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与清世宗反腐比较及启示

2015-03-27 04:04张宁波
关键词:雍正贪腐朱元璋

反腐倡廉是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历代封建帝王都很重视治理官员贪腐问题。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两朝分别制定了防治官员腐败的制度,其指导思想不同,具体措施不同,但反腐倡廉的目的是一致的。特别是明太祖“剥皮揎草”与清世宗“养廉银”制度,都将反腐败上升到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这些举措虽然在短时期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未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最终都归于失败。

一、明太祖与“剥皮揎草”

(一)明朝初年官场贪腐乱象

对元末政治黑暗、官逼民反有着切身体验的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历代治乱兴衰的教训时多次告诫大臣:天下刚刚安定,民力俱困,要让百姓安养生息。但是,不少大臣对于朱元璋的劝诫却明尊暗违。在京师,工部侍郎韩铎勾结其他官员克扣工匠食粮、盗卖木炭柴草;刑部官吏胡宁大肆收受钱财,让囚犯代办公务文案。在地方,各级官员也是贪赃枉法:负责征税的官员巧立名目,加派水脚钱、口粮钱等多种赋税,以此中饱私囊;进行赈灾的官员,弄虚作假,糊弄百姓,在丰收的年份,谎报有灾,骗取灾款;执行办案的官员,收取贿赂,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这些都与朱元璋要建立一个清明政府的愿望背道而驰,极大地激怒了朱元璋。于是从洪武18年起,朱元璋开展了一场浩大的肃贪运动,大批官员被杀掉,为了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甚至出现已经被判死刑的官员戴着脚链办公的现象。这一方面彰显了朱元璋的反贪决心,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明朝贪腐问题的严重。

(二)朱元璋“重典”思想

朱元璋年幼时家境贫寒,父母早逝,在青年时期曾经做过和尚,化斋之时遭受许多乡绅土豪的白眼,对官吏贪腐之事尤为愤恨。明朝立国后,他告诫群臣:“昔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吏多不恤民……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令严法禁”,对蠹害百姓的贪官,“罪之不恕”。 [1](P5)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当明初官场腐败现象出现时,为了维护朱家一统万年,使得子子孙孙都能保有江山,朱元璋想到用“重典”来惩治贪官。

“重典”作为一种制度和理念,在中国长期存在,商朝时期的炮烙之刑就是重典的产物。此外还有战国时期的秦国,以法家为治国思想,严刑峻法。《史记·秦本纪》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之初,法令难以推行,甚至太子也公然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师。’” [2](P46)法家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朱元璋,他继承和发展了法家思想,用“重典”来治理官吏,惩治贪腐,用杀头的高压恐怖政策让官员始终感觉头悬利剑,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清明。

(三)“剥皮揎草”等反腐举措的施行

朱元璋将“重典”治国付诸于实际行动中,制定各种刑法来惩治贪官,清除官场弊端。朱元璋认为传统的枭首等刑种只是给贪污官员一刀,白白便宜了他们,而且也不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为此,他下令对贪污六十两以上的官员实行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并于各府、州、县衙门的左侧专设一庙,作为剥皮的场所,名曰皮场庙,在官衙大堂公座的旁边“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3](P512)朱元璋统治后期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封建史上整治贪吏最严厉的时期。除了剥皮揎草,朱元璋还有其他一些措施来预防腐败。

其一,颁布《大明律》。《大明律》是在《律令》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强调用推行严厉的法律条文治理贪污腐败现象,于洪武7年颁行天下。《大明律》中列有六赃:“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 [4](P5)其中第一、四、五、六条都是针对官吏贪赃行为的。而在明朝,除了十恶不赦之罪量刑最重外,接下来的就是这“六赃”之罪。《大明律》还根据官员贪墨数量的多寡在量刑方面进行细致区分。由此可见,朱元璋为了预防腐败可谓煞费苦心。

其二,颁布《大诰》。《大明律》颁布之后,朱元璋期望能够看到一个政治清明的大明朝,可是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洪武18年发生的“郭桓案”和“空印案”给朱元璋极大的震触,他“重典”治国的信念更为坚定。从洪武18年起,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朱元璋接连颁布了四编《大诰》,主要记载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和审案时的言论,其中大部分是涉及官吏的犯罪案例。

其三,作铁榜训诫元勋功臣。明朝立国后,朱元璋一开始对于元勋功臣采取优待的政策。如洪武三年,朱元璋论功行赏,“公爵者十人,侯爵者二十八人,铁券丹书,誓诸白水,河带山砺,爰及苗裔。” [5](P46)朱元璋如此做就是希望这些功臣宿将能够永远追随大明朝,世世代代拥戴皇族,达到稳定江山的作用。可是这换回来的却是元勋功臣的恣意妄为。永嘉侯朱亮祖奉旨出镇广东时,因为包庇当地土豪劣绅违法犯罪被番禹知县道同揭发上奏,却被朱亮祖先到一步的奏章诬蔑致死。颍国公傅友德家有良田,所得赏赐也不薄,然亦请朱元璋赏赐怀远千亩良田,侵占百姓的土地。针对这些元勋功臣的违法行为,朱元璋于洪武五年制造铁榜,共有九条,是专门针对元勋功臣的法律条文,实施之后,使得他们大为震撼,收敛了自己的贪腐行为。

朱元璋通过上述措施严刑峻法整治贪官污吏,并且预防有功之臣的恣意妄为,对明朝初期吏治的革新起了一定作用,使得官吏“不敢纵肆”,贪腐行为得以收敛。

二、清世宗与“养廉银”

