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2015-03-18 12:17李淑瑞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4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建筑业

李淑瑞

(黄淮学院 经济管理系,河南 驻马店 463000)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李淑瑞

(黄淮学院 经济管理系,河南 驻马店 463000)

从建筑行业定位入手,在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所面临的业务难题,总结建筑企业面临的税率提升、难以抵扣的进项等税收困境,提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适应性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 ;纳税筹划 ;适应性策略

从2012年1月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完善税基,避免重复征税。但由于我国的“营改增”改革具有中国特色,采取的是“地区+行业”创新试点二维模式,根据立法规划,必须在2015年之前将执行营业税的企业“全面”改征为增值税。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在2014年上半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4 9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3%;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615.8亿美元(折合3 780.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5%。2014年9月份,财政部集中收集了建筑类的央企以及中小企业“营改增”相关意见和诉求并作总结,为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做准备。9月底,财政部再次召集20多个省、100名建筑类中小企业进行“营改增”政策探讨。建筑业目前适用于3%的营业税税率。按照计划,改革后的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不能予以合理抵扣和利用税务筹划,建筑企业税负将会明显上升,这样的状况将违背了营改增的初衷。

1 建筑业营改增业务难题

由于建筑业涉及行业较广,行业集中度不高,大型上市公司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小型建筑企业主要涉足于装饰装潢等子行业和分包业务。随着建筑行业发展,智能建筑体现了行业发展前景。但在“营改增”方面,建筑业还是存在很多业务上的难题。

第一,自身需要审慎选择纳税主体,如选择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低征收率的优惠,而且可以作为成本降低所得税额。建筑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核算选择。

第二,供应商的资质和开具发票会影响纳税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营改增后供应商提供大额增值税发票,将会导致供应商提升原材料价格和运输费用。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外包运输业务,运输部分的成本将无法抵扣。

第三,由于和供应商合作的重要性,必不可少的用人机制,所以对建筑企业的合同的签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前没有严格的法律保护意识,抵扣材料中缺乏可以作为凭证的合同将会影响正常的税务抵扣,导致纳税成本过高;而且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也将影响人工成本的有效核算。

2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思路

分析建筑行业“营改增”的节税空间,减少企业纳税失误,寻找差异,必须首先理清国家出台的“营改增”的政策,形成了“税收政策+纳税主体构成+影响纳税额的相关因素”的纳税筹划思路。根据此纳税筹划的思路,首先分析国家政策,考虑纳税主体的选择;其次,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和供货商的选择问题;再次,考虑合同问题;最后,加强自身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意识,加强会计核算。

2.1建筑业纳税政策的选择问题

由于“营改增”后大量行业的不适应状况,国家出台了很多辅助性措施,以平衡税务关系。一是利用免税政策,如2013年8月1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这些在2013年8月1日前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如根据“营改增”过渡试点优惠政策,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占60%)、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等提供应税服务3年免征增值税。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户8 000元限额减税。自2013年8月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二是利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大部分为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可以加大科研力度。而且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都是可以免税的,研究开发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如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的“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含水泥熟料)或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销售自身货物即征即退50%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刨花板,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的”。如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80%的3类农业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建筑业的环保意识,而且可以提高生产能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

2.2界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是否大于500万

建筑企业按照工艺专业化有机构吊装、装修、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等专业化企业,所以,在主体的选择上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仅要考虑专业特长、而且要考虑国家纳税政策的优惠偏向。例如,可以军队转业干部个体经营、召集军队转业干部成立企业、招聘残疾人等,从而达到为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同时,生产型企业可以考虑利用科研达到废旧物质的再利用。

2.3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和供货商的选择问题

由于建筑企业是有关人工成本、土方工程、甲供料和技术设备成本等各个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企业库存材料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如果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对方,有利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首先,由于建筑业人工成本占比较高,直接招聘工人成本无法进行抵扣,通过劳务公司招聘可抵扣率比较低,差额成本仍需要由建筑企业承担。其次,由于建筑工程多为异地施工,一方面人们的纳税意识普遍较弱;另一方面,试点地区建筑业营改增状况不同,导致实际增值税抵扣的可操作性较差。最后,由于建筑企业所需原材料种类繁多,上游零星材料的供货商多为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抵扣的凭证,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商时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2.4合同问题

根据甲供料的具体情况,建筑单位向施工方发包在合同中约定主要建材、钢材、木材由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甲乙双方的结算单无法作为抵扣凭证,所以,合同对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规范和相对人的合同,如采购合同、建筑合同和劳务合同等,加强抵扣税务的法律依据。有些企业为了签下合同,对于应该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对方要求一次性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一旦合同提前终止,对方已经实现进项抵扣全部抵扣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退回无法开票、不能抵扣税款等诸多问题。

