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

2015-03-20 18:38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
西部金融 2015年2期
关键词:信用数据库金融

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

摘   要:本文在分析比较“平台征信”和“央行征信”模式优劣的基础上,指出央行征信模式是目前快速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有效途径。在此基础上,从制度支撑、现实需求、有益补充和技术保障四个方面分析了将互联网金融征信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可行性,提出要在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推动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2)-0087-04

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依托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的征信模式,本文称之为“平台征信”;另一种是将互联网金融信用纳入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央行征信系统”),本文称之为“央行征信”。截止到2013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收录超过1800万户企事业单位和8.4亿自然人信息,基本为全国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日均查询量分别达到94.8万次和29.3万次,央行征信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显现。

一、互联网金融征信模式:央行征信与平台征信比较

(一)信息来源:“平台征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持续性无保障;央行征信信息种类丰富,信息来源稳定。“平台征信”信息主要来源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的行为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客户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行为特征。以阿里为例,阿里集团凭借出色的品牌优势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通过阿里巴巴、淘宝、天猫、诚信通、支付宝等电商平台记录了每位客户的每一笔交易信息,信息主体在网络上留下的任何信息都会被阿里自动收集,包括信息主体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从而积累了大量的网络交易支付数据,目前,阿里已拥有近8000万企业用户和5亿多消费用户。但是,电商平台是阿里征信信息的唯一来源,阿里征信数据库只收集其客户的网络交易信息及其相关信息,信息的指向性很强,而同样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工商、税务、环保、传统信贷等信息则无法征集,信息征集渠道和信息类别过于单一,也导致信息之间难以交叉验证。

央行征信信息是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信息源单位征集,涵盖各行各业能够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既包括信贷信息,也采集工商、税务、环保、公积金等非银行信息,信息类别较多,各类信息之间可以相互交叉验证,有利于验证、甄别虚假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央行征信系统的法律地位,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央行征信系统报送数据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此外,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就央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查询、使用等都形成了制度性规范,因此,具有稳定的数据来源。

(二)信息质量:“平台征信”信息时效性强,但存在“信息噪音”;央行征信信息时效性弱,但不存在“信息噪音”。在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旦产生,交易信息会即时被阿里征集录入,不存在时间差,因此阿里征信的数据具有特别强的时效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陌生环境和交易主体的“同质性”,互联网金融交易机会主义产生的可能性明显增加,致使大量无用、虚假的“信息噪音”随之产生,而互联网信息技术并不能从海量的信息中辨别、遴选出真正有用、真实的信息,反而是大量“信息噪音”掩盖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因此难以全面、准确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

央行征信只有经信息主体同意才能征集相关信息,包括信贷信息、公用事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等,且信息一般由相关信息源单位录入,从信息产生到进入征信数据库必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信息的时效性相对较弱。但央行征信在信息征集前会与信息源单位就信息的类别等进行协商,要求信息源单位按照既定模式报送数据,且信息源单位会对信息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此不存在“信息噪音”问题。

(三)信息采集成本:“平台征信”信息采集成本低,央行征信信息采集成本较高。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环境透明、信息共享的特点,阿里征信所获信息由交易网络直接产生、传播,信息征集收录均通过电子商务数据库自动完成,无需设置专门平台进行信息征集、管理和传播,几乎零成本地获取客户信息。

央行征信则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由专业信息管理技术人员对信息进行征集、管理,并且要与信息源单位协商,经同意后才能获取信息,信息征集、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

(四)信息处理能力:“平台征信”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阿里电商平台搜索引擎具有较强的信息组织、检索和排序功能,可对海量信息进行标准化排序,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根据信息主体连续、动态的历史交易信息判断出信息主体的风险状况,并可得出其违约概率。搜索引擎的检索功能够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云计算保障了海量信息的高速处理,解决了信息超载问题。阿里征信借助大数据挖掘和强大的信息流优势,通过搜索引擎对信息主体在网络上遗留下的“软信息”进行整合、筛选,将大量碎片式、难以量化和传播的“软信息”转变为可量化、可传播的“硬信息”,并通过“软信息”验证、甄别信息主体刻意隐瞒的虚假信息,从而提高信息的可信度。阿里还通过强大的数据征集、分析和行为跟踪功能,时刻监测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布客户不良记录的“互联网全网通缉”机制,提高交易风险的可控性。

央行征信在信息处理方面远不如平台征信强大,如央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征信产品和服务较为有限,但随着其模式的日渐成熟,信息处理能力将逐步强大,功能将逐步完善。

(五)信用风险揭示功能:“平台征信”依赖于客户交易行为信息反映信用状况,央行征信则主要依赖于信息主体信贷信息反映信用状况,相比而言,以信贷信息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更能准确反映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央行征信系统的功能定位就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并强制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央行征信系统提供信贷信息。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信用信息也按步骤逐渐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即使是对阿里征信这样有着海量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其信贷信用信息缺失仍是其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主要缺陷。

