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修订后电商税收征管五大看点

2015-04-09 11:09赵东海
税收征纳 2015年9期
关键词:征管法征管税务机关

赵东海

2014年天猫“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开场3分钟,交易额突破10亿,14分钟02秒,突破50亿,38分钟28秒,突破100亿,经过网民24小时疯狂扫货,全天交易额突破571亿元,其中移动交易额达到243亿元,物流订单2.78亿单,总共有217个国家和地区被点亮,新的网上零售交易纪录诞生。在这些数据的背后,“双十一”、“光棍节”、“双十二”、“年货节”……一波波的网络交易优惠狂潮,让消费者欲罢不能,淘宝、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一家家电商巨头销售业绩狂飙突进,就连“中国首富”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近日也宣称,万达正在谋求新一轮的转型,电商将是2015年四大转型方向之一。

据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的有关数据,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2万亿元,同比增长20%。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会成为未来经济的新常态。从高度上看,电子商务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的国家战略;从广度上看,电子商务已从一个局部的经济活动向全局的经济活动不断扩散,由流通型的电子商务向供应链型的电子商务转化,在更深层次上影响着微观经济活动;从速度上看,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保持不低于30%的较高速度,B2C(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的发展速度更快,超过40%。作为经济的“晴雨表”,我国的税收征管又是如何应对电商的迅猛发展呢?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上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网上交易征税将步入一个新阶段。下面为大家一一解读新征管法草案中关于电商征税的五大看点。

看点一: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得以明确

新征管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因此,该规定表明电商负有纳税义务,为对电商的税收征管奠定了法律基石。未来我们每个公民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这个“纳税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也意味着以后在家开网店的小电商,也将按照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管理。

看点二:电子凭证缺乏法律效力的问题得以解决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一直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传统的征税模式都是立足于纸质凭证和票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电子商务的征管困难。针对这一难题,新征管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这一规定根据电子商务的虚拟化特点,对电子凭证赋予了法律效力,既从纳税人角度解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的问题,又从税务监管的角度明确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问题。

看点三:电子商务涉税信息难以掌握的问题得以解决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确定、税费征缴、税务处罚等职权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来源,但电子商务的虚拟交易特点,使得税务机关追踪、掌握、识别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变得十分困难。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通过对大数据的管理应用可以有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例如丹麦通过建立个人、企业、动产、不动产四大网络把全国信息联网,税收贡献率高达95%以上。新征管法草案通过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则有效破解了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等涉税信息难掌握的征管难题。如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看点四: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得以确立

依托数字证书、电子凭证与电子签章等成熟技术,纳税人可以使用智能办税终端办理税收业务,不再需要打印、报送和保管各种纸质资料,这就是税务机关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办税无纸化”。新征管法草案顺应了这一形势,使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得以确立,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办税方式。如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看点五:税务机关检查电商涉税情况的权力得以明确

新征管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的纳税申报,有权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七)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税务机关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力,其检查的基本流程是:在电商履行申报义务后,税务机关结合获取的第三方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逻辑配比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启动确认程序;对案头审核不能排除疑点的,延伸实地核查;对涉嫌偷逃税的,由稽查立案查处;确定少缴税的,启动税款追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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