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思考

2015-03-17 16:48郑宝凤邱正山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财产性薪金股息

郑宝凤 邱正山

财产性收入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思考

郑宝凤邱正山

财产性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居民富裕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我国目前财产性收入主要集中在少数富裕阶层手中,且流失严重,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加大。本文对财产性收入不均衡分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讨论了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几点建议。

财产性收入;个人所得税;改革

近年来,随着利息、股利、租金等财产性收入以及经营利润收入比重的日益增加,以货币和房产积累为代表的财产积累规模越来越大。在政府相关税收体制并不完备、各种收入政策和经济杠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劳动者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迅速扩大的趋势。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会阻碍经济增长,影响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还会威胁社会稳定。税收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亟需充分发挥其对国民收入进行社会再分配的有效作用。

一、财产性收入不均衡分配现状分析

我国统计部门将“人民生活”口径下的“居民收入”分成四类,具体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出让、运营家庭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动产和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不动产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在四类收入中,以绝对量比较的财产性收入在居民中的分配最不均衡,其显现的贫富差距最为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已日益成为富裕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以股市、楼市为代表的资产价格迅速增长,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额迅速膨胀。但是,这部分收入的流向却非常不均衡,主要流向了拥有资产较多的中高收入阶层手里,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这种现象极易导致经济社会的失衡。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财产性收入的个税调控,真正让全体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果。

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控,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收,指出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五种类别的税收征收项目,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201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2012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虽然国家陆续颁布了关于财产性收入的一些税收政策,但仍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财产性收入视角下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单一规定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适用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适用费用扣除率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不进行费用扣除。这些标准既没有考虑家庭综合收入能力,也没有考虑家庭综合消费需要,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看上去简单公平,实际上却是违背量能负担原则的。因为每个家庭实际承担的子女培养费用、老人赡养费用以及每个家庭劳动力数量等都存在一定差距,且每个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更是明显。再者,我国目前地区间的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沿海地区明显比内陆地区收入高,所以这种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2.税率档次设计不够合理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税率具体分为3%、10%、20%、25%、30%、35%、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具体为20%、30%、40%。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适用税率为20%。通过比较发现,目前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中的45%。当前,我国工资薪金应纳税额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构成部分,而财产性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之又少。在财产性收入税率未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显然,各个不同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并没有随着收入的增加呈现提高的趋势,并没有充分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3.财产性收入税源失控严重

从来源来看,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租金、红利、专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税目中的第六至第九项。但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我国目前居民财产性收入个人所得税主要以租金、股息红利为主。但由于缺少监控,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大多数房东选择隐瞒房屋出租情况,逃避纳税申报义务,使得这部分财产性收入失去了征税弹性。另外,对于股息红利的分配,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变相的费用报销制度,用真实的原始凭证捏造经济业务,从而掩盖股东投资者领取股息红利的业务实质,使得这部分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大量流失。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财产性收入和其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在绝对额上都有所增加,但税收的增加速度显然慢于财产性收入本身的增长速度,从而进一步加重了收入分配的不均衡现象。

三、加强财产性收入个税调控,促进收入分配均衡

1.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当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采用无差别的单一费用扣除,不利于实现税收纵向公平。因此,应改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取其长,补其短,充分发挥按能力分配税负的优势。在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上,应充分考虑纳税人家庭综合收入能力和家庭综合消费需要,从而获得纳税人的广泛认可。当然,它同时也对税务机关充分获取纳税人所得来源、所得额、家庭情况等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情况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将大量灰色收入纳入税收监管体系,这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严重挑战。另外,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地区之间存在的经济差异,允许适当补充免征额,以适应不同地区间明显的收入水平差异和消费水平差异。

2.合理设计累进税率体系

首先,合理设计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是居民获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应合理设计级距和对应税率。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级距偏小,税率偏高。应适当简化超额累进级次,调整边际税率,将最高边际税率控制在40%以内。同时,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进行合并,适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制,从而实现工资性收入纳税的公平性。合理的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有利于改变其与财产性收入之间的“税率倒挂”现象,提高纳税人对其拥有的财产性收入的纳税遵从度。其次,合理设计财产性收入的税率体系。参考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改目前单一的财产性收入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考虑在5级以内,税率可设计在10%—40%不等,从而真正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3.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有效监控税源

首先,要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真实反映税源信息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介和税务网站、短信、微信、QQ群、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新事物,并将税法专业知识与日常生活事例结合,通过新颖、有趣、独特的动漫、小品、热线互动、专家辩论等形式在互联网和媒体平台向社会传播,让社会各界了解税务机关、熟悉税收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外部环境。其次要积极发挥税务稽查作用,增强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能力。通常来说,纳税人是否选择诚信纳税的概率与税务机关的查获率、偷逃税罚款率呈反比关系。税务机关查获率越高,处罚力度越大,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越高。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成本,发挥税务稽查威慑作用,有效监控纳税人税源情况。

4.完善市场,拓展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

在美国,90%以上的居民持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成为主要的财产性收入,并占到了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上。而在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比例达到70%以上,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例则只有可支配收入的3%左右,而且集中在少数富裕阶层手中。从而导致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富裕阶层和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要来源的普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加大。只有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拓展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才能促进收入结构的合理性,缩小收入分配的不平衡。目前我国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租金、股息红利等股票投资收益。事实上,利息和房屋出租的收入是相对稳定的,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才是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股票市场的长期繁荣稳定是投资性财产收入提高的重要保证。随着股票市场的发育和扩大,应逐步取消现行股票转让所得免税规定。

[1]梁俊娇,何晓.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03):11-15.

[2]杨晓萌.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思考[J].北方经贸, 2009(01):63-65.

[3]刘凤根.财产性收入及其经济效应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2(5):40-44.

(作者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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