任务就是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如果仅仅为了提高研究生适应某一岗位任职需求,单纯地培养其实践能力甚至是某项技能,那就背离了“研究”生的本质,成为高职高专学生的培养目标了。

(二)“兼任”为现实,“专任”是趋势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确实存在着自己较为独特的培养方式和学位论文标准,而且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不同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制要求,脱产在职研究生学制更是实行弹性学制,导师的教学活动组织形式、授课内容、指导方式都不应当等同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否则,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唯一的差别就是专业学位比学术学位研究生早毕业一年或半年的时间,仅此而已。从长远来看,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构建和形成一支专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导师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实的情况是,各公安高等院校无法在短时间内直接促使部分学术研究生导师直接转型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引进大量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虑到公安院校的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也是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有着一定的共性,在尚未完全建立专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之前,由部分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兼任仍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主流方向,这也是符合现阶段各公安院校发展实际的。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各公安高等院校需要积极引导部分原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逐步进行知识储备和教学技能的转型,在掌握与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还需要掌握一定的实践经验,加快由单纯的理论教育向精通实践经验应用人才教育的转换步伐。

三、正确处理“校内”与“兼职”的关系,构建导师合力育人机制

(一)分工要明确,职责要清晰

校内导师与兼职导师主要是采取以属地分工为主、教学分工为辅的结合方式。即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由校内导师负责指导,在实习实践期间由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同时还要针对特定的培养环节,进行相应的教学任务或指导任务分工,例如,在非实习实践期间,兼职导师还需要负责研究生部分专业课程的讲授、参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审定等工作。

首先要明确,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分为课程学习、学术科研、学位论文、思想政治与日常管理;兼职导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现实问题看得更深更透彻,更容易“接地气”,由于兼职导师的定位在于“兼职”,因此,分配给兼职导师指导任务不宜过多,而是要让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发挥应有的作用。兼职导师的主要职责分为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实习实践。即承担学院分配的部分专业课程的少量教学任务,参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学位论文的审定,最重要的职责是指导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教学和实践单位调研等工作。

(二)发挥兼职导师作用

第一是发挥研究生能动性。学员作用如果发挥得当,将会对兼职导师队伍建设产生积极的重要的推进作用,充分利用运用作用与反作用的辩证关系,发挥学员在兼职导师队伍建设中的主观能动性。一是加强研究生的教育和培训,督促研究生定期与兼职导师沟通汇报,通过研究生的“积极”换来兼职导师的“热忱”;二是增加兼职导师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实习实践、论文评阅和学位授予等重要考核环节的话语权和评定权重,督促研究生与兼职导师的联系保持畅通,通过“权利”换来“责任”;三是在双选环节应当尽量考虑研究生生源地与导师工作单位的结合性,为后续指导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实践环节的指导更为有利,通过“细致”换来“便利”;四是毕业前研究生要对兼职导师进行客观评价,作为教学部系对兼职导师续聘和考核的重要参考,通过“反馈”换来“质量”。

第二是发挥校内导师能动性。在指导任务面前,院校与公安实战单位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导师与兼职导师的关系,只有双方形成育人合力,才能发挥“双导师”制的巨大优势。在培养方案制定、学习阶段转换、论文选题与开题、教学实践等重要环节,校内导师应当主动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与兼职导师进行联络沟通,每月至少沟通一次,邀请兼职导师共同研究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明确下阶段培养重点和各自职责,发挥两类导师合力育人的优势。

四、正确处理“现任”与“后备”的关系,打造合理导师梯队

(一)坚持“抓两头,促中间”

一手“抓”首席导师能力建设,一手“抓”后备导师培育。首席导师作是学科专业的“旗手”,决定着学科的发展方向。“抓住”了首席导师,就是“抓住”了这个学科的发展方向与脉络。后备导师是学科专业的隐形 “尖刀”,承担着学科的传承与创新重任,“抓住”了后备导师,就是“抓住”了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希望与未来。抓好了两头,给其他处于“中间地带”的导师形成了一种前有学习标杆、后有被赶超压力的局面,自然会激发整个导师队伍积极向上、健康持续的发展活力。

一手“抓”选聘环节,一手“抓”退出机制。打造科学合理的导师梯队,关键是抓好“选聘”和“退出”两个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选聘是把好导师入口关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遴选标准是不仅要让符合条件的老师进入到导师队伍,还要能够激励青年骨干教师、后备导师力量进入导师队伍,例如,可以制定相应的破格遴选的标准,让那些教学科研成果极为优秀、但尚未评上副教授的讲师进入到导师队伍。退出机制是激发导师队伍活力的重要手段,制定相应标准,对责任心不强、业绩不突出、指导质量较差的导师实行退出制度。例如,可以规定“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人次未通过盲评环节,取消导师资格”等情形。抓好了两头,导师队伍建设中间的过程管理就更加顺畅。

(二)坚持适度超前培养

超前培养后备导师力量需要院校、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和首席导师有科学、长远的规划,紧跟公安中心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形势,科学预测学科专业发展方向,谋划实施后备导师建设工程,增强导师队伍建设的前瞻性和实效性。结合公安新装备、新战法和院校的重点学科建设方向,通过调查分析青年教师从教以来、甚至在学期间的教学与科研方面的发展轨迹,选拔优秀的尖子人才作为重要骨干、苗子进行培养,积极鼓励后备力量去攻读学位、参加学术活动、出国留学访问等,创造条件为他们营造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实施后备导师适度超前培养工程,对其他青年教师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和正确的导向。

五、正确处理“培养”与“引进”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梯队氛围

(一)高端人才引进为主

纵观国内一流研究生院的发展经历,研究生教育要实现超常规的发展,必须经历一个超常规引进高端人才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公安高等院校中,高端人才相对匮乏,要自行培养高端引领人才,需要较长的周期和较大的财力投入,超常规地引入高端人才就成为一条发展的捷径,按照“立足长远、解决近需,特殊人才、特殊政策”的原则,有目的地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加强人才储备,为公安院校的研究生教育实现超常规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梯队成员培养为主

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仅靠首席导师或个别的高端引领人才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需有一支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的导师梯队。鉴于公安高等院校学科专业体系的特殊性,必须坚持以培养为主,引进为辅的原则。以培养为主,一方面可以保持导师梯队的相对稳定性,使得特殊的学科知识体系得以有效传承;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导师知识结构与学科研究方向契合度的需要;以引进为辅,可以弥补院校培养层次有限、留校研究生数量稀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有效遏制学术的“近亲繁殖”,改善导师学缘结构。

在协调培养与引进的关系中,营造学科专业的宽容、团结、和谐氛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积极处理好现有梯队成员与新引进梯队成员的利益关系,才能形成人人踏实搞教学、人人安心作科研的良好氛围,否则,既挫伤了现有人才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新引进人才的主动性,从而影响了学科梯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事实证明,一流的学科专业必定存在一个团结和谐、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宽松学术环境,在学科专业内部搞小团体、拉帮结派,整天忙于钩心斗角的学科专业是永远不可能出成果、出人才的。

(编辑李光)

作者简介:张朋召,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部参谋,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

基金项目:2013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行业背景院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资助项目,项目编号:SZ132169。

收稿日期:2015-03-04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5)02-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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