这些都将对我国预算报价体系、房地产价格等产生一系列的改变,这也是国家推后实施建筑业“营改增”的原因之一。

2.5企业管理问题

由于目前建筑业资质不齐,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企业为有效的纳税筹划,需要采取精细化管理理念。可以利用企业管理模式的改变,例如,建立境外子公司,“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在税负较低的国家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设计业务,为少缴税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由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财务报表的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变为税后收入,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对企业的税收产生影响。例如,流通环节采购货物抵扣难,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多交增值税则利润总额下降。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工程款支付比例低,验工计价时需要扣除合同约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而这笔款项只有在工程竣工决算时支付,这必然导致企业现金流量支出增加。

3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先导部分,为减少企业重复征税,完善企业抵扣链条,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使整个流转环节税收制度公平合理。建筑业适用于11%的税率,如果不能有效纳税筹划,无疑会加大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建筑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营改增”呢?目前,对建筑企业发展最有利的适应性策略是:有效利用税收政策,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合同关系、改善内部管理等途径,合理节约税收,规避税收违法风险。

3.1规避风险,积极沟通

“营改增”使整个建筑行业税负都有明显的增加,建筑企业要积极利用自己的行业协会,运用行业力量,就“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发展中面临的税务问题与财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我国实行税收征管与稽查分离的制度,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差额计征方法,而使用一般扣税法;针对于非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凭据,应积极和税务机关沟通协商抵扣事宜,由税务机关改为合法有效的抵扣票据,避免企业的税收违法风险。根据规定,试点企业实际税负显著增加的,可以享受财政补助,建筑企业应认真学习税收政策法规,主动判断自己是否适用相应的条款,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资格。同时,把遇到的问题向税务部门反映,争取让主管税务机关到企业调研,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毕竟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时,常依据业务的实质进行判定。针对“甲供料”,甲乙双方应积极沟通,通过税务机关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为完善发票的开具,税务机关应逐步推进网上申报使用网络发票规避纳税风险。

3.2加强业务模式创新

建筑企业为获得增值税的最大抵扣额,应研究学习“营改增”政策的实质,根据政策设计出符合税收规范和商业规范的合同,促进业务模式创新。一方面,由于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多承担税负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企业需要增强自身合同谈判能力,对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需要甄别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能否提供增税专用发票,能否以合理的价格提供货物和劳务;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达到费用抵税的效果,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和人工成本支出需要外购。如果建筑企业有实力,可以成立相应的运输装卸和劳务子公司,在需要运输装卸人工时以购买子公司劳务的形式加大费用支出,这样就可以使内部成本外部化,扩大进项税额抵扣力度,从而更好地实现筹划节税的目的。此外,建筑企业还需要设法进行业务形式的创新,促进业务量的不断增长,从而实现税款抵扣,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3.3强化内部管理

建筑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都与内部管理有关。一方面,在“营改增”过程中,应从长远考虑企业利益,不能为了短期获得合同,过分迁就相对人的各项不合理要求。例如,避免合同中出现不合法条款,避免提前为对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在对方提供购销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营改增”后,税务征收稽核的严格程度提高,对企业发票管理的要求更高,要防止因发票问题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加强自身企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意识,严把资金链,加强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做会计报表时应反映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加强财务管理,有效控制资金流和现金流,通过用资金维护设备、购买新机器和国外购进研发设备,引进高科技人才等方面,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3.4灵活运用纳税筹划策略

在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过程中,首先应多利用国家鼓励性政策等特定条款,如利用下岗再就业、安置转业军队干部、残疾人就业废旧利用生产环保产品,利用税收的缺陷性条款中的起征点及税收管辖问题;其次,应考虑税收要素中纳税主体、税率等对应纳税额的影响,考虑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对递延纳税的影响;再次,应考虑企业的地域、行业的政策差异。最后,应考虑税负转嫁机制,通过价格的自由浮动和供需弹性给予调节筹划,然后加强企业自身管理,结合行业与税务机关沟通交流,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余鑫.“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4(4):86-87.

[2]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J].财经问题研究,2013(5):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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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04.0111

F812.42;F285

A

1673-0194(2015)04-0145-02

2015-01-05

黄淮学院2013-2014学年度“本科教学工程”基金项目;2014年黄淮学院《税法》教学改革项目;2015年黄淮学院驻马店国税局横向项目阶段性成果。

李淑瑞(1981-),女,河南驻马店人,黄淮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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