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犯罪学高层论坛会议纪要

2015-04-18 07:56孙秀娟整理
警学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犯罪学警务犯罪

孙秀娟(整理)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第八届犯罪学高层论坛会议纪要

孙秀娟(整理)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2015年6月2日,吉林警察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八届犯罪学高层论坛在吉林警察学院隆重召开,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国刑警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等近30位国内犯罪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会。院长张兆端在致辞中说,犯罪学论坛举办多年来,组织和凝聚了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大批有志于犯罪学研究的学者,全面深入地探讨了犯罪的成因及其变化规律和防治对策。在深化犯罪学领域研究、推动犯罪学学科建设、促进犯罪学领域的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今天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2015年2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管理组织,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其中,在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治安管理防控机制、创新惩防工作犯罪机制,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健全警务情报主导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创新的治安治理方式,提高治安治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公安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这次论坛以“警察·秩序·治理”为研讨主题,非常契合上述深化公安改革的重大举措,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开幕式上,华东政法大学邱格屏教授在致辞中讲到,本次论坛的主题是警察秩序治理,这是犯罪学界为回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在警务领域的一次理论探索。现在中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我们的警务模式也应该符合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以多元、互动、调和作为警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把警务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过程、而不是结果来对待,本次论坛的分论题正是警务模式创新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重要内容。

警察不仅是维持秩序、打击犯罪的工具,还是新的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主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精神,有必要从当前以及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综合施策,进一步依法发挥好人民警察职能。现将论坛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皮艺军教授就视频警务谈了他的看法:视频警务模式在实践中的优势已经取得了传统警务不可替代的成果,越来越得到政府和警界的认可。对视频警务越来越大的经济投入已经成为普遍趋势,如何避免对视频警务模式(技术)的过度依赖在此时应当被提到日程上来。在视频警务“大干快上”的今天,保持这种理性的思考是完全必要的。与这种“模式依赖”相关的是视频警务中存在的人权保护问题。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惩治犯罪,在先进国家里已经成为主流观念,但是我国有关视频警务中是否存在侵犯人权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虽然视频警务方兴未艾,但是在人权观念还没有得到强化的中国,在视频监控“全覆盖”的潮流下人权保护问题的考察是不能滞后的。

来自北京工业大学的法律系主任张荆教授在 《日本警察及犯罪防控体系的研究与启示》的发言中说,日本曾有效地规避了工业化、城市化与犯罪同步增长的怪圈,至今为止仍是发达国家中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因为日本的警察组织、公安委员会制度、警民共治防控机制、犯罪及再犯罪预防机制和社会整合机制以及组织机制的内部运营与机制间的联动对预防和打击犯罪有很大的功效。对比中国的社会治安管理机制,日本的犯罪防控实践提示我们,防控犯罪不是单一部门的事情,构建环环相扣的社会治安管理机制和犯罪防控体系是预防犯罪、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制度建设。

犯罪学的前辈夏吉先教授对犯罪学应该如何科学定位谈了他的看法。社会也好,国家也好,对犯罪学的看法,犯罪学本身有没有不同的看法,也是有的。无论是国家、社会的看法,还是学者本身的看法,看法的焦点在什么地方?关键问题在哪里?当然个人有个人不同的回答。夏先生认为,第一,从类学上来看,犯罪学是一个类学,正如法学是一个类学。因为犯罪学是大的类学,牵扯到自然、社会、人的方方面面,不是简单的一门学科就能够研究得非常完整、非常清楚、非常有效的。从类学的第二点看,刑法学属于犯罪学类学当中的一门学科,刑法学本身是犯罪学科中的一门学科,也就是说犯罪学可以包括刑法学,但是刑法学也是属于法学当中的一门学科,因此,刑法学是双学科,既属于刑法学科,也属于犯罪学科。类学的第三点看法,预防犯罪是属于犯罪学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学研究的范围很广,其中一部分是研究预防犯罪的。如果犯罪学可以分很多独立的学科,其中一门应该是预防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预防犯罪可以成为专门的学科,因此,就说到主题上来了,把犯罪学当中的类学当中的预防犯罪称之为未罪学,把预防犯罪这门学科叫做未罪学科。夏教授随后介绍了未罪学的由来、特点和作用。

江西警察学院的章剑教授在《警察秩序自由》的发言中回答了警察从哪里来、做什么的问题。

警察与秩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秩序的产物。对警察而言,秩序是核心价值,自由是次要价值。有自由有秩序是人类的理想模式,自由是秩序的自由,秩序是自由的秩序。历史证明,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实现这种理想模式,因此法治型警察的职责是实现“有自由的秩序”,警察应是自由与秩序的平衡者与保护者。为此,必须既授予警察足够的权力来维护好秩序,又要把警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自己与秩序的冲突减少到最小。

天津社科院法学所丛梅研究员在《警察对犯罪事实的影响性因素分析——基于天津的实证调查》的发言中认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控制犯罪是警察的首要职能。民众普遍认为警察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的研究看,很少有通过实证研究证实警察在犯罪预防方面所做出的社会贡献。而她的发言另辟蹊径,借助犯罪学的日常活动理论和理论选择等理论,分析警察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影响性因素,发现提高“见警率”和接警反应速度以及增强警民互动,有效抑制犯罪的发生。

