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

2015-05-12 16:02徐朝旭林丽婷谢英
道德与文明 2014年5期

徐朝旭 林丽婷 谢英

[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指的是引领我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它是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体系的内核和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基础的构建,从理论上说就是要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为了什么”这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问题。它的构建必须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对立。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幸福和环境正义三个方面。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 基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生态幸福 环境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094-06

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指的是引领我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体系的内核,生态文明建设具体领域的价值观,如生态发展观、生态消费观等,均由它派生和决定。这一核心价值观又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道德原则,其他对待环境的具体行为道德规范是对这一基本道德原则的展开和具体化。同样,它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基本的伦理依据。从道德评价的角度看,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还是人们评价各种对待环境行为的基本标准,是评价政府各项与环境有关的制度、政策和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准绳。本文力图就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基础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其基本内容做初步的探讨。

一、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基础的必要性

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的构建,从理论上说就是要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为了什么”的问题,显然这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问题。然而,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偏差表明人们对这个根本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唯GDP论依然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根深蒂固的发展观,是评价官员政绩的首要标准。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高污染企业向不发达地区或农村转移似乎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绿化率,搞大跃进式的绿化运动,层层下达植树造林指标,个别乡镇政府为了完成指标,甚至强行让农民在自己的耕地种树。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城市景观,大搞换树运动,将原来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挖掉,换种高大挺拔、造型优美的树木,造成这些树木原生长地的生态被严重破坏,而这些树木因移植到不适宜的生长环境而大量死亡。如果说因生态价值观的偏差而导致不当的政府行为时有发生,那么普通民众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来的生态价值观困惑也屡见不鲜。例如,不少市民将饲养宠物与环境保护等同起来,以爱护动物为由,不惜与邻里发生矛盾和破坏整体环境,排斥对养宠物的规范管理,甚至将野生动物当成宠物来饲养。上述种种现象表面看来似乎是“如何保护环境”、“如何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层面上出了问题,但从根源上来看是生态价值观偏差造成的。这种偏差表现为:有的是坚持与生态价值观相背离的价值观,如唯GDP增长论;有的是坚持似是而非的生态价值观,如为了创建文明城市,无视环境正义的原则,将高污染企业由城市转移到农村,造成生态环境的局部改善和整体恶化的局面;还有的是坚持片面的生态价值观,如将环境保护等同于绿化,片面强调爱护个体动物的生命,而无视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生态的整体破坏视而不见。当前中国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不仅出现了价值观的误区,还出现了价值观上的激烈冲突。例如,中国环境冲突的社会事件与日俱增,这与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有关,但也反映了在环境问题上不同群体的价值观的严重冲突。

由此可见,如果不澄清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并且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获得广泛认同,我们就无法弄清“生态文明建设为了什么”这个根本问题,从而无法弄清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什么,我们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提倡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如何来评价人们对待环境的各种行为的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环境伦理学二元对立与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基础的可能性

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基础的构建,首先遭遇了环境伦理学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二元对立的困境。我国学界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价值取向,深受这两大环境伦理学流派的影响。两大流派的划分及其基本观点似乎成为中国学者研究环境问题乃至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范式。有学者甚至从环境伦理学两个流派类推出两种生态文明理论,即“生态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和“现代人类中心论的生态文明理论”。按照这种思维进路,似乎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因为两种生态文明理论的价值论依据是根本对立的。