(一)雍正即位之初面临的困局

满清虽然推翻了腐败的明王朝,但是并没有根除贪腐之风。在康熙中后期,贪腐大案屡屡产生。比如在康熙49年,户部尚书希福纳贪赃20余万两。康熙54年,太原知府赵风诏私立税规,贪污30多万两。而且,各种官场陋习层出不穷,下级官吏要在端午、中秋、春节还有上级官吏及其夫人生辰时呈送礼物,称为规礼。地方官员也常常私自加派,“一遇公事,加派私征,各色繁多,又不止于重耗而已。” [6](P3532)凡此种种,雍正即位之初面临的官场贪腐困局可见一斑。

(二)雍正“厚禄养廉”思想

即位之初面临的严峻形势,尤其是官员的腐败之风,让雍正下定决心要刷新吏治,整治官场,创建具有自己特色的反腐败政治制度。为此,他借鉴历史,寻求到了答案,这就是“厚禄养廉”思想。

早在春秋时期,助齐桓公“一匡天下”的管仲就曾说过:“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7](P1)到了西汉时期,惠帝刘盈诏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而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 [8](P88)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厚禄养廉”理念。北宋时期,国家腐败不堪,范仲淹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 [9](P69)到了明朝,官员俸禄极其低薄,这也是造成当时贪腐不禁的重要原因。清承明制,官员俸禄同样过低,为此雍正发展了“厚禄养廉”思想,正式颁布实施了“养廉银”制度。

(三)“养廉银”制度

所谓养廉,就是给官员较高的供养、补助,使其为官廉洁。“养廉银”制度将政府部分收入用作官员的生活、办公补助费,以期他们能廉洁奉公,减少因工薪不足以养家和公用而贪污的现象。从雍正2年起,各级官员的“养廉银”开始实行,所发数额各省不等。总督的养廉银一般可达每年2万余两,知府为4000两左右,知县是1000余两。与官俸相比,养廉银可谓是笔庞大收入,低的高出官俸几倍、十几倍,高的是官俸的几十倍、上百倍。如山西巡抚诺岷,每年养廉银所得达31700两,是其俸银收入155两的204.5倍。

“养廉银”是雍正创建的防止官吏贪腐的一种特殊经济制度,它的施行遏制了清初因官员俸禄较低而滋长的腐败现象,使得吏治有所好转。

三、明太祖与清世宗反腐举措比较

(一)指导思想不同

在人治的封建社会,不同的当权者所采取的治国策略是不同的,在惩贪中采取措施亦不同,措施所反映的指导思想更不同。朱元璋鉴于元朝“法度纵驰”,采用“重典”的治贪思想,雍正则是“厚禄养廉”思想,两人治贪的具体措施分别是“剥皮揎草”与“养廉银”这两种制度。朱元璋利用刑法的威慑来遏制腐败,但最终失败;雍正认识到治理腐败问题的复杂性,他开始利用利益诱导的办法,满足官员们的一些贪欲,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对利益的要求,以达到官员廉洁的目的,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改变。

(二)具体措施不同

同样是面对国家吏治败坏的情况,朱元璋与雍正实施了截然不同的对策。在明初,从中央到地方各个系统都有腐败滋生之时,朱元璋采取的是罚、禁、杀等政策,对于官吏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养奸。朱元璋全面否定一切贪腐行为,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朱元璋的做法不同,当雍正面临类似情形时,采取的却是另一种对策,“养廉银”制度实质上是以往存在的潜规则被雍正拿上台面而且以国家政策形式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官员的一些“灰色收入”,满足其欲求,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避免更深层次贪腐行为的发生。

(三)最终结果相同

无论是“剥皮揎草”还是“养廉银”,虽然在短期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都未能使两朝政权得以永固,贪腐现象依然层出不穷,政权最终因为腐败走向衰亡。究其根本,还是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自身。首先,君主权利凌驾于国家律法之上,难以制约。而国家的兴盛衰亡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帝王的贤明与否,这是毋庸置疑的。朱元璋与雍正都是一代雄主,但是他们的后人却难保都是贤明之君,这就使得制度难以继承与发展。帝王利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来反腐,谁来行使特权?谁来监督特权?行使、监督特权之人也很难保障自身的清廉。其次,封建社会庞大的官僚体系亦使得治贪惩腐变得复杂,由同乡、科甲、朋友相互结识的朋党集团相互包庇、纵容,很难将之除尽。除尽一个朋党,另一个朋党来执权,照样贪赃枉法,这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启示

纵观朱元璋与雍正两位帝王在“人治”的封建社会为反腐倡廉做出的努力,对我们今天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大量经验与启示。

首先,权力必须得到监督。两位帝王都认识到这一问题,所以在位期间对官场吏治严加整饬,分别出台具体措施,但最终都归于失败。结合当下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各种腐败现象已经对国家的发展造成阻碍。为此我们要建立新型的监察制度,这种监察绝不能如朱元璋与雍正时期,仅仅是内部的监察,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监察必须是全方位,全民性的。不仅仅只有政府的监察机构,还要有来自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曝光,这样才能避免财产受损之后才姗姗来迟的对官员的处罚,努力将贪腐扼杀在萌芽状态。

其次,反腐重在法律的建设。朱元璋是非常重视法律建设的帝王,他颁布的《大明律》与《大诰》,以及之后的一系列的普法宣传工作,为今天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借鉴。当然,对朱元璋的“重典”惩贪思想我们在借鉴时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当前,建立健全法治社会依然是国家建设的难点,要走一条长远之路。

最后,要正确解决官员的薪酬、福利问题。雍正的教训告诉我们,厚禄并不一定养廉,人本性的贪婪是再多的金钱都难以满足的,我们要避免走进这一误区。官员薪金的多寡要由其职位和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大小而定,相关福利制度亦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形成合理规范的运行程序,最终才能建立廉政高效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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