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朋友圈之人的异化

2015-03-20 13:11胡晓萌李心雨
文化学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客体异化社交

胡晓萌 李心雨

(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0;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微信的用户量在2013年11月时突破6亿,其中,国内用户5亿,海外用户1亿,这也成为了全球范围内拥有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这也为微信朋友圈成为人们重要的社交媒介奠定了客观基础。微信朋友圈已不仅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社交的补充与辅助,它已完成自我体系完善,成为了一种独立的交往模式,现实社会中的人际关系越来越多地以微信朋友圈为中介来转化。

朋友圈的社交网络特性突破了传统社交网络的模式,更加注重人的私密性,这是传统社交方式无法企及的,但人们往往只看重由朋友圈的技术完善带来的良好用户体验,而忽略了它对人这一社交主体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朋友圈,阐述其对主体的异化,警示人们不要过度依赖社交网络。

一、微信朋友圈的基本特征

微信(英文名:wechat)是腾讯公司研发的一款移动终端即时通讯软件,IOS1.0版本于2011年1月发布上线,其用户量在2013年11月时突破6亿,其中,国内用户5亿,海外用户1亿,成为全球范围内拥有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微信朋友圈指腾讯微信上的一个社交功能,于微信4.0版本2012年4月19日更新时上线,用户可以在朋友圈发布文字图片状态,也可把其他平台上的文章、音乐和视频分享到朋友圈。用户可以对好友在朋友圈更新的每条状态进行“评论”或“赞”,而其他用户只能看到共同好友的“评论”或“赞”。

朋友圈的特别之处在于,交往双方的关系定位只能通过朋友圈中细微的互动去猜测、发掘。在微信通讯录添加一个好友后,通过查看对方的朋友圈,可以找到新的、共同的社交交集,甚至会对该好友的社交状态有一个新认识。人们在“圈”中,既害怕泄露隐私,又希望被他人关注,人们在这个封闭敏感的“圈”中不断被这种矛盾拉扯。

用户只掌握了自己的微信通讯录里的社交好友,但无从知道好友的联系人扩展到什么程度,是否存在一些自己并不知道的交集,因为人们在评论他人朋友圈的状态时,内心总会有一丝忌惮,所以人们无从得知有哪些人可以看到状态下的互动,也不知道别人在该状态下的互动是怎样的。

由此可见,微信里的关系是真实且双向的,朋友圈的互动往往基于一张照片、一句感想,并且“赞”是一种比转发评论更容易的轻度互动,成本更低。朋友圈注重隐私分级,部分高级、偏定制化的分享需求亦可满足。相对于微博的设计语言“更快地看看这个世界最近发生了什么”,微信朋友圈的设计语言“看看朋友们最近做了什么”更加体现了人的社交需求。

随着微信的快速发展,人们社交网络的重心也由SNS社交网站、微博等转移到微信朋友圈。但仔细观察可能会发现,人们一刻也离不开朋友圈,饭前要用手机拍下没有动过的美食发朋友圈,吃饭时还要不时回复朋友们对刚才所发照片的评论。朋友圈已经深刻地影响并融入了人们的生活,似乎不是人在构建自己的朋友圈,而是朋友圈在牵着人,使人们按照一定套路来呈现自己各种不同的社交形象,人已经被朋友圈异化了。

二、微信朋友圈交往主体异化现象分析

微信朋友圈的主体异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主体与他人的疏离,朋友圈的社交网络环境中,主体与他人的互动中表现出平面化、模式化和虚假化;二是主体的自我异化,主体的主体性丧失,变成客体化,自我进行蒙蔽。