由此观之,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基础的构建首先必须走出环境问题上的形而上陷阱。这种形而上陷阱表现为将环境问题的研究重心放在环境保护的形而上学依据的论争上,而忽略和遮蔽了现实中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或者将环境伦理学上的两大流派的划分及其主张直接作为认识和解决现实环境问题的范式,从而陷入迷茫和困惑的境地,使得在环境困境背景下产生的环境伦理学在解决现实环境问题时显得苍白无力。这里我们必须区分道德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终极依据这两个层面。在道德规范的终极依据层面上可以有不同的流派,如道义论和功利论等,尽管不同的流派在道德规范的终极依据上存在分歧与对立,但是在现实的道德规范上他们未必一定是对立的。例如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存在着以孟子为代表的性善论和以荀子为代表的性恶论的对立,然而二者都坚持儒家的仁、义、礼、智等基本的道德条目,虽然侧重点上存在差别。两大环境伦理学流派对立的不可调和性主要是在环境保护的形而上依据和价值观的终极依据层面上,而在人应当保护环境问题上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并且已经有共识。例如,两大流派都反对古典经济学中的偏好功利主义,此种功利主义用消费需求来确定环境的价值,并以此作为环境政策的依据,它在市场上是以短期的消费者偏好为价值取向的,这正是导致大多数环境灾难的一个原因。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代表人物诺顿也曾经谈到了不同价值理念的环境主义者存在道德共识。他“详细阐述了环境主义者在四个政策领域(即经济增长、污染控制、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土地的管理与使用)已经或接近达成的共识或相同的政策取向”。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其价值观基础必须建立在能够指导人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原则上面,我们应更加关注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以及环境公平等紧迫的环境问题,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路径,而不应当让环境伦理学的二元论束缚住我们的手脚。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原则可以通过对话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正如环境伦理学的多元化并不妨碍国际社会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

三、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基础的基本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价值观基础的基本内容包含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幸福和环境正义三个方面。

(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的特点。我们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人们对待自然的基本态度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道德原则有利于在环境问题上形成道德共识,进而为从制度和政策入手解决环境问题奠定基础。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强调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的治理,由于他们没有穷尽环境保护的道德理由,其环境道德规范存在着局限性;动物解放和动物权利理论强调个体动物的保护,生物中心论强调有生命个体的保护,生态中心论强调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三种非人类中心主义流派都离开了发展谈论环境保护的道德问题,因此具有乌托邦的色彩,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难于成为指导制度安排的伦理学。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都无法涵盖环境保护的所有道德领域。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德原则着眼于我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建构人与自然的和谐秩序,它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之中,可以成为指导和规范人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价值观和道德原则。我们在实践层面不去追问环境保护的形而上依据,不拘泥于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而直接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这有利于对各种环境伦理流派都保持一定的宽容性,在环境问题上形成道德共识,进而为从制度和政策入手解决环境问题奠定基础。

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顺应时代价值观转向的潮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研究社会现象、思考社会问题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观视角。“生态”一词成为哲学社会科学许多领域共有的范畴,出现了与生态学有关的各种社会思潮。从价值观原因看,这一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新动向表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普世价值观。为解决人类发展面临的资源困境问题,人们开始反思“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给当前生态危机带来的严重影响,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现时代人们对待自然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态度正在由工业文明时代的“征服自然,向自然任意攫取”的价值观向“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爱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转变。这一价值观转向最终将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模式产生根本性的改变,形成新的人类文明的方式。然而,这一价值观转向本身及其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被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论争所遮蔽。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基础,要求我们必须将这一价值观作为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一个基本价值维度。从道德规范层面来说,它是中国公民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中,它与其他道德原则一样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并且一些传统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只有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视角重新审视才具有完整的内涵。例如爱国主义在当代中国必须有生态的内涵,否则是不完整的,爱祖国包括爱护祖国的山山水水,把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保护好中华民族休养生息的土地作为当代中国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使命和义务。

(二)生态幸福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正是基于人类需要并在为满足这种需要而进行的生产劳动中形成的。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今环境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不能离开这一基本事实。生态伦理思想在许多文化形态中早已存在,近一二百年中,陆续有些思想家提出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很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只有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各种环境保护思想的涓涓细流才汇聚成不可阻挡的思想洪流,这是因为自然环境已经发生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危机。生态问题成为时代的一个主题,意味着人们必须重新思考人类福祉与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工业文明时代主流的幸福观缺乏生态的向度,它将幸福本身和对幸福的追求建立在人与自然紧张关系的基础上,因而是导致环境危机的价值观根源。它的非生态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物质主义。它将对物质的过度占有和消费作为人生的目的和幸福的标志。这种物质主义的幸福观及与之相关联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必然造成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从而使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二是经济主义。它将经济增长与幸福实现画等号,执着于为发展而发展的价值观,不是使经济增长成为实现人民幸福的手段,而是成为目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发展的异化,加剧了环境破坏。三是技术主义。这种技术主义幸福观认为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主宰自然的决定性力量,盲目相信技术的发展可以使财富不断涌流,进而不断地增进人类的幸福。在工业文明时代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中,技术发展受这种技术幸福观所驱动,技术成为经济扩张、聚敛财富和满足物欲的手段,从而导致了人对自然的过度干预和破坏。当今的世界环境保护运动和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对工业文明时代异化的幸福观进行反思,重新认识人的幸福与生态系统的内在关系,形成生态幸福观,并以此作为引导政府行为和个人行为的一个基本价值观。

