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资金风险防控

2015-03-16 22:31张驰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7期
关键词:变相买卖合同贸易

张驰

摘要:中储粮总公司存在“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的经营,一旦出现风险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控制资金风险非常必要。本文通过分析这种经营方式的特征,尝试提出从交易对象、价格、资金占用期限、经营风险分担以及物流等五个方面区分贸易经营还是变相资金拆借的方法,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买卖合同约定回购 资金风险防控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其进行经营活动的血脉,资金的高流动性使之能任意转换为其他任何类型的资产,如发生管理不善极易引发资金风险。目前,由于资金筹资成本较高,一些国有企业出现了资金拆借或变相资金拆借,但一些变相资金拆借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难以明确界定,现有的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又并非尽善尽美,在这其中,尤以“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引起的争议最大。在现实中,这种经营方式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纠纷也时有发生,而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一旦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约定的利息需要被上缴,本金虽可以要求对方企业返还,但是否能够执行还要取决于对方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且在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甚至是形成“小金库”,将给企业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一、资金拆借的含义

资金拆借源自于银行金融业,本来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企业在资金短缺情况下,也出现了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或其他行为,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借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届满后归还本金,按约定或一定计算标准给付利息或不给付利息的行为。

在实践中,企业的筹资方式有很多,在资金严重短缺时,从其他企业借款存在极大的市场需求,但由于法律对此限制较多,因此直接的资金拆借逐渐被代替,相应出现了一些融资性质的业务,常见的有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存单质押担保以及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其中前三者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是明确承认的合法借贷,但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较容易引起争议,而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又比较常见,需要加以规范。

二、“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存在的争议

“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主要表现为企业通过购买合同,从另一企业购买货物,经过一段时间后,再通过销售合同按一定价格销售给该货物原来的所有者,赚取其中差价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方式本身没有问题,可由于其通过同一对象又购又销,对方在一段时期内可以使用资金,而资金的流动性又极强,无法掌握其流向,造成与资金拆借很难区分。

对此一种理解是利用企业资金优势搞贸易经营。在自身能力不足或者合作经营效益更高的情况下,企业与其他具有良好上下游资源和销售渠道的单位合作,一方企业出钱,另一方出经营资源,双方整合优势资源来共同开展经营;另一种理解则是“以贸易经营为名、行资金拆借为实”,贸易经营是一个幌子,出发点则是为了将资金放贷。尽管贸易经营和资金拆借在实质上截然相反,但是在操作形式上却是高度雷同,具体经营方法以及相关合同、单证高度一致,或者可以说两者之间在形式上区别不大,也由此造成区分难、定性难,实践中也相当普遍。

2008年初,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旗下全资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河北物流中心(下称“河北物流”)与河北金鲲公司开展经营合作。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初金鲲公司出售2000万元的铁精粉给河北物流,月底再由另一家名为奇石麟的公司加价3%买回,河北物流赚得60万元。交存货地点,在河北邯郸黄粱梦货场。金鲲和奇石麟两公司的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曹连英。双方的前5笔合作均顺利实现收益,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河北物流没能如期从奇石麟收到2000万元,对方称因资金紧张要延期半月支付。河北物流为了收回货款,假意签约继续采购2000万元铁精粉,并向金鲲开具了一张第二天才能支付的支票,曹连英见可以继续使用资金,就在前一天将2000万归还河北物流,河北物流收到钱后将钱转走,使支票成为了空头支票。虽然河北物流顺利将款项收回,但金鲲以“票据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据警方了解双方“以贸易方式融资”的实质后,认为河北物流此举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曹连英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时,先前双方“假贸易真融资”的诸多设计,则成了金鲲公司手中最有力的证据。面对一系列合同、进出货物记录和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河北物流百口难辩,在几次庭审过程中,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均认为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河北物流和石家庄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是搞变相资金拆借,而当事人金鲲公司和法院认为是搞真实贸易,变相资金拆借与真实贸易的区分之难由此可见。

三、“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存在的风险

从会计核算角度看,2006年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陆续发布的应用指南和讲解对售后回购业务进行了界定: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可以看出“售后回购”与“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相对应。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售后回购”中销售方的账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通过收入确认条件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进行判断,由于“售后回购”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将售后回购交易定性为融资交易,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在会计教材及相关理论文献中,极少有针对“售后回购”中购买方展开讨论,因此对于“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交易中“先接受商品并给付货币的一方”如何账务处理以及性质如何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账务处理多决定于经营层意志。

从法律上看,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的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取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综上所述,“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极其复杂,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纠纷也时有发生,现有的明确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又并非尽善尽美,纠纷中一旦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约定的利息需要被上缴,本金虽可以要求对方企业返还,但是否能够执行还要取决于对方企业的偿债能力,而且在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甚至是形成“小金库”,将给企业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四、中储粮规范“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思考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有粮食企业的龙头,其所在的粮食行业具有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特性,粮食的基本生活资料和战略物资属性,决定了粮食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属于微利经营,一吨粮食可能只有几十元的利润,为了分摊费用实现盈利,一般经营量都较大,需要配套的资金量巨大,资金风险防控尤为重要。

