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中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2015-02-21 09:27叶良海
关键词:自由主义族群权利

叶良海

社区治理中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叶良海

少数族群有自治权、多种族权和特别代表权等集体权利诉求。集体权利可能对族群成员的个体权利造成侵害,与社区治理的普遍性手段发生冲突。族群内自由和族群间平等是自由主义对少数族群权利的两个限制。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公平、宽容、社会团结的理念,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现族群平等,促进族群文化健康发展。

社区治理;少数族群;集体权利;自由主义;平等;宽容

民族和族群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按照安东尼·斯密斯(Anthony D.Smith)的说法,民族在地理上拥有固定的疆域空间,发展出了某种公共文化,追求民族自决;族群不一定拥有疆域空间,通常也没有政治目标,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公共文化[1]。族群与民族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更不是广义和狭义的关系,其区别在于民族是通过政府识别,享受优惠政策,而族群则不一定要经过政府的识别,不一定享受优惠政策。族群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文化的因素,侧重民间的界限划分[2]。基于文化传统和血缘关系,族群之间的区别平常主要通过语言、姓名、习俗以及相貌等表现出来。属于同一民族的人,可能属于不同的族群,如汉族的客家人与广府人,藏族的康巴人与安多人。族群间最大的差异是文化上的,而不是政治上的。在我国的民族地区,由于存在多民族杂居、通婚、融合的情况,其中的族群关系也更加复杂。所谓少数族群,是指社区生活中区别于主流族群的族群。在以汉族为主体的社区中,少数民族群体就是少数族群。在以某一个少数民族为主体的社区中,生活于其中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体也是少数族群。少数族群的存在使得社区治理变得复杂化。在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过程中,社区治理不能不考虑少数族群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诉求。

一、少数族群的权利要求

除了拥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适性公民权利,鉴于民族性和种族性的差别,不同的族群还应该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认为,少数族群的权利要求包括自治权、多种族权利和特别代表权[3]34。在社区生活中,少数族群由于拥有自己传统节日、独特的习俗和生活习惯等,为了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往往会向社区管理者提出一些特殊的权利要求。

(1)自治权。多种族群聚居的社区中,不同的族群会倾向于要求某种形式的自治权和区域管辖权,以确保他们的文化传统得到较好的保障和发展,保证本族群成员的最大利益。在社区治理中,少数族群对事关自己族群的事务以及自己族群内部的事务,要求拥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处理权,社区管理机构不应做过多的干预。仅当少数族群的自治权威胁到社区内其他成员的自由和权利时,社区管理机构才可以采取干预手段。伯林指出,民族自治权是一种对身份的追求,而不是对穆勒所倡导的自由与公民自由的追求,是为了承认而进行的斗争[4]。少数族群要求拥有自治权,是为了维护族群文化的传承性,保持族群成员的身份认可。

(2)多种族权。少数族群的多种族权是指他们对保持自己族群的语言、文化、宗教、习俗等方面的诉求,目的是为了保证能够表达他们的文化特性,在某些方面可以拒绝融入社区的集体生活。少数族群会要求社区管理者能够对他们的文化给予各种形式的公共资助,如资助建设族群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其他文化场所等。社区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少数族群的多种族权,例如尊重少数族群语言权利,允许他们在学校使用该族群自己的语言,以及在社区正式场合使用本族群语言等。

(3)特别代表权。特殊代表权往往是基于某种不利或不平等地位而提出来的。少数族群所要求的特别代表权与自治权有一定的联系,要求在社区管理活动中有本族群成员的代表,使本族群的意见和利益得到表达的机会,争取本族群的各项权益。满足少数族群特殊代表权的要求,可以根据比例代表制的原则,按照各族群的人口比例分配社区管理者名额,以及不同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二、社区治理中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困境