吉林警察学院的崔北方教授就“警察与社会自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会自治要分两个层次,一是社会成员的自治,即社会成员自身的道德要求;二是社会组织的自治。社会组织是社会成员的集合,社会组织的自治要在社会成员自治的基础上实现。不论是哪个层次的自治,根本目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在社会自治的过程中,警察和警察组织也应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社会自治。一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角度直接参与对社会组织的自治,以积极的执法行为影响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更好地遵守社会秩序;二是以旁观者的姿态观照社会自治的实现、进步,从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与完善的角度,把社会自治理解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广东警察学院荆长岭教授的发言《论警察武力权力和人权的冲突调适的基本原则》发言阐述了警察武力权具有国权、职权和自卫权三种属性。它承载着警察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三重价值和三种职能。但警察武力权与人权也存在价值冲突:当警察行使武力权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广大社会成员的人权及警察自身人权时,势必或可能威胁、缩减、剥夺违法犯罪行为人以及其他在场人的一定权利和自由,甚至剥夺他们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为调适这种冲突,国际社会通过确立“正当目的、相称、替代、克减、正当程序”四项基本原则制导警察武力权限和行使规则的设定。

来自新疆警察学院基础部的教授王春燕在《新疆当前暴恐动态分析》发言中说,从近两年来看新疆暴力恐怖犯罪,从媒体的报道以及这几年的工作和生活中都能够感受到暴恐犯罪处于高发、多发和频发的态势。特别是2013年,乌鲁木齐的事件发生以后,全国以新疆公安为主,全国其他公安机关配合开展了专项打击的行动,打击空间的挤压,暴恐是井喷式的高发态势,暴恐案件有几个特点:一是已经发生的暴恐案件和破获的暴恐案件背后都受到了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就是受到“圣战”思想的影响,达到90%以上。二是参与暴恐的青少年占到相当的比例。三是暴恐犯罪的形式有独狼式或者是团伙式的。独狼是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临时性和突发性。团伙是有严密的机构组织,有的是一种临时纠集,有的案子反映出这个团伙中间,可能有一些极端的思想。这种临时纠集的暴恐团伙也成为反恐的严峻形势。

吉林警察学院警察心理健康研究中心主任于子建在《心理建设视野下警察职业意识的塑造和培养》的发言中说:首先,作为警察的职业意识,应该有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对社会需要、公安工作现实和发展历程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研究,规范职业意识的内容和标准。其次,作为警察的职业意识建设,要科学地进行选拔。要进行心理筛查,警察是和平年代职业压力最大的行业,这种职业压力巨大,要求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对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职业意识的需要,有不同的职业意识的标准,要科学选拔人才,这样可以提高民警的心理素质与岗位需求的匹配度,使警察接受职业意识,形成自己的行为。第三,通过社会努力来实现警察的职业意识。通过法律、制度、规定、条令和文化等载体把经过提炼、经过总结、经过研究的职业意识固化下来。

来自新疆中亚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的于晓辉研究员在《伊吉拉特案件及其法律适用》的发言中说,内地的专家和学者对“伊吉拉特”比较陌生,但是说到“昆明3·1案件”、北京的金水桥事件,大家对“伊吉拉特”案件就知道了,都是他们搞的。自2005年以来,“伊吉拉特”组织已经成为在新疆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主要制造者,新疆的96%以上的恐怖活动都是由“伊吉拉特”团伙实施的,“伊吉拉特”团伙对新疆的侵蚀和危害日益严重。如何科学认识“伊吉拉特”团伙的法律属性成为严惩暴力恐怖犯罪的前提。为此,他对完善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提出几点思考建议:第一,制定《反极端主义法》。我国的《反恐怖法》很快要出台,但是反极端主义法还没有实施,应当制定《反极端主义法》,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伊吉拉特”组织的极端行为犯罪。第二,增加关于秘密证据的使用与转换制度。2007年出台了一个《意见》,但是还不够全面。第三,建立完善的诉讼翻译制度。因为翻译制度需要“双语”人才,维语翻译成汉语,汉语翻译成维语。第四,健全社会安全法机制,做好反恐宣传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远煌教授对大会发言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就《法理之下警察的任务与权威》在论坛上进行了交流。张教授指出,本次论坛的主题“警察·秩序·治理”,前面两个词归结为治理,治理这个词不是我们发明的,是来自西方管理学,有一个背景:资源配置方面发现政府空转、政府无能,市场方面又失效,于是提出了新的概念,要整合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力量实现共治,达成良治。这里有两个主体,国家主体和社会主体。

现在叫自治,这个和治理还是两个概念,我们还是在国家主体下谈这个概念。警察的基本职能和任务究竟是什么?警察的权威又来自何处?警察的任务在实践中是否得到确实的体现以及警察在民众中的威望很多人觉得不如以前,而且警民关系又特别紧张,这些问题,在这里提出,治理能力或者是治理体现现代化的环境下更为重要,而不是抽象的问题。