(一)社交主体相互疏离

现代人的生活形式促进了网络空间的迅速发展,现代社会是角色化的社会,一方面,人格因素被逐渐弱化,社会关系是靠利益建立和维系,情感因素也在逐渐淡化;另一方面,人们由于社会角色的束缚和生存竞争的压力,情感沟通的机会与时间都被压缩殆尽。因此,人与人之间缺乏亲密感一直是横亘在人们面前的严重问题。在这个背景下,社交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受时间、空间以及身份限制的社交空间,无疑不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作为社交网络发展步入成熟期的一个社交载体——微信朋友圈以其特点鲜明的功能,在给人提供更隐私、更高级、偏定制化的社交需求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这种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社交时难以克服的缺点,即破坏了社交主客体间的依存关系,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理解与亲近的障碍,所以社交主体的孤独感反而更强了,这也是很多人一方面离不开社交网络;另一方面,孤独感也无法缓解的原因。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三方面分析社交主体相互疏离的原因。

1.平面化

人与人在现实生活中主要的交流方式是面对面的,这时候人不仅可以准确把握对方话语中的意思,而且可以通过对方在面对面交流中的肢体动作、声音语调、眼神变化和对话情境找到对方情感变化的蛛丝马迹。每个人独有的特征只有在面对面交流时才能被察觉和把握,而话语声音和音调、眼神、面部表情、肢体形态是重要线索,通过认知和把握对象的特征以达到交往双方相互理解。Mehrabian Albert等社会学家对影响交往的因素提出“7/38/55”定律:人际之间的沟通交往取决于视觉、声音和语言,人们对一个人的看法有高达55%的比重取决于视觉成分;有38%取决于声音部分;只有7%取决于语言[1]。

在数字化社交空间中,人们用由不同阿拉伯数字、字母以及域名构成的网络称呼来区别身份角色,而这些网络称呼下的数据化个人信息成为别人认识自己的重要媒介,而非个人真实的声音、眼神、动作、面部表情[2]。人们的性格特征被完全数据化,平面化的电子书写成为个人对外展示自我的唯一方法和途径。在朋友圈的社交环境下,人对社交对象的认识也仅限于他们对外呈现的面目,而仅凭借这些他人所呈现的面目来揣测对方的意思,曲解就不可避免。

2.模式化

在社交网络中,人们普遍呈现出一种模仿他人的趋势,一定程度上与社交网络的商业化运作和个人数据的可复制性有关。互联网世界里,内容的产生量与传播量比例极其不协调,因为同一内容可能会出现在多个社交平台上。SNS社交网站的兴起,使以前BBS里的优质内容搬迁到了SNS社交网站;微博崛起后,大部分优质内容又移动到了微博上;而现在随着微信朋友圈的迅速壮大,朋友圈里充斥了各种被分享的已出现很久的内容。网络社交呈现出标准化、程式化与流行化的特征,网络语言如同流水线产品,而且创新性匮乏。主体的思维方式与表达方式不可避免地被流水线式的网络语言影响,导致感觉经验的同一化,也阻碍了社交主体之间的充分沟通。

3.虚假化

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和身份限制进行社交,这给人们丧失人性创造了机会,甚至会引发伦理道德丧失,因为主体的社会角色和该社会角色所具备的法律与道德规范在社交网络的虚拟空间中没有了立足之地,人可以是虚假创造出来的[3]。虽然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对人是一种不可逃避的客观约束,但它维护着社会秩序和价值标准,社会信任才得以建立。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言辞情境是真实的、无压抑的自我同一,所以就某问题达成共识的唯一途径是交往主体之间可以在真实性、真诚性、正当性等语言有效性的条件下交往[4]。

现在错位、混乱、模糊充斥在缺乏对话原则的社交网络中,人们不再关心他人言论的真实性,持一种游戏心态,并不投入过多情感,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不再具有严肃的意义。尽管朋友圈的社交大多数是建立在熟人社交的基础上,但双方可以轻易地就某个话题展开交流,如果话不投机,人们可以随时中止互动,而且朋友圈分组的设定,使人们可以在不同社交对象面前展示不同的自己,同时被他人展示着自己的另一面,因而,一位社会学家感叹,网络交往永远是在无穷无尽的陌生人之间游走。在这种缺乏诚意的交往中,真正的沟通与理解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朋友圈是一种缺乏内涵与深度的快餐式交往。纵然人们由于社会角色的束缚和生存竞争的压力,用来进行情感交流的机会与时间都被挤压了,但深层次的情感交流依然是人们的本质需求,在这个层面上为人们提供便捷社交服务的朋友圈是无法满足的。人们的关系伴随着“人—人”直接交流转化为“人—机—人”间接交流并最终发展成为“人—机”交往而变得冷漠疏离,人们对伦理纲常的感知也在下降。人们被隔离成一座座孤岛,沉浸在一场孤独的狂欢中。