(一)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之争

金里卡认为上述三种有群体差别的权利形式是一种集体权利。集体权利有时会与个体权利相冲突。少数族群的权利要求主要包括“内部限制”和“外部保护”两个方面。“内部限制”是族群对它自己的成员要求的,目的在于保护族群免受内部不满的破坏影响。“外部保护”是族群对较大的社会提出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保护本族群成员免受外部决定的影响,例如较大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决定对本族群的影响[3]36。“内部限制”的权利要求往往以保持族群稳定的名义去约束它的成员,这容易导致对族群内部成员的压制。例如:一些少数族群中存在性别歧视或者儿童虐待等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传统习惯,倘若其内部成员不遵从约定,他们就有可能被排除在本族群的保护之外,甚至受到某种惩罚。“外部保护”的权利要求,通常寻求通过限制社区管理或更高级别管理机构(如法律、法规等)的决定来保护本族群的独特存在和身份,虽然这种权利(特殊代表权、语言权利等)有利于保持该族群的特色,但也容易造成某种不公平,那就是把族群成员排除在社会普遍的权利保护之外。

(二)少数族群权利保护与社区治理手段的冲突

社区治理需要运用一定的手段,这些手段对于社区内的所有居民都是适用的,因而具有普遍性。这些普遍性手段包括文化政策、社会政策、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等,能够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少数族群的成员作为社区的一员,也享受着法律规定的普遍性的自由和权利,与主流族群成员的自由和权利是同等的。少数族群可能拥有独特的传统节日、习俗和生活习惯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与社区治理的某些规定相冲突。有些少数族群有着特殊的宗教传统,并认为这不应该受到一些不利于他们的律法与规定的约束。比如穆斯林主张在安息日停业或停止屠宰动物,这就可能与他们的就业服务机构的营业性目的相冲突。一些民族性的少数族群主张在上课时佩戴头巾,这可能与教育条例和管理规定相冲突。一些少数族群拥有悠久的狩猎传统,他们要维护这些传统,就可能与国家的动物保护规定相冲突。

总之,少数族群的“内部限制”和“外部保护”的权利要求都有可能对族群成员的某些权利造成侵害,同时与社区管理的规定甚至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这些冲突给当今的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面对这些冲突,不能单单考虑政治、经济和管理上的可行性,还要考虑道德上的正当性。因此,民族地区社区治理不得不认真考虑少数族群的这些权利要求。

三、社区治理中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出路

自由主义的根基是个人主义。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因此,对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保护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目的。金里卡认为,自由主义原则给少数族群权利添加了两个基本的限制条件:第一,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族群权利观念不能为“内部限制”辩护,少数族群不能以其族群文化限制其成员的基本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要求;第二,自由主义比较同情少数族群的“外部保护”的要求,一个族群不能通过强势手段压迫或剥夺另一个族群的权利[3]194。简而言之,自由主义对待少数族群权利的要求是:“在少数族群内部实现自由,而在少数族群与多数族群之间实现平等”[3]195。构建一个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体系,起码要符合族群内自由和族群间平等这两个限制性条件。为此,可从平等、宽容和社会团结这三种理念出发,构建社区治理中少数族群权利保护的途径。

(一)平等

这里的“平等”有两个层面上的涵义;一是指向个体的自由权利;二是指向少数族群的群体权利。就第一种涵义的平等而言,自由主义理论认为,给予特殊的待遇并不能对少数族群进行有效的保护,而应该通过保证社区内所有成员的基本公民权利和自由来实现对少数族群的保护。通过赋予个体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良心自由等基本人权,少数族群的生活方式和传统习俗等权利也会得到广泛的保护。例如结社自由,它使得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能够自由地追求他们独特的生活方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平等”也保障个体选择是否生活在本族群的自由,他们可以拒绝说本族群的语言,拒绝自己的文化,而归化到另一个不同的文化中去。这就是金里卡所说的“族群内自由”,它捍卫了少数族群成员享有的普适性公民权利。第二种涵义的平等,要求的是少数族群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享有与多数(或主流)族群同等重要的权利,即金里卡所说的“族群间平等”。保障少数族群的权利消除了不平等,而不是造成了不平等。有些族群由于自身发展缓慢,在文化市场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能够获得政治上的关心和支持,就可以矫正这种不利地位。这种区别对待的权利,实际上也符合罗尔斯正义的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5]。“只要当外部保护能够通过补偿某个具体群体的成员们所遭受的不利或伤害,而促进群体之间的平等时,这些保护措施才是正当的。”[3]195强调“族群间平等”,有助于克服少数族群在多元文化竞争中的劣势地位,保证少数族群的文化权利。

