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失地问题”不可轻视

2015-02-21 10:42
乡村科技 2015年3期
关键词:大城市城市化土地

农民“失地问题”不可轻视

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政府以罕见的热情进行“撤村并居”和“农地流转”行动,一些地方政府的目标很明确:让农民“上楼”,等到腾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再换取同等面积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这样既可以获得城乡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又可以突破宏观调控下紧缩“地根”的限制,从而完成GDP的发展目标。在此过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城市化是大势所趋。中国“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不在农村内部,而在农村之外,即“三农”问题最终要通过城市化得到解决。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在当前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过去我们曾认为农村问题要通过发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或农村社区来解决,现在已经证明,这种战略是不成功的,其成本远高于发展大中城市。目前,只有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部分小城镇因为承担了大城市的特定服务功能,提供了就业岗位,才对外来人口有吸引力,而绝大部分小城镇则无法承担此功能。既然如此,怎么能放任一些地方大力发展“农民社区”?为此,必须大力发展大中城市,走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城市化道路。我个人认为,我国农村问题的解决完全可以跨越农村社区这个阶段。

目前,很多人对发展大城市特别是对“城市病”有恐惧心理,这是不必要的。许多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出现过“大城市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发达国家的“大城市病”绝大多数已经得到了有效缓解,事实证明,特大型城市或者大城市并不意味着有“大城市病”。世界公认的最有效率的城市是巴黎、东京、首尔、纽约等特大型城市,这些城市应当成为我们追求的榜样。我国目前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大城市病”困扰。在节日期间,北京、厦门、成都、济南等地均频繁出现“堵城”现象,“堵城”频繁出现是因为北京的车和居民太多了吗?东京的机动车保有量早已超过800万辆,纽约更多,可是这些城市并没有发生类似北京这样的严重堵车,他们是如何解决交通问题的呢?我们应该反思并改进城市管理水平。

城市化的完整含义应该是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进城就业的农民在城市定居,并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一切,而不应该是身份上属于农民,职业上属于工人;也不应该是工作地域上属于城市,职业上还是农民;更不应该是大规模、长期化、一代接一代地流动就业。我们宣称现在北京市的常住人口已经超过1 900万,实际上包括了相当多的郊区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其收入水平、消费模式无法等同于城市户籍居民。

此外,之所以外来人口成为一些中心城市人口增长的主要动力,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经济模式和地区经济差异过大,而不是宽松的户籍管理制度所导致的人口自由流动。有研究表明,我国地区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从1992年的0.15扩大到2007年的0.21,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城市特别是中心城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鹤立鸡群”,形成了极大的城市集聚效应。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除了大城市自身需要大力加强城市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是要大力推进城市化,尽快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

事实证明,要解决农民的“失地问题”,必须让农民自己来决定怎样利用土地,让农民自发地创造出各种流转土地的新制度。毕竟,尽管一些农民的主业已经转向第二、第三产业,但土地对很多农民的保障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在一些农民没有稳定就业门路和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强行让其脱离土地极有可能导致大量“流民”出现,而因为土地问题导致农民群体的不满与抗争将会凸显,最终影响农村社会与经济的稳定。

毫无疑问,我们应适时促进土地流转,推进城市化。但如果条件不具备就强行将土地与农民剥离,这对于缺乏就业技能的农民而言,后果可想而知。在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下,中央与农民的利益是共同的。让农民离开土地必须遵照农民自愿原则。巨额资本涌入农村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出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现象,中央政府应该发挥作用,监督各地政府出台土地流转制度,用一切方法来保障农民能够充分、有效地拥有自己对土地的合法权利,使农民可以抗衡一些地方政府和资本不合理的流转安排。例如,农业规模经营的核心目的应是促进农村与农民的发展,土地应该被流转到生产者手里,而不是投资者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型农业现代化;建立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的、“多赢”的土地权益分配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的建立涉及土地产权、劳动力转移、社会保障等各方面,所以还应鼓励不同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快土地流转相关地方性法规建设,从而构建一套完善的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体系。●

王世奇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西关47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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