(六)信用信息共享: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全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互联网金融而言,由于各平台均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建立的征信模式,缺乏统一的行业征信标准,因此平台信息难以有效共享。而央行征信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实现了在现实金融中各商业银行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并为其提供查询服务,有效防范了金融体系信用风险。因此,应在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标准体系基础上,在行业内形成统一征信模式,然后将行业内统一征信平台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充实数据,实现数据分享,建立全社会失信惩戒机制。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可行性

(一)制度支撑。《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了法律支撑。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提供投融资服务是其基础功能。《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因此,从法律上讲,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符合法律规范。此外,商务部于2011年发布《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加快推动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结合全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动与全国征信系统互联互通。互联网金融属于广义电子商务范畴,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数据库是贯彻落实《“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举措。人民银行新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服务的对象要实名制,而支付服务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有了实名制,对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难题提供了有益帮助。

(二)现实需求。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对接入征信系统需求十分迫切。一方面,由于缺少征信系统支持,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还是采用人工方式进行征信评估,还有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获取更可靠的征信信息而转入线下模式,要求进行线下面对面审核,但这样一来,就推升了成本。要么风险高,要么成本高,面对征信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另一方面,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借款人违约信息未纳入征信系统,借款人违约不用担心个人信用记录受损,违约成本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借款人的违约倾向。同时,目前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信用记录还都是分割的,借款人在一家平台骗贷后转入其他平台的案例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借助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有益补充。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能服务于传统的银行业务,据央行的相关统计,在已记录的8亿多自然人中有信贷记录的仅有3亿人,五亿多用户仍然未获得过银行信贷。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主要服务于存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这5亿多空白用户,这些用户的信贷信息流失于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之外,不利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挥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基本功能,更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范围的不断拓展,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防范网络信贷风险和整个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的主要举措。

(四)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数字化、电子化为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供了技术保障。信用信息要求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因此采集信息时要全面,尽量能够实现实时跟踪,使用信息主体最新最全的信用激励。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优势在于大数据和先进技术分析,所拥有的信用信息也都呈现电子化和实时性特征,非常便于采集和分析,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征信法律框架,但是还未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许多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尤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征信活动缺乏有效规范。此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更是面临着信息提供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信息标准化建设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因此,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法律框架,首先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基础性立法,明确诸如互联网金融企业、P2P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征信系统合法的信息提供者,为接入征信系统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征信业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目前征信业唯一一部行政法规,对征信机构、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也为新型金融机构、新型业务活动接入征信系统留有广阔空间,所以,应在《条例》框架下,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在尚未出台的《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和《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配套制度中,认真研究将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为纳入统一监管范畴。第三,应根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现有征信法规,对新型征信业务模式比如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征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明确征信标准。统一的征信标准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我国征信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征信更是如此。目前我国普遍用于支撑信用体系的技术平台,其各数据库的结构和标准,包括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以及技术支持软件等差别很大。如果不能统筹考虑,统一规范,既给网络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数据库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接口连接留下严重的隐患,也对信用信息数据的进一步加工、整理和综合应用带来了障碍。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标准体系至关重要。上海资信建立的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标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覆盖面较窄,作用有限。建议成立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然后由协会负责研究建立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制定行业征信标准,统一数据采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等关键标准的内容,并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实践修订完善标准体系,实现互联网金融全行业征信信息共享。

(三)推动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补。央行征信系统在现实金融中的贷前贷后风险预警等金融业务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把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审查贷款的必经环节。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是实现快速建立互联网信用信息统一平台,构建网络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央行征信系统通过放贷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其威慑作用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可通过自身平台上的软信息对央行征信系统起到完善补充作用。

(四)发挥征信机制作用,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征信机制的基本功能体现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在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全面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后,通过与央行征信系统信息共享互补,进一步发挥征信机制的作用。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对失信者的有效震慑。二是完善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良好环境,增加失信者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性惩罚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性信用奖惩机制。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弘扬诚信,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形成全社会的道德谴责舆论环境,从而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四是建立健全司法性信用惩罚机制。因失信所导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扩大化、系统化的特征极易转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给消费者和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也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和金融动荡,因此要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形式责任,并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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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希军,李士涛.互联网金融推动征信业发展[J].中国金融,2013,(24):60-61。

The Reflection on the Path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CHEN Xiaolin  DU Ruohua  LIU Yongfeng

(Lanzhou Provincial Capital Sub-branch PBC, Lanzhou Gansu 730000)

Abstract: Based on comparing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between the models of “the platform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and “the central bank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model of the central bank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is an effective way to quickly set up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On the basis of above analysi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feasibility that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s brought into the central bank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from four aspects such as the system support, realistic demand, beneficial supplement and technical guarantee, and puts forward the such ideas as promoting the credit inform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be brought into the central bank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and setting up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with the precondition of perfect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and making it clear the industry standards of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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