首先,我们应该从生态视角认识“幸福何以可能”的问题。“人身处何方”是“人能怎样生活”的前提条件。无论科技如何发达,人始终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栖息者,人能否过上幸福的生活归根结底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只有在一个能进化出且支撑(借助于自然选择和生态支持)着如此众多生命的繁荣昌盛的生命支撑系统中,我们才能生存并生存得较好(=幸福)。”然而在工业文明时代,人们忘记了人作为大地栖息者的身份,将对幸福的追求建基于不断对自然界进行征服之上。随着人的欲望的升级和科技的发展,大自然的生命支撑系统产生了很大的改变,这一改变不仅极大地压缩了地球上其他物种的生存空间,而且危及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从自然征服者角色回归到自然栖息者的角色,在与自然和谐相处中追求和实现幸福。

其次,我们应该从生态视角认识“何为幸福”的问题。那种单纯将物质占有和消费作为幸福标志的物质主义幸福观是一种单向度的幸福观,它是当今生态危机的思想根源。犹如生态马克思主义者莱易斯所指出的,现代工业社会的异化表现在把消费与满足、幸福等同起来,人们置身于将无休止的商品消费当作幸福的生活方式之中,它“使得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这正是当代生态危机的根源。莱易斯提出要从量的标准向质的标准转化,以降低商品在满足人的需要中的作用与地位,使人们更加注重精神的满足,并通过创造性的生产劳动来追求满足和实现自我,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均使用能源和其他物质的数量降到最低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深层生态学家也认为,人们需要意识形态方面的某些改变,应当区分数量上的巨大与质量上的优良的差别,更加珍视生活,珍视生命的价值,而不是拘泥于不断提高的、可以量化的物质生活水准。奈斯指出:“我们对当今社会能否满足诸如爱、安全和接近自然的权利这样一些人类的基本需求提出疑问,在提出这种疑问的时候,也就对我们社会的基本职能提出了质疑……物质生活标准应该急剧降低,而生活质量,在满足人深层的精神方面,应该保持或增加。”

生态幸福观不仅提倡有节制的物质消费和注重精神满足,而且将亲近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看成是幸福生活的样式。利奥波德向往田园牧歌式的时代,在那样的时代中,“人和动物、植物以及土壤,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在相互的宽容和谅解中生活和相处着”,人在与大地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和谐相处中享受幸福的喜悦。在《绿色的泻湖》一文中,他写道:“我们没有,至少是不能去吃这些鹤鹑和鹿所吃的东西,但我们却在甜蜜芳香的荒野里分享了它们明显的喜悦。它们喜气洋洋的节日般的情感,成了我们的情感,我们大家全都陶醉在一种共有的富裕之中,彼此都感到非常幸福。”生态心理学家认为,亲近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方式,对于人的精神健康与心智健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与自然界之间除了物理化学联系外,人的心灵与之还有一种强烈的情感联结。生态心理学家认为这种情感联结是人类固有的天性,是进化的遗产,他们称之为生态潜意识。”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理性的驱动下,借助于科技力量对自然界进行的掠夺式的开发,造成人与自然界的疏离,压抑了人类固有的天性。因此,只有建设美好环境,形成和谐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才能改变人的生态潜意识被压抑的状态,促进人的精神健康和心智健全。

