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要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2015-04-17 20:09徐小飞
法庭内外 2015年6期
关键词:泰利安乐死生命

文/徐小飞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开放,“尊严死”的概念开始进入普通公众视野。是不是赞同“尊严死”,如果单纯从个体选择来看,多数人从观念上予以认可,许多人觉得无谓的插管吃药,对生命和尊严确实于事无补。据我国有关媒体关于“尊严死”的调查显示,近六成的受访对象选择“赞成”,26.9%的受访者选择“看情况”,明确“不赞成”的只有13.3%。

“尊严死”类似于“安乐死”,但又不同于“安乐死”。安乐死是积极的、主动的行为,是带有协从性质的“助死”。而“尊严死”不以主动的方式结束患者生命,而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等待措施”,是医疗措施的“不作为”,比如放弃呼吸机和心肺复苏等手段以及大剂量的药物治疗。“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亡状态,它的死期是不确定的。2005年3月1日,美国女植物人泰利·斯基亚沃在被拔掉进食管13天之后死去。在报道泰利案时,我国媒体多使用了“安乐死”概念,实际上,美国是禁止安乐死的国度,泰利案并非法律意义上安乐死。

我国曾经热播的电视剧《心术》里经常有这样的镜头:医生为危重病人插气管、电击心脏,采用一切最先进的技术来延续其生命,最终,心电图依然变成一条直线。大限将至,是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人工维持生命的手段,让患者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人世,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事实上,即便是现代医疗科技再发达,依然有很多疾病难以治愈,而依靠辅助设备来延缓死亡时间的治疗,不仅“浪费”了患者家属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于病患者来说,也是一种极度的痛苦煎熬,即使抢救成功,往往也不能真正摆脱死亡,而很可能只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毫无质量的生存状态。

“生死有命,富贵在天”,死亡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是神圣又充满禁忌的。病重患者是“尊严死”,还是“活受罪”,这真是一个问题。“尊严死”涉及到医学、法律、伦理学和死亡文化等问题,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前沿的小众话题。我国是讲究孝道的国家,提倡尊严死必然会冲击“百善孝为先”的传统观念,“尊严死”挑战着传统道德伦理。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着很多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尊严死”。“尊严死”,迫切需要寻求法律支持和规范。

与饱受争议和法律问题多多的安乐死相比,不涉及积极致死行为又给病重和临终者带来最大限度舒适的“尊严死”,正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现实和潮流。“尊严死”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倡导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法律范畴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013年6月25日,我国民间已经成立了“生前预嘱”推广协会,该协会由热心推广生前预嘱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旨在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预嘱”,让更多人知道,在生命尽头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保持“尊严”是一种权利。卫生部门对此也在积极观察事态的进展。但鉴于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倡导“尊严死”方面存在很多的难题和障碍,尤其是在推广过程中,或许会出现一些技术问题、法律问题。

正如一个学者所言:“正确看待死亡,是为了更好地活着。”我国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重视生命并认为死亡是一种正常过程,既不加速,也不延后,追求临终尊严和关怀,这也将为完善和规范“尊严死”立法提供民意基础。当前,有关部门针对民间倡导和推广“尊严死”的做法,应给予高度关注和积极调研,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填补这一立法空白。毕竟,只有法律跟进和支持,才能为那些订立生前预嘱选择“尊严死”的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才能够有效保障其生前和身后的一切合法权益。

电影《深海长眠》的主人公雷蒙花了30年的时候,一直在争取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他说:“生命,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义务。”但是,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法律角度而言,“尊严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要在天理国法人情之间寻求和谐,促进提高生命质量,引导人们珍爱生命、敬畏生命。在有关“尊严死”未来立法与展望方面,法律要从疾病性质、要求死亡的动机和目的等方面限定“尊严死”,既要在法律、文化与伦理之间寻求合理平衡,也要在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与个体生命权尊严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猜你喜欢
泰利安乐死生命
法律形式和道德判断:安乐死与协助自杀
这是用生命在玩自拍啊
可遇不可求的“生命三角”
病理解剖医生理解的“安乐死
安乐死的立法困境及其破解
相守70年 同日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