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015-03-27 16:18周千淇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文书被告法院

周千淇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试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周千淇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 400065)

新修订的民诉法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和使用条件,但如何将电子送达制度落实到位还未得到重视。实证考察表明,电子送达制度对解决“送达难”问题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其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了法院管理和立法规定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充分发挥电子送达制度的价值功能,既需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管理,还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

电子送达;法院管理;司法实践;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结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另一方面看,案件数量的增加直接导致了司法文书的送达量急剧增加,使得“送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送达方式效率低下,且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早已不能满足司法实务的需要。我国在10多年前就开始探索使用电子送达来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但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新修订的民诉法对送达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初步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和使用条件。电子送达的运行效果如何?在运行中又存在怎样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的电子送达制度?这些问题无不有待法院的司法实践作出相应的回答。

一、电子送达制度运行现状的个案考察

为深入研究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笔者选取了重庆市的一个基层法院(以下简称J法院)作为个案考察的样本,主要考虑在我国四级法院中,基层法院承担了大量的具体的审判工作,在送达中所遇到的情况较为全面、复杂,“送达难”的矛盾也最为突出。此外,作为样本法院所在地的重庆市,社会经济发展居于全国中等水平,是一个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的西部直辖市,兼具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不同的经济、社会特征,因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J法院于2013年1月开始使用一种“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以实现电子送达。该系统是一个专用的电子送达系统,与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有着明显的区别。该系统采用登陆签名认证、HASH函数认证、IP和时间戳锁定等先进技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同时,能够生成并自动返回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回证,解决了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存在的技术缺陷和法律障碍。该系统通过四个步骤实现送达:第一,法院上传电子司法文书;第二,系统自动向受送达人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包括下载电子司法文书的网址和16位电子签名码;第三,受送达人登陆网址,输入电子签名码,下载电子司法文书;第四,系统自动返回电子送达回证。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为了提高电子送达的使用率和成功率,J法院以审判事务集约化管理为依托推动电子送达工作的开展;以立案二庭的送达组为核心,将电子送达工作进行了集约化管理[1]。并总结出了电子送达的一些措施,具体的送达流程如下:原告在向立案一庭提交起诉材料时,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电子送达,若选择则填写《司法电子送达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立案一庭将《确认书》移交给立案二庭的送达组,由送达组负责向原告送达电子司法文书。与此同时,为了及时跟踪反馈受送达人的使用情况,送达组在发送电子司法文书后1至2天内,会逐一通过电话提示原告注意查看短信及时接收电子司法文书,并通过QQ远程协助、电话咨询等方式解决原告使用中的不便。如果原告在3天内仍没有接收电子司法文书,送达组将转用传统送达方式。需强调的是,鉴于被告在诉讼中的被动性,具体做法与原告略有区别,因为被告在开庭前并不需要到法院,所以被告的第一次送达主要采取传统的送达方式,尤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在后续送达中,若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就使用电子送达征得被告同意,并将被告填写的《确认书》移交给送达组后,送达组就可向被告送达电子司法文书,具体的操作方式与原告相同。

自J法院使用电子送达以来,送达工作的效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提高了送达效率。J法院电子送达的使用率保持在50%以上,成功率则高达99%。在保持较高的使用率和成功率的同时,电子送达的速度较之传统的送达方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极大的缩短了送达所需的时间,J法院最短3分钟就完成了一次送达。送达效率的大幅提高,也进一步促进了J法院整体办案效率的不断提高。二是节约了工作成本。使用电子送达以来,J法院的直接送达较往年同期下降了30%左右,邮寄送达较往年同期下降了50%左右,节约送达经费数十万元,若算上节约的人力成本和打印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实际节约下来的办案经费将会更高。三是彰显了司法为民。电子送达高效、便捷的优势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将直接送达演变为“电话领受”[2]的情况在J法院逐步减少。当事人在办公室或家中就可以接收司法文书,大大减少了往来法院的时间和花费,从这个角度来说,电子送达的使用体现了送达程序的民主性、正义性、平等性和科学性,在提高送达效率的同时,彰显了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

二、电子送达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理所当然肩负着送达的法定义务。在电子送达中,法院是主动发送司法文书的一方,因此法院的态度和管理都直接影响着电子送达运行的实际效果。在J法院的调研中,笔者不难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对待电子送达的态度不积极。J法院专门成立了送达组,但只配备了2名工作人员来负责送达工作。电子送达只需通过手动录入案件信息,就可以发送司法文书并接收电子送达回证,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方式步骤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因而得到了送达组的一直推崇。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业务庭的态度,由于J法院案件量居高不下,面对日益紧张的人事矛盾,法院内部为了督促业务庭按质按量完成审判任务,实行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但是考核内容仅限于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久而久之,业务庭只专注于审判工作,工作模式逐渐僵化且缺乏创新意识,也就形成了惰于改变已有习惯的不良风气。面对电子送达这一新生事物,业务庭并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引导被告使用电子送达。