最后,我们应该从生态视角认识“如何实现幸福”的问题。传统的发展观把国民幸福的实现归结于经济增长,事实证明,这种经济发展观和发展模式在增进人类幸福方面存在着局限性,并且不利于环境保护。美国南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理查德·伊斯特林在1974年的著作《经济增长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快乐》中提出:通常在一个国家内,富人报告的平均幸福和快乐水平高于穷人,但如果进行跨国比较,穷国的幸福水平与富国几乎一样高。伊斯特林悖论使传统经济学的观点遭到挑战。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对财富增加与幸福的弱相关性乃至负相关性现象进行研究,发现影响人们幸福的因素除了收入、财富和消费等经济因素以外,还有家庭、健康、社交活动、政治参与与自由、环境等非经济因素,在这些非经济因素导致人们的幸福感下降的情况下,它们会在不同程度上抵消经济因素带来的正面作用,从而造成GDP增长了而人们的幸福感却没有提高甚至下降的情况。伊斯特林悖论引发了我们对经济发展与人的幸福的关系的思考,使我们认识到经济发展是增进国民幸福的基本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和因素。我们应高度重视其他因素对于人们幸福感的作用。从当前中国的情况看,生态安全已经日益成为影响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因素。雾霾天气、大米铬超标、水质污染等,已经影响人们的健康与生活,使人们对生态安全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忧虑感,而生态安全问题及人们对它的主观感受又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幸福感。因此,为了人民的福祉,我们必须彻底摒弃经济发展至上的价值观,真正将人民的幸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经济适度增长的前提下,全面兼顾各种可以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因素的建设,真正使经济、社会的运行沿着增进人民福祉的轨道发展。

(三)环境正义

全球生态困境与危机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的矛盾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离开人与人的关系,单纯从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是无法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的。环境公平问题集中地反映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矛盾的交互性。对于环境正义在生态文明建设价值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将环境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观和基本道德原则,这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社会公正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前提。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是全球生态困境的社会根源,因此,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有赖于社会公正的实现。正如国际环境正义运动的先驱者布拉德所指出的,“环境问题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便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公正性”。在中国,环境问题与社会公正同样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近几十年来,自然环境的恶化是与社会不公的凸显同步发展的。一些企业在自然环境的利用和损害中赚取高额利润,少数地方官员则将环境政策和监管权力变为权力寻租的资源,获取不当利益,二者结盟成为在破坏环境资源中获利的群体,而环境破坏的后果却由社会大众来承担,弱势群体成为环境破坏的最大受害者。从城乡情况看,随着经济发展,财富不断向城市集中,城乡经济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环境利益不断向城市倾斜,出现了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农村的环境保护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污染治理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全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垃圾露天堆放。

基于环境问题与社会公正的内在联系,我们必须摒弃离开社会关系探寻解决环境问题的思路,真正从社会公正与环境治理内在统一的视角看待问题,一方面将社会公正贯穿到环境治理过程的始终,从推进环境正义的实践中去探寻摆脱生态困境的途径,另一方面通过环境治理推动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实现。

其次,环境正义是生态文明建设沿着健康轨道发展的根本保证。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动向,这就是污染企业由城市向农村转移。人们不禁要问:环境保护为了谁?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为了什么?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只有坚持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才能真正使生态文明建设沿着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在环境改善中受益和确保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权的方向发展。我们要把基于环境正义的制度建设、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环境利益和责任分配不公问题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建设形成生态补偿机制,使那些环境资源受益少、环境破坏受害大和在环境保护上权责不对等的地区和阶层真正得到补偿。

最后,环境正义是调节环境问题上各种利益群体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国内外环境治理的实践表明: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新的风险正在涌现和累积。这种新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环境的局部改善以整体恶化为代价;二是社会不公加剧,社会不公更加复杂化并烙上时代印迹。这两方面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环境不公会激化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此外,环境问题对人的影响主要是社会群体,而不是社会个体,所以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近几年中国因环境问题发生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这说明环境不公已经成为环境问题上的突出矛盾,而群众生态意识和环境正义价值诉求的增强反过来使这一矛盾更加尖锐化。因此,能否从环境正义的视角去认识和处理环境问题,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治理和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对于不同群体的利益影响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环境正义是调节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受益群体与受害群体、受益地区与受害地区关系的不可替代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只有将环境正义贯穿到制度安排和环境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规范各个道德主体的行为,才能在环境保护上达成共识,使不同的利益群体相信他们为环境政策做出的付出和牺牲是值得的,自愿维护环境保护秩序。

综上所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幸福和环境正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价值观,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观体系必须建立在这三条核心价值观基础上,这三条核心价值观还是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主要伦理依据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中的基本道德原则,由此可以派生各种规约政府、企业和社会个体等对待环境行为的具体道德规范。基于这三大道德原则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比较容易形成广泛的道德共识。当然,这三大道德原则的贯彻有赖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实施,从这个意义说,美丽中国的建设,必须与幸福中国、公正中国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责任编辑:杨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