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和德沃金的资源平等方案,每个公民的权利应该在经济市场和多数人统治的政治程序这两种社会制度和程序中被平等地对待[6]173。穆勒说过,假设除了一个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都持同样的观点,只要他持与其他所有人不一样的观点,那么其他所有人让这个人不说话,并不比这个人让其他所有人不说话更为合理与正当[7]。在多民族聚居的社区治理过程中,无论是作为个体的公民的族群成员的自由和权利,还是作为一小部分群体的少数族群的权利要求,都不应该被忽略,也不应该被多数人所侵犯,这是平等的内在要求。

(二)宽容

“不宽容或歧视通常是针对少数群体的,所以如何保护少数人就成为坚持宽容原则时必须考虑的问题”[8]。自由主义的宽容思想跟宗教宽容有关。宗教宽容是现代性的产物,源于中世纪以来欧洲大陆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后来在许多社会思想家和实践家中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宗教和世俗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一个稳定的社会治理秩序不可能以一种共享的宗教信仰为基础。宗教宽容的思想核心直接指向个体的良心自由,每一个体都有权追求自己认为合适的善观念,以及形成自己的宗教信仰。这种宗教宽容思想上升到群体层面,则是每一个群体都有权自由地按它认为合适的途径去过自己的群体生活,去塑造自己的群体成员。这样的宽容观念不仅保护个体的良心自由,也保护群体的崇拜自由。但是,族群拥有的集体权利有时候又会压制其成员的个体自由权利,同时这些族群也会反对社区管理者或者国家去保护每个个体的表达、质疑和修正他的宗教信仰的权利。这是族群“内部限制”的权利要求。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又是根据个人自主的观念推导出来的。这似乎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我们为了捍卫个体的广泛的公民权利,必须超越对族群的权利的宽容,把形成和修正自己的观念的自由赋予个体。很多反对者从否认个人自主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出发,认为应该容许宗教和文化族群通过限制某些个体权利来保护自身的构成性目的。但是,从自由主义的理论看,“自由主义的宽容保护个人脱离群体的权利,正如它保护群体有不受国家迫害的权利”[3]201。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既要允许少数族群保持自己独特的文化,满足少数族群提出的各种合理的权利要求,同时也要保护少数族群成员的良心自由和公民权利不受到群体的迫害。

(三)社会团结

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深厚的社会团结能够把少数族群与多数族群的社区成员的利益统一到同一个方向,从而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区繁荣。什么原因使得社会团结成为可能?在拥有形而上学的哲学逻辑的思想家看来,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存在着一个普遍的、永恒的、超历史的理性基础,立足于这一基础,单个人的片面性以及造成的社会离心力将会被超越,充满差异性的个人将克服其私心,与他人融合为一体”[9]。这种普遍的、永恒的、超历史的理性基础,在柏拉图那里被称为“至善观念”,在卢梭那里被称为“公意”,它会克服个人所造成的离散性和离心力,把不同的人们紧紧地团结在一起。格林认为,一个好的社会所必要的团结一致源于社会成员之间交往的一个共同场所,源于大家共有的记忆,传统和风俗习惯,源于共同的语言,尤其是共同的文学所表达的情感与思维的共同方式[6]194。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要善于发掘有助于形成社区成员共识的活动资源,营造具有高度认同感的社区文化,提高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四、结语

正如电影《赛德克·巴莱》展现的那样,几乎所有的少数族群文化都容易遭受外来强权、强势文化的严重威胁和破坏,他们也很难接受一些现代文明的理念,如和平、平等、自由、民主等。当今社会已经逐渐达成这样一种共识,那就是需要以包容而不是压制来对待少数族群的权利要求。在社区治理中,应当坚持公平、宽容、团结的理念,在切实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少数族群的权利要求,真正实现族群间平等。

[1]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M].叶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12-13.

[2]乌小花.论“民族”与“族群”的界定[J].广西民族研究,2003(1).

[3]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M].杨立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

[4]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M].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65.

[5]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7.

[6]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M].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7]约翰·穆勒.论自由[M].彭正梅,柏友进,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16.

[8]郑玉敏.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德沃金的少数人权利法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24.

[9]贺来.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的哲学论证:对当代哲学中一个重大课题的考察[J].天津社会科学,2007(5).

(编辑:米盛)

C916.2

A

1673-1999(2015)01-0039-03

叶良海(1989-),男,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管理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公共管理。

2014-11-02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gxun-chx201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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