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腐立法约束权力

2015-04-14 21:41王全宝
中国新闻周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申报财产腐败

王全宝

为了推动制度反腐,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精心准备了一份“关于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议案”,在今年两会上得到关注。

中国新闻周刊:你呼吁加快反腐败立法,初衷是什么?

周光权:腐败问题,其实质在于权力的滥用。基于此,可以考虑以“集中型”与“分散型”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在宏观上整体指引,在微观上从三个方面(预防性法律、惩治性法律和监督性法律)加快和推进反腐败立法,从而形成完整的反腐败立法体系。

3月6日,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的审议时强调,要重视基层风气问题,下大气力整治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不良行为,对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吃拿卡要、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要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使反腐工作能具有长期效应,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

所以我呼吁加快和推进反腐败立法,应体现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慎重准确、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等原则,并注重可操作性。我认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核心,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

中国新闻周刊:在你看来,目前打击腐败还存在哪些障碍?

周光权:我认为,当前反腐败面临三方面的障碍,一是观念层面的障碍。很多地方领导(尤其是县、乡两级领导)长期习惯于任意行使职权,权力受到的约束很小,观念上很难转变,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很难在短时期内养成,因此腐败问题难以根治。

二是制度层面的障碍。目前,我们还缺乏约束地方领导的有效机制;缺乏有效的追责程序和机制,违法成本极小,被追责官员很容易“复出”;选人用人上的腐败被查处的几率很小,干部被带病提拔、甚至越腐败提拔得越快的现象屡见不鲜,遵纪守法的人上升空间有限,依法办事的激励机制没有真正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一系列反腐败配套制度远未建立。

三是操作层面的障碍。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潜规则”盛行,买官卖官现象不是个例。目前,腐败现象盛行与地方政府不依法办事有关。无论国家层面制定多少有效的法律,只要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违法就每天都在发生,就会出现很多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行政行为,腐败就难以避免,法治中国建设就难以实现。

因此,在当前法治中國建设面临方方面面挑战的大背景下,通过反复梳理不难发现:通过国家反腐败立法,规范和约束权力,就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抓好立法工作,在当下刻不容缓。没有好的立法,依法治国、法治反腐都无从谈起。

建成反腐体系,在立法的层面,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其内容包括一些综合性与程序性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国家反腐败机关的职能、权限、职责、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任职方面的限制、相关立法的咨询程序、反腐败程序相关条款等等。

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中,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刑事法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当前,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打击腐败的需要。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草案的规定,有着现实的合理性。今后,应该增大贿赂标的物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扩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删除渎职犯罪中徇私的要求,降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门槛,以促进和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

中国新闻周刊:你提出,加快和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必须建构预防性法律体系,对此该如何理解?

周光权:我呼吁推进反腐败的国家立法,不是仅仅制定《反腐败法》一部法律,而是要制定一系列法律,形成“法律群”,来制度化地约束和规范公权力,有效防止腐败,从而达到治本的目标。

我认为有以下五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抓紧制定规范化选任地方行政官员的法律。地方官员选任仅仅靠制度、政策还不够,还要靠法律。通过制定法律和改革现有选任制度,把没有实干精神而只懂得投机钻营的干部排除在选任范围之外;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

二是制定《行政决策法》《行政执行法》等行政程序法。目前,国家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但它们都只是规范特定种类的行政行为的法律。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量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都缺少相关法律规范。只有制定《行政决策法》《行政执行法》等涵盖重大决策、行政执行等程序在内的行政程序法,才能有效解决地方公权力不受制约的问题;要依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权力,约束政府的行政审批权、执法权,限制、取消某些地方自行设立的执法机构。

三是制定《行政绩效评价法》。目前,因为考核评价机制不合理,地方的政绩观错位,地方政府为追逐经济GDP,维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损害法律尊严,使得地方政府没有诚信,也没有威信。例如,个别地方政府参与、纵容野蛮拆迁,容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等,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因此,要纠正唯经济GDP马首是瞻的做法,建立“法治GDP”,把依法行政作为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通过立法确定科学合理绩效评价机制,约束地方政府权力,使之有所畏惧、“有所不为”,法治中国建设将无从谈起。

四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起源于240年前瑞典的家庭财产收人申报制度被称为一项“阳光法案”,反腐效果已被众多国家所验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法》,内容包括金融实名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在实行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的前提下,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将个人收入与财产拥有更加透明化。同时,扩大财产申报的财产范围和主体范围。财产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整个财产状况,除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以外,还包括因继承、受赠、偶然所得及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等等。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包括申报本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申报的种类包括初任申报、离职申报。让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使腐败无处藏身。

五是建立预防和惩治贪官外逃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预防并解决贪官外逃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你还提出,加快和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必须建构惩治性法律体系,具体内容是什么?

周光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合力量,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独立、权威的反腐败机构。目前,我国实行多元化的反腐败组织架构,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反腐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这种反腐败组织体系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反贪促廉工作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多个机构在案件受理、查办、移送、处理等工作环节中可能存在不协调之处。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整合反腐败力量,并赋予其全面执行反腐败法律的各种权力,高效地开展反腐败工作。

另一方面,制定《行政渎职行为问责法》。权力不受制约的重要原因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当权力行使主体认识不到自己的责任,违法零成本或者成本极低时,自然就会随意行使或者滥用权力。制定行政问责的专门法律,对于从源头上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减少公权力的滥用、预防腐败有特殊意义。

中国新闻周刊:现在很多腐败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对此有何立法建议?

周光权:我认为要制定《公民举报保护法》。当前,大量的腐败案件线索都来源于群众举报,这已经成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

但是,一方面,群众的举报量往往随着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大气候而上升或下降,处于起伏不定的状态;另一方面,部分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也比较突出,严重地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因此,制定公民举报保护法,进行制度性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举报保护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受理举报的制度,包括受理机关的种类及其职责,受理程序和方法;二是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对举报者信息的保密、对举报者的奖励以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治等;三是肯定匿名举报,制定有关处理规定。

中国新闻周刊:媒体监督也是发现腐败线索的一个渠道,对此有何建议?

周光权:我认为应该制定保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舆论监督能有效地发现腐败,将腐败公之于众,是反腐败的强大武器。

但是,我国目前的舆论监督仍然有待完善,监督的力度和范围有待加强,特别是市县级的舆论监督较弱,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比较突出。要加强舆论监督,实现舆论对遏制腐败的作用,就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新闻监督法,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从制度上规范舆论监督,让监督有法可依。

中国新闻周刊:近些年,网络反腐也逐渐增多,在立法上应该如何进行规范?

周光权:我认为应该通过立法规范“网络反腐”,确定其法律边界。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导致公共政策合法性供给的广场化,一切公权力的运行都必须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评判和检验。当体制内反腐的动力不足或公信力流失时,网络反腐就会出现。

但是,网络反腐也是一柄“双刃剑”,其在推动反腐进程的同时也存在偶然性、动机和目的的多元性、理性与非理性的错杂交织、话语嘈杂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当下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并可能导致一定的风险。为此,应以制度反腐替代“运动式”反腐,建立公众参与的反腐制度和机制,提升公众在网络空间的理性精神和参与意识,强化规范化运作的体制力量在反腐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立法把网络反腐纳入法治轨道,防止其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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