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其依法治理

2015-03-20 10:43谢炜聪姚仰生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行动者群体性暴力

谢炜聪姚仰生

(1.广东开放大学,广东广州,510091;2.南华工商学院,广东广州,510720)

暴力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其依法治理

谢炜聪1姚仰生2

(1.广东开放大学,广东广州,510091;2.南华工商学院,广东广州,510720)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且暴力化倾向愈发明显,做好暴力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导致暴力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主要有:正式制度作用失效,行动者组织程度低,群体身份边界被强化,社会矛盾积聚到临界点,“导火索”敏感事件的出现。因此,要依法治理暴力群体性事件,应该主要从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敏感事件的依法治理、事件解决后的危机治理三方面入手,依法妥善治理。

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诱发因素;依法治理

2014年2月,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其统计显示: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共871起。其中,2010-2012年时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1]。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的事实不容置疑,清醒地认识目前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发展趋势,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应对处置工作,是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文献综述

群体性事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概念和内容。在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分别将其称为“聚众闹事”和“治安紧急事件”。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则称为“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2004年中办国办转发《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之后,相关研究和媒体报道都较为一致的使用群体性事件。

现有的文献中,相关学者从参与群体、组织程度、事件性质等角度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多层次的研究和分类。按照行动者身份分类,群体性事件可分为农民群体性事件、学生群体性事件等;按照行动者所处地域分类,则分为农村群体性事件和城市群体性事件。按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程度分类,又可以分为严密组织型、自组织型和无组织型群体性事件;于建嵘按照事件的性质和标准,将群体性事件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五类[2]。王赐江按照事件的目标诉求,将群体性事件分“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3]。按照群体性事件行动者采取的策略技术分类,群体性事件可分为暴力群体性事件和非暴力群体性事件。暴力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一定数量的利益相关者或非利益相关者临时聚合在一起,采取规模性聚集、肢体冲突、冲击党政机关乃至打砸烧抢等暴力方式,对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003年起,肖唐镖、于建嵘、刘能、童星、张海波、单光鼐、陈良咨、邢少文等学者专家关注到群体性事件的对抗性和暴力化趋势,并从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群体规模、组织形态、诉求目标、暴力化程度、发展的过程阶段、事件时空分析等进行了研究,但相关的探讨与研究仍远远不足。群体性事件的行动者们,可以采取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抗议方式。而采取暴力行为是其中最危险的手段,在所有的维护、谋取群体利益抗争方式中,暴力可能是最后的手段。当前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这一基本判断是得到所有研究者的一致认同,群体性事件研究离不开当前所处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系统。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必然是由于各种原因引发了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而政府部门未能及时发现、疏导、处理这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政府部门的反应迟钝或应对失当,导致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到一定程度,在某一特定诱因的激发下,一定数量的社会群体参与其中,采用各种行动方式,对社会管理造成负面影响。学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行动者们为何要采取暴力行为的关注不多,对暴力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和依法治理研究相对匮乏。

二、暴力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分析

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制度内的利益诉求渠道狭窄,效果有限;政府部门反应迟钝或不作为,导致矛盾和怨气积聚;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疏导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作用尚未发挥。在经历了多次规范和非规范的博弈互动后,冲突双方的精力、金钱和耐心似乎都已经浪费耗损殆尽,因而“动粗”的阀值大大降低[4]。美国社会学教授查尔斯·蒂利也指出,暴力的爆发与否与政治制度和政府能力有关。政府机构直接涉及的集体暴力的比例随着政府能力的强弱而增加或减少[5]。暴力群体性事件主要有如下诱发因素。

(一)正式制度作用失效

在有其他更优策略供选择的前提下,行动者们一般不会采取暴力形式。只有当群体的诉求无法通过体制内的正常制度途径去满足,才会选择付诸暴力行动。蒂利指出,在所有的社会互动中,暴力显著增加的原因在于现存的非暴力程序已经失去了它们的保证作用[6]。行动者们大多首先会尝试寻求体制内的解决渠道,如双方对话谈判、行政调解、司法渠道或依规上访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出于维稳和政绩的考虑,地方各级政府对这些诉求往往反应迟钝或者选择性应付。当发现体制内的渠道无效后,行动者们就会产生通过其他渠道制造公共影响的想法和行动,通过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破坏公共秩序乃至暴力对抗,以此引起政府主要领导和舆论媒体的关注,迫使相关部门解决事件。体制内的解决渠道中,行动者们往往会遇到各种不公正的待遇,维权行为会遭受各种挫折,在此过程中心理感受到的各种不满、怨恨和抵触情绪不断积聚,导致其在走体制外渠道时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泄愤成分,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和破坏性。