(二)社交主体的自我异化

1.主体性丧失

“自我”带有客观的唯一性,但在朋友圈中,朋友圈分组功能塑造出来的自我的“平行人”,使人丧失掉自我的唯一性,成为多重的自我,这使社交网络中对自我的认同变得困难,这势必会导致人丧失自我,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必须给予重视并且快速解决。

交往主体因为在现实中的角色特征(包含性别、年龄、学历、民族、职业等)比较稳定而长期处于压抑自身的状态,或者因为自身的现实状况和理想的社交状态有一定差距,在现实的社交生活中有所保留而不能充分展示完整的人格,但是人们可以通过朋友圈的分组功能自由地选择想要的人物角色,主观塑造不同的“我”来获得现实社交生活中无法实现的社交体验。这时社交主体会具有多个社交角色,每个角色有不同的行动逻辑和社交形象,也就获得了不同的角色体验。每个社交角色具备不同的性格、兴趣、认知和情感等属性,由于每个社交角色都是“我”,个人在时间中的连续性和空间中的统一性被打破,“我”分裂成“复数的我”。那么,“复数的我”在“我”这一主体中并行是否可能?社交主体是否会被“碎片化”?

精神分析大师拉康(JacquesLacan)的“镜像阶段”理论认为,人类的欲望与动物欲望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想要得到他人的承认,希望成为他人想成为的对象,获得他人想获得的东西,因此,主体最初是借助于他人构筑其自我形象的社交网络中“我”的分裂复制过程就如同拉康口中的镜像阶段[5]。拉康所说的镜像是一种外在于主体同时又给予主体定位的象征物。在社交网络中,“我”从他人那里获取信息,再结合自身进行加工塑造从而分裂出另外一个带有他人特征的“我”。

在社交网络中,交往的主客体性格特征等个人信息都被数据化,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互相呈现在对方的认知中,主体在并不完整的客体形象基础上进行自我认知中的想象加工,形成对客体的完整认识。同时,带有主体臆想成分的客体形象如同一面镜子,主体对自我进行数据信息累加式的再加工,最终形成一个带有部分客体成分的“我”以此来获取客体认同。主体在塑造自我的时候,为获得客体对象的认同,把主体客体化,以客体视角来进行塑造,进行个人数据信息加工,所以最终塑造出来的“我”并非完全意义上主体意识中的“我”,同时也包含了客体对象对主体“我”的想象。由于社交网络中,主体塑造“我”一定程度上通过客体的视角,导致了自我塑造过程中主体的不完整性,因此,社交网络中的“我”是既没中心又没深度的自我。

主体在社交过程中注重客体认同,因此,会造成自我形象与客体形象趋同,主体的自我形象就会被忽视,最终“我”变成了“我的客体”或者“客体的我”,这时主体的自我形象就不是对主体的反映,而是想象虚构出来的东西。自我形象的生成,同时具有主体和多个客体对象的共同想象,是群体性的想象,主体自身作为个体被淹没在群体的共同想象中。

自我塑造过程中主体的不完整性,社交网络中的“我”是既没中心又没深度的自我,主体正是因为丧失自我的内在统一性,所以才无法建立统一的自我意识。社交网络主体以丧失自我意识的统一为代价来追求现实社交生活中无法实现的社交体验,主体被分裂成多重的“我”,以至于最终在多重的自我中迷失。