(二)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的关系不明

送达是法院的法定职责,但就直接送达变“电话领受”的情况来看,法院完全将送达义务转嫁到了受送达人身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而电子送达制度确立的初衷之一便是要遏制这种情形。但是,由于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在程序保障、安全保密等方面还有缺陷,因此在司法实务界一般将其作为直接送达方式的一种补充。但就现实而言,法院使用“电话领受”几乎不花任何力气就可以完成送达任务,相比电子送达更加简便易行。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仍将电子送达视为一种补充送达方式,那么“电话领受”的情形还将大量存在,这将严重阻碍电子送达制度的有效运行。从目前J法院的使用情况来看,电子送达已经成为了主要的送达方式。实践证明,电子送达不仅提高了送达效率,减少了经费开支,而且减轻了受送达人往来法院的诉累,大大减少了“电话领受”的情形,较直接送达更具优越性。因此,明确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之间的关系也是立法需要完善的。

(三)电子送达的使用范围较为狭窄

目前,我国只在民诉法中规定了电子送达制度,笔者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为国家行政机关,体现着国家的权威性,对待诉讼的态度也更为理性,加之技术配备较高,较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更容易接受电子送达。因此,在行政案件中使用电子送达是有其合理根基的。在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缺乏接收电子司法文书的条件,但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因害怕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等刑事处罚,其参与诉讼程序的积极性较高,也愿意配合法院的送达活动,在主观条件上较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更有优势,完全可以使用电子送达。因此,在部分刑事案件中使用电子送达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三、完善电子送达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考核机制,严格法院管理

建立科学完善的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送达并非与业务庭的工作漠不相关,相反,他们对送达的效果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为了使业务庭将“当事人主体性”[3]理念融入电子送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送达效果纳入业务庭的考核范围,一方面促使他们改变僵化的送达模式,鼓励他们尝试使用电子送达;另一方面在考核中将送达效果与审判质量等内容并列,表明送达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价值,有助于破除程序工具主义的思想,在使用电子送达的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

(二)明确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的关系

电子送达逐步取代直接送达,并最终成为最主要的送达方式是一个必然趋势,但鉴于社会对电子送达的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且电子送达在技术上还需要逐步完善,因此,笔者认为目前电子送达还不能完全取代直接送达,但是,立法应当规定直接送达和电子送达均为优先使用的送达方式,且明令禁止“电话领受”的情况继续存在。与此同时,还要解决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之间的转换问题。J法院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规律,在法院的催促告知下,受送达人通常能够在收到手机短信后的3日之内接收司法文书并返回送达回证,而超过3天的情形一般是受送达人在外出差,联系不上,或者经反复指导仍不会操作而放弃使用电子送达。出现这些情况几乎都导致电子送达失败,只能转换为其他送达方式。综上,笔者建议将第85条第一款修改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采用电子方式送交受送达人……”第88条修改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或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三)拓展电子送达的使用范围

前文已经论证了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使用电子送达的可行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来决定是否使用电子送达,对于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应推行电子送达方式;对于公诉案件,应视情况逐步推行电子送达方式。综上,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法修改时,立法应当明确电子送达在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四、结语

电子送达制度是诉讼法的一项制度创新,它的出现不仅提高了送达的效率,节约了工作成本,而且通过科技手段保障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是我国诉讼程序理念进步的体现。可以期待的是,电子送达制度的有效运行将进一步提高司法的整体信息化水平,低碳环保的理念也将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这对于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笔者的调研,确实看到了电子送达制度的强大的生命力,但如同任何一个新生事物一样,在其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还是难免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困难和挫折,以理性的态度和不懈的努力来推动电子送达制度进一步发展。

[1]王庆.推动电子送达须以审判事务集约化管理为依托[N].人民法院报,2013-1-13(007).

[2]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J].中国法学,2010(4):176-177.

[3]唐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J].现代法学,2003(5):122-123.

[责任编辑:郭杏芳]

D915.18

A

1672-1047(2015)04-0068-03

10.3969/j.issn.1672-1047.2015.04.17

2015-07-13

周千淇,男,湖北黄冈人,法学硕士,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学,电子证据。

猜你喜欢
文书被告法院
太行山文书精品选(17)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直击现场:“我单位成了被告”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黑水城出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砲”类文书再讨论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