(二)行动者组织程度低

肖唐镖对1189个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程度与其暴力程度高度相关,但呈负相关关系。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程度与其暴力程度之间是反比关系,暴力化的群体性事件更容易发生在低组织程度状态下[7]。相对而言,组织程度高、资源动员能力强的行动者组织在利益抗争中,有更多利益协商和谈判的制度安排可供选择,如公有制企业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协商或谈判解决,无须通过外部投诉或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去表达利益诉求。高组织程度状态下行动者们对集体行动的风险和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提出的诉求目标更明确而集中,对成员的自我约束等规避风险的要求更高,一般不会采取暴力行动。而在低组织程度状态下,参与者多且乱,相互之间缺乏监督和约束,容易出现理性丧失和侥幸心理的行为,认为法不责众从而做出非法行为。

(三)群体身份边界被强化

蒂利认为,明显的集体暴力涉及边界的激活和加强[8]。任何个人和群体都具有多重身份,人为地从众多的身份中挑选两种相反的身份,以此区分“我们—他们”、“本地人—外地人”、“城里人—乡下人”,是身份边界的激活。而这种身份边界的激活经常导致群体间伤害性互动的发生,哪怕两者之前一直是以和平的方式共处。身份边界的激活和强化,是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形成的歧视造成的恶果。在某一特定事件的激发下,容易出现以地域关系划出身份界限的械斗行为。群体性事件中,行动者们往往会借助血缘、地缘、职业、民族、宗教等关系或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形成组织。其中,血缘关系的影响是显著、正向的。也就是说,越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群体,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集体行动暴力性越强。这一点在广东乌坎事件得到充分的体现,动辄是整个村有宗亲血缘关系的群众参与暴力集体行动。

(四)社会矛盾积聚到临界点

这些社会矛盾包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争夺、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劳资双方的纠纷等方面。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大致有政府开发商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劳资纠纷、城市邻避设施和农村环境污染、公权力执法人员执法不当或粗暴执法等。公权力的执行不规范,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威正在下降,来自公权力的暴力行为提前发生,社会矛盾长期积聚,导致官民、商民关系恶化。当社会矛盾累积到了一定限度,在暴力行动和非暴力行动的边界,就容易出现不确定性因素。各种的猜测、传闻和谣言,就会借助网络人际关系和虚拟网络进行传播并助燃。

(五)“导火索”敏感事件的出现

在群体性事件行动者的动员方式中,诓骗、胁迫、电话、告示、串联和现场激发等动员方式均有较为显著或特别显著的影响。其中,影响特别显著的变量有诓骗、胁迫、串联和现场激发四种[9]。广东潮安古巷事件的导火索,就是一起普通的讨薪无果被伤的小事件,最终演变为暴力事件与族群冲突。这些涉及到敏感人、敏感事的小事件,往往会诱发后续的暴力行为。这类小事件,往往是长期以来就一直存在,而且在社会矛盾积聚的过程中非常不显眼。但在某一特定时间,小事件作为导火索的发生,使得普遍蔓延和长期积聚的不满情绪一下子找到了聚焦点。

三、暴力群体性事件依法治理的建议

对群体性事件的管理理念,从即时的“应对”发展到了制度化的“管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全社会厉行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对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暴力群体性事件,既不能被动“应对”,也不能消极“管理”,而应该积极地“依法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依法治理是在法治的背景下,政府与社会组织、民众等多元力量实现有效互动和积极沟通,追求多元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的平衡,既要保证政府以外的其他多元主体适度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也要明确多元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对暴力群体性事件的依法治理,是动态的过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避免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意识淡薄、执法不守法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常常因此激化与群众的矛盾,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矛盾进行源头治理,一是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尤其要提高一线执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保证政府管理过程的主体、程序、依据、内容、决策和行为合法,不越位、不越界。二是政府部门应转变理念,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形式,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和服务资源,加强基层的基础建设,保障民生底线,使流动人员和特殊群体获得生活在现代社会的生存底线和做人尊严。同时,在流动人员密集的地区,要优化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主动关爱流动人员,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三是允许并鼓励合法的非政府组织存在和发展,发挥以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主体的非政府组织减压阀和缓冲阀的积极作用,使得有诉求的群体可以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和影响,满足一部分合理要求,减轻不满情绪,缓解矛盾。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守法意识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群体性事件中,行动者们法治观念淡薄,采取了堵塞公路、冲击党政机关、打砸烧抢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应大力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以理性的态度和平和的心态对待矛盾冲突,坚持非暴力手段去和平解决问题。