(一)“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现状

在中储粮总公司所属直属库经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的情况,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从合作对象看,多与民营企业合作。由于直属库购销经营能力和客户资源有限,需要借助民营企业进行购销经营,而民营企业大多与地方政府部门关系较好,拥有较好的经营资源,但由于缺乏可靠的信用评级和规范的治理结构,难以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又因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也难以达到银行放贷的门槛,资金紧张,这种“优势互补”就成为了双方合作经营的基础。同时粮食体制改革后,地方粮食企业很多被个人承包,许多企业既是政策性粮食存储库点,又另外成立企业或通过关联方企业与直属库合作经营。

2.从控制手段看,缺乏有效的监控措施。由于直属库是国有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比一般企业能力要强,因此在合作时变相成为了合作经营的“银行”,一些合作伙伴缺乏足够资信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本身已属于风险较高的对象,而直属库的运作过程缺乏完整性和严密性,缺少手段对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的事先资信评估,也无严密的风险防范和应变措施,一旦出现经营问题,资金链断裂,直属库将成为最后的买单人,承受巨大的损失。

3.从风险程度看,经营管理风险较大。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看中的是国企的政府资源、市场地位和资金优势,本身实力有限,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必然难以履约,同时粮食问题比较敏感,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经常使用政府手段进行干预,合约无法完全发挥效力。再加上为了节约成本,一般是将收购或者采购的粮食储存在当地,直属库对储存在外的粮食监管能力存在不足,存货风险较大。

(二)区分“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经营性质的方法

经过仔细研究,“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具体是在做贸易经营还是变相资金拆借,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交易对象。这既是这种交易方式最明显的表现,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虽然也会出现出于经营目的与同一对象又购又销,但从购买到销售应该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和交易对象选择的程序;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则在购买货物的时候,就有明确的销售意愿,且购买对象与销售对象为同一企业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是看价格。一般来说,通过定价策略可以较为直接的判断交易的性质,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回购价格按回购日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定;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支付的款项一般为整数,回购价格固定或按原售价加固定回报。

三是看资金占用期限。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从取得存货开始,至消耗、销售为止所经历的天数一般都比较有规律,虽然会因为市场行情不同有所区别,但不会有太大差异。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通常时间要不就是很长(1年左右)要不就是很短(不到1个月),与存货正常经营的周期就会有差异。

四是看对经营风险的分担。承担相应风险责任是经营的重要特征,也是贸易经营与变相资金拆借的根本区别。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企业应对货物实施控制,双方应该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即使投入资金,也无法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而且一般出资金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在经营中不承担任何风险,不论盈亏均应收回本金和利润。

五是看物流。形式上判断主要看三个要素:物、款、票,而货物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付款和发票必须是以存在货物作为载体。如果是正常开展贸易经营,就应该有货物的购进、运输、保管和销售等各环节的原始单据,证明确实存在货物的流转;如果是变相资金拆借,在整个购买和销售过程中,无明显记录货物流转,储存期间货物没有必要的监管措施,有的甚至没有监管。

(三)防范资金风险的措施

虽然不是所有“通过买卖合同约定回购方式”都是融资性质,而且这种方式在实践中也越来越普遍,但由此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极易引发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资金风险。面对可能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降低或风险分担等风险应对策略。笔者认为,对于中储粮总公司来说,通过风险矩阵分析,变相资金拆借对于企业来说属于高严重性、高可能性风险,应该采取风险回避策略。

1.严格制度执行。应该尽快对变相借出资金的判断标准和经营实践中的表现形式进行明确规定,禁止“以贸易经营为名、行资金拆借为实”的变相借出资金,只有在采购销售价格公允、交易手续完备且存在货物流转的情况下,才可以适当开展对同一对象又购又销经营,但必须配套建立货款支付、驻库监管、销售询价的联合控制制度。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2.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强化监管职能,通过搭建资金ERP系统,建立资金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形成业务、财务和合同审批的联动,根据合同审批资金支付,控制资金使用,监控资金流向,定期清零,确实发挥前置审批的监督监管作用,防止出现资金拆借或变相资金拆借。同时,结合资金集中管理,尽快建立直属企业资金限额。

3.严格应收预付款控制。指定专人定期负责对账和收款,并建立备查簿,避免以提供预付款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研究应收预付款与考核挂钩,促进企业催收清理,对于超过一定合理期限的应收预付款以及未形成存货的资金往来,在考核中相应扣减企业效益。

4.加快总会计师队伍建设。要强制在效益较高、年资金流量较大或者管理较薄弱的单位配备总会计师,贯彻落实总公司财务监管要求,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提高总会计师履职能力,确保可以实现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孙晓光.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研究[C].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姚海鹰.中储河北物流损失5200万调查[J].时代周报,2010(104).

[3]孙辉,陆利忠.从一起案件谈融资时贸易合同的法律风险[J].中国律师,2013(10).

(作者单位: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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