我们讲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或者是主体机构,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象征。从古到今,警察有变化,但是维持治安的基本职能没有变,只是任务、要求、手段有一些变化。

目前,怎么来看待警察的任务和权威?警察的三大任务包括:政局的稳定;秩序的安定;权力的保障。现在怎么看三大任务,我不讲理论,但是我讲两个小故事。或者是1995年我在法国和警察打交道的故事。

一天夜间,在广场上看露天电影。1995年的时候很新鲜,大家都在看,大概有三四百人在看电影,外围有警察。我们在看电影比较集中,好像是漫不经心地看。在放映的过程中,有几个小年轻人拿出啤酒喝,一边喝一边开始喧哗,人群中开始有点儿小骚动。大家感觉出来的时候,原先在旁边悠闲转着的警察几个箭步迅速地冲到小青年中间,低声制止,收缴啤酒,短暂的骚乱立即平息了。这反映出警察维护安定的职责和职能,当他们发现某种不安定的信号,他们果断地制止,而不是事件变成很大以后再出来处理,这个时候就保障了安定。

还有一些国内媒体报道,我们交警依法纠正违章、查处违章,当事人纠缠不休,甚至出现当事人打警察耳光的情况,甚至有的人要求警察面对群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种行为绝对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表现,而是对警察职务的亵渎,警察作为国家的机器该出手时候要出手,而且出手要果断有力。

第二个小故事是我无意中对巴黎的派出所直至市局考察了一遍。

其实是我买了一张地铁票到A站,但是坐的快车A站不停,最后我成了逃票的。我知道法国的制度,一旦你的票到A站,如果你坐过了A站之后,这个时候没有补票,按照法律规定,就要罚款3倍。当时一法郎合人民币一元七,合计五六百元钱,1995年五六百元钱是我一个月的工资,所以,我一看见上了车,马上找售票员解释。我说本来到A站,我没有注意到这是快车,A站没有停,所以,我补票。人家讲规定,说不行,你超过了A站,罚500元钱,我本身出来带的现金又不够。检票员说,你把支票账本拿出来,你用支票支付。中国人没有随身携带支票账本的习惯,后来他说,你把护照拿出来,我把罚单开好之后寄到你巴黎的住处。那天碰巧,我们中国人出去怕护照丢了要把复印件带到身上,我那天换衣服,复印件也没有在衣服里。这下麻烦了。逃票,交罚款交不起,又没有合法证件,有偷渡嫌疑。于是,检票员不查票了,下火车把我送到就近的派出所,我当时有点儿害怕,我说这个事搞麻烦了,就这么个小事。但是我又想,我是当过警察的,我有合法的访问学者身份,所以底气足。我想不如趁机看看巴黎的警察,派出所的警察怎么处理外国人事件。来了两个警察,一个警察问我基本的情况,另外一个警察拿出一大本法律汇编翻,找一找关于这种情况外国人怎么处理。大概半个小时填了一个单子,过来一辆警车,一会儿把我送到巴黎市局外国人管理处,警察汇报几分钟我就进去了。外事警官一看比较老道,问我什么情况,然后直接问我,在哪个学校研修,我说在巴黎师大,然后问基本情况。问完之后,后面的举动,我感到有点意外,他马上讲:“先生,对不起,我们的基层警察没有处理外国人事件的经验,他们的言行举止可能使你担惊受怕,你的正当身份不应当被怀疑。”没有事,我回去了,他还陪我,送送我,然后给我指回巴黎师大怎么走。

从这里面,我感到,作为当事人,警察应具有规范执法意识。基层警察不可能受到很完备的法律教育,但是遇事知道违反法规,遇到事知道找法律依据。他们给我道歉,帮我指路,增加了我对巴黎警察的好感,而且显示出他们的文明执法对人性的尊重。这里的问题就是诉讼中我们经常讲的有罪推定,对警官来讲,对于当事人我们要对他有基本的人性肯定,不能怀疑还原,就是有罪推定,这是两种方式。

当然,我们国家有很多好的做法,回过头来,我们想一想由于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不到位,很多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结果发生了,很多事情可以化解的结果激化了。比如,发生在上海的“杨佳”事件,如果追根溯源,很多方面可以在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层次上找原因。当然,我也承认我们公安执法的大环境——法治环境有待改善,有些东西靠公安单方面努力还远远不够。

总之,在国家和社会二元治理结构下,虽然治理的主体、治理的理念和治理的方式发生重大的变化,但是警察,尤其是我们国家的公安机关的警察,所担负的维护社会的基本职责、使命没有改变。我们所需要改变的是观念,是机制,是制度,是我们整体的素养。在这些方面未来的路还很长。警察的任务与权威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加地依赖以下三个方面的统一:作为治安维持的主体力量提供有力的保障,作为一线的执法者彻底提高规范执法和国民的执法意识,作为人民的守护者在制度和能力方面做到服务到位和贴心,这样警察的任务才能在现实中全面完成,警察的权威才能够得到不断提高。当然,人民的福祉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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