(二)敏感事件的依法治理:降低暴力群体性事件的破坏程度

影响暴力群体性事件程度的因素,行动者的组织程度外、被抗议者和政府的回应互动是两个最重要的条件。如果被抗议者和政府与群体性事件的行动者们没有太深的积怨,能够以平和理性的态度去回应行动者们的抗议行动,双方产生良性的互动,可以使得群体性事件走向非暴力化或明显减低其破坏程度。被抗议者和政府的回应互动,一是应坚持法律为上、依法依规、讲情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事件行动者们的实际利益,对合理的诉求要及时回应,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要做好解释工作。二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确保依法行政的同时,应更加审慎而理智,杜绝漠视群众利益、粗暴行政和官僚主义等恶习。三是加强回应互动的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应急管理制度,缩短应急反应的时间,降低事件的破坏程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政府部门往往完全控制了信息渠道,采取封锁的办法,造成事件内外的信息不对称,社会无法对事件处理的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抗议者及公众的知情权也无法得到满足。对于敏感事件的治理,一是应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对事件的相关信息采取开放、透明的态度,通过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权威信息的发布程序,占领网络的信息传播渠道。二是在加强媒体监督的基础上,放宽对媒体的管制,营造宽松的舆论监督环境。三是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短信、广播等渠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事件的报道越透明、公开的信息越充分,政府部门和利益受损者得到的情理支持就越多。

(三)事件解决后的危机治理:消除暴力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

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给政府部门带来巨大的管理压力,但同时也给政府改革带来了动力。政治体制改革是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策略,一是要扩大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程序,广泛征求并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加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将公共权力的运行置于严密的监督和控制之中。三是加大政府机构自身改革力度,改进政府人员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僚主义,给社会公众信心。四是推进立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制,拓宽合法的利益诉求渠道,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理群体性事件。一起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并不意味着危机到此结束。事件的间接影响,还需要通过长时间相应的政府公关活动去消除。事件解决后,政府需要善于反思和总结,通过与人民群众的信息交流、沟通和传播,变“危”为“机”。一是进行事件的责任追究,分清领导干部和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问责。二是检查审视政府工作流程,改进公共权力系统运行中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三是强化政府公关,展示政府为民的正面形象,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心。四是发掘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主动适应新形势新环境的变化,不断推进组织创新和变革,杜绝和减少类似群体性事件再次发生。

[1]李林,田禾.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

[2]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114-120.

[3]王赐江.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发展趋向[J].长江论坛,2010,(4):47-53.

[4]单光鼐.尽快开启越来越逼近的制度出口——2009年群体事件全解析[N].南方周末,2010-02-04(A5).

[5][6][8]【美】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45-47,5,4.

[7][9]肖唐镖: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何以发生——对1189起群体性事件的初步分析[J].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报告,2013,(2):46,55.

(责任编辑: 弱水)

Predisposing Factors on Violent Mass Incidents and Governance by Law

XIE Wei-cong YAO Yang-sheng

(Open University of Guangdong, Guangzhou, Guangdong, China, 510091; Nanhua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Guangzhou, Guangdong, China, 510720)

In recent years,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mass incidents has an increasing tendency of violence. How to do a good job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ass violent incident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The causes of violence are as follows: the formal system is ineffective, the level of the actors is low, the identity of the group is strengthened, and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accumulate to the critical point. The author proposes three approaches governedbylaw to address the problems, threare herefore,locatingthe source of social confl icts taking care of,sensitive troubles and followingby crisis management. .

mass incidents; violence; causes of violence; governance bylaw

D63-3

A

2095-932x(2015)05-0041-04

本文为2015年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劳资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行动逻辑研究》(15Y44)的阶段性成果。

2015-09-02

谢炜聪(1981-),男,广东潮阳人,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讲师;姚仰生(1979-),男,广东汕头人,南华工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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