2.自我蒙蔽

人们越来越多地把朋友圈当作最重要的社交媒介,引发了一种新的现象:在朋友圈中,许多人的生活丰富多彩,而在现实世界中他们中的大多数过着极其平淡的生活,偶尔的一些生活的乐趣在朋友圈中被放大为其生活的主旋律。久而久之,朋友圈的丰富多彩逐渐导致人无法准确感知真实的生活。

许多人之所以沉溺于朋友圈,是企图通过朋友圈寻找一时的心理慰藉,通过对自己的塑造投射在他人的手机屏幕上,以获得对自我的认同。当人们在社交网络愈加如鱼得水、自由畅快,就会愈加抗拒他们的个人意识回到现实中,随着时间推移,他们便在自我打造的虚拟的朋友圈中无法自拔,对塑造出来的虚拟自我越加认同,就会对现实中的自我越加抗拒。

越来越多人用朋友圈社交互动代替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交活动,社会关系通过朋友圈来维持,而朋友圈的人际关系也代替了他们的社会关系。他们可以和远隔千里的朋友相谈甚欢,而在面对面交往时,往往陷入无话可说的尴尬境地。朋友圈吞噬了人的自我意识,占据了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微信朋友圈交往主体异化现象思考

朋友圈对人的异化和人在朋友圈中的自我异化,让我们对现在的社交工具以及未来更加便捷的社交工具产生了忧虑。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中发表这样的观点:人的身体在机械技术中得到延伸,人的神经在电力技术中得到延伸,创造性的认识过程将会在群体中和总体上得到延伸,并进入人类社会的一切领域,正像我们的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凭借各种媒介而得以延伸一样[6]。高新科学技术在诸如社交等方面给予了人们便捷与自由,人在获得朋友圈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也在被朋友圈所奴役。主体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必须保持与客体的相对独立。迈克尔·海姆指出,对工具的过度依赖使人丧失了对时间的感觉,人不再注重其自身的意义,人的内心开始不受自我控制和疯狂。技术使人丧失了人性,变成了奴隶。

技术给人的生活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的空间,让人享用更多自由,但同时技术也遮蔽了人其他的可能性,是人的生活变得扁平和单一,人对技术陷入了越来越深的依赖。技术对人类说既是人类自我成就的力量,也是人类自我毁灭的力量。技术像一面哈哈镜,人的欲望、需求和活动被技术扭曲,人类的思维方式、理解能力等方面都被技术侵入和改变,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网络是人类沟通交流的技术性延伸同时又对人产生异化,这便是技术对人的异化最好例证。技术异化可能让人类的精神世界逐渐匮乏直至变得没有任何内涵。最终,人即使不在物质形态上,也会在精神实质上从地球消失。

佛斯特在小说《机器停下来了》中表述,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的双脚丈量距离,人的身体丈量可爱、可欲和强壮的事物,但由于技术的存在,因此人们丧失了对空间的感觉,人也就丧失了尺度的能力变得不再完整。人制造机器是为了让机器服务于人,而不是被机器奴役。众多网络伦理学者共同呼吁:要用人文情怀、人文理想和人文精神遏制人性的异化,要重建人与自然地关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元价值,关注人自身的价值,适度保持网络与现实之间的张力,使网络与人的自由发展达到和谐统一。

四、结语

如今,越来越多人沉迷于朋友圈,在朋友圈中自我迷失,自我蒙蔽,走向丧失自我本质的深渊。按照海德格尔的启发,我们要保持爱的能力,保持对真实的感受,不论它是多么的笨拙、沉重和不完美,诗意的栖居在大地上。

[1]孔令彬.QQ聊天即时性互动中的角色建构[D].兰州:兰州大学,2008.

[2][美]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03.

[3][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37.

[4]汪明东.网络教育师生交往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7.

[5][日本]福原泰平.拉康:镜像阶段[M].王小峰,李濯凡,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31.

[6][加拿大]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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