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浅析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2015-02-27 10:06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5年19期
关键词:生育妇女

金 童

(辽宁省鞍山市辽宁科技大学 辽宁鞍山 114001)

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浅析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金 童

(辽宁省鞍山市辽宁科技大学 辽宁鞍山 114001)

生育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女性作为生育行为的主体,在生育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生理、心理、职业和生活等多方面的风险。针对于这一风险事实,现代社会已将妇女在生育期间获取必要的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进行贯彻实施,即生育保险。其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保险制度,是专门保护妇女的社会保险,对于降低生育行为给妇女劳动者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保护妇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劳动参与水平以及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一、”社会性别”的分析角度

1.社会性别的概念

性别具有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之分。生理性别由人的生物性别特征所决定,表现为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属于一个人的生物属性;社会性别则是指在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下,社会所赋予给男女两性不同的角色期待和行为方式,这一意义上的性别是可以改变的,属于一个人的社会属性。

2.分析社会性别的意义

通过对社会性别的研究和分析,即可从性别的角度观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两性地位、资源和机会的获取状况,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范,以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发展的模式和举措,实现两性平等。

二、我国现行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社会性别角度分析

1.生育保险在保护女性利益方面的意义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一项最具有性别意识和性别特征的社会保险项目,不仅只是为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以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化的进程。

首先,女性生育不仅仅是家庭私事,更是一种人类种族繁衍的社会行为,妇女为了承担人类永续的责任却还要自己负担怀孕生产休假等经济损失,是有悖于伦理和社会公正的。因而国家和政府有责任制定生育保险政策,为生育行为中的女性提供生育休假损失的社会补偿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社会保障,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保障妇女的利益,实现性别的平等。

其次,生育保险旨在保障女性在面临生育风险时的母婴健康。妇女是生育行为的主体,在整个怀孕到生育的过程中,女性的身心健康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生育活动往往会给母婴健康乃至生命造成损害与威胁,有时妇女可能会遭遇分娩并发症甚至死于生产过程。而生育保险的实行,使得女性在怀孕生育时能享受到正规的医疗服务,大大降低了妇女和婴儿的死亡率,同时产后足时的休养调息和婴儿照看时间,保障了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保障了女性劳动力产后的恢复和再生产。

再次,生育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了女性劳动者在产后有调养休息的时间,这就保障了女性劳动力产后的恢复,特别是雇主不可因女性生育而解雇女性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更是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顺利再生产。

最后,特别是随着女性劳动力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时,生育保险同时保障了女性公平就业的权利,降低了她们在怀孕生育后失去工作减少收入的风险。生育保险使企业不必担心雇佣女职工因其生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同时缓解了在就业和已就业的女性所存有因往后生育而遭受雇主拒绝的后顾之忧。

2.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生育保险是基于对女性的保护政策,在改革的过程中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备,然而在这些看似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中却仍然潜藏着一系列的矛盾与问题,不但没有完全达到关怀女性的目的,反而可能加大了性别不公现象存在的可能性。

第一,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事实,我国目前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城镇正规部门以正规方式就业的女职工。而受传统体制的城乡分治政策的影响,占生育妇女80%以上的农村妇女劳动者却由于种种原因,很难享受到生育保险,这极大地损害了这些女性的利益,使她们在承担人类繁衍的责任时却未能享受到生育保险所带来的福利,这是有失公正的。

第二,所有职工均需缴纳生育保险的事实,无疑会给企业造成"性别成本"乃至"性别亏损",从而给女性的公平就业造成了障碍。《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政府不补贴。可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来说,这种单纯企业化、单位化的生育保险做法,使得企业在雇佣女性职工时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也可称为是用工的性别成本,他们或是会不雇佣女性职工以规避"性别亏损",或是在落实生育保险政策时大大折扣,也就严重损害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和机会。特别是女性由于其自然依附着的生育成本,使其在就业中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由此可见,仅以保护女性为出发点而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不能切实地保证女性不会因为生育问题而在职业领域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三、完善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其社会统筹层次,促进生育保险的地区平衡。

在保证现有生育保险对象范围不缩小、保险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女性劳动者切实纳入到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以扩大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也应将男性纳入到保险范围,例如"父育假"的引进,以更平等地对待男女两性在生育活动中的利益。

2.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实现生育费用的社会化共担,切实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我国生育保险资金筹措从形式上看正在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可实际上生育保险的基本费用还是由企业或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这就无异于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性别成本,使其竞争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从而被迫谨慎甚至拒绝录用女性员工,以致损害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这就使得转变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迫在眉睫。建立起政府、企业、个人共担生育保险的筹资机制,不仅可以实现生育费用的社会化共担,减轻企业的性别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更能够切实地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

3.加快生育保险方面的立法步伐,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新模式。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四、结束语

虽然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对保障母婴的健康水平、保证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可由于缺乏引进社会性别分析的视角,致使生育保险制度中仍有些可能导致性别不公的现象存在。只有从社会性别的分析视角重新审视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才可能正确认识到男女两性在生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真正保护两性在生育保险中的利益,从而真正地推进我国社会的性别平等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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