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籍人士可否申办“领事结婚登记”

2015-03-04 15:35任正红
世界知识 2015年5期
关键词:阿东结婚登记领事

任正红

领事服务,贴心你我·系列之八

领事结婚登记,是指在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一国驻外使领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派遣国法律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的活动。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简称“外国领事”)同中国驻外使领馆领事官员(简称“中国领事”)一样,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以接受国的实体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在北京留学的外籍华人阿东(男)与中国公民阿燕(女)是同班同学,几年的同窗友谊结出了爱情之果。他们听说有人办过“领事结婚登记”,便决定毕业后向外国领事或者中国领事申请办理结婚手续。

那么,阿东和阿燕可否申请办理“领事结婚登记”呢?

领事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国领事或外国领事执行婚姻登记职务的基本原则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不禁止之规定为限”。

(一)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角度讲。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据此,婚姻登记作为“民事登记”的领事职务之一,其基本原则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二)从中外双边领事条约的角度讲。基于上述,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多数有类似的条款规定,并体现了同样原则。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领事条约》第9条“有关民事地位登记”第1款第2项规定:领事在领区内有权“在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执行派遣国法律规定的有关民事登记的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第8条“有关国籍的申请和登记”第1款第4项规定:领事官员有权“在与接受国有关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根据派遣国法律规章登记派遣国公民之间的结婚和离婚,并颁发结婚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第10条“接受有关国籍的申请和民事登记”第1款第4项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根据派遣国法律为双方均为派遣国国民者办理结婚手续和离婚注册,但以不违反接受国法律规章为限”。

中国法律不允许外籍人士同中国公民申办领事结婚

根据领事婚姻登记的上述原则,由于中国法律规章不允许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申请办理领事结婚登记,所以阿东同阿燕不可向中国领事或外国领事提出结婚申请。具体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据此,外国领事不可为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说,阿东和阿燕不可向外国领事申请办理结婚手续。

(二)《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据此,中国领事可在接受国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为男女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鉴此,考虑到阿东为外籍人士,中国领事不可为阿东和阿燕办理领事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阿燕同外籍华人阿东结婚的手续选择

综上所述,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有关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外籍华人阿东与中国公民阿燕的结婚手续提出如下两种选择:

阿东与阿燕可选择共同到中国内地阿燕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阿东与阿燕也可选择共同向阿东居住国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结婚手续。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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