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015-05-12 15:26柯媛媛
卷宗 2015年4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生态文明

柯媛媛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与2014年10月份在北京召开,主要的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会议中,环境保护部专门研讨了“依法治国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针对于将环境保护落实到依法治国中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环境法治的思想。福建莆田市秀屿区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中部,与台湾省隔海相望。这里环境优美,成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区域。为了倡导中共党的十八大的环境法治的知道思想,开展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本论文针对完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探究。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福建莆田市秀屿区是一个风景秀美的地方。作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并逐渐地延伸到旅游经济。但是,自然资源的过渡开发和利用,对这里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威胁。中共党的十八大对于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求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将生态保护纳入东岸文明建设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立法。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基于这一思想,结合生态自然环境保护要建立在政治经济环境的基础上,融入到社会环境保护中的指导方针,实施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1 实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1 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可以促进经济管理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

早期的生态环境立法以单向的自然资源保护为主,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没有采取生态自然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方案,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全面控制。按照中共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环境法治建设的精神,生态环境需要实施法律治理。但是,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在具体实施中依然秉持着传统观念,经济管理重于环境保护。由于环境建设的观念没有扭转,导致行为上都是将生态环境利用以创造经济效益为首,由此而与环境保护法制化形成了矛盾冲突。将自然资源保护纳入到《环保法》当中,将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制化,有关部门就有必要会启动监督管理机制,并与经济部门协调环境利用的决策机制,经济管理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得以实现。

1.2 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

中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现在《环保法》上,但是法律条文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文过于抽象化,使得实际操作中难以顺利展开。比如,在《环保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如果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就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治理工作。但是,对于严重污染并没有具体化,且相关的环境污染控制制度还存在着可利用空间,导致环保法在实践中有效运用是很难的。环境保护程序法是环境纠纷非诉讼案件处理的重要解决方式。但是包括环境仲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内,都没有对操作程序统一化,其内容模糊化,因而无法发挥立法效果。实施生态环境立法,将宏观的法律条文从实践的角度以细化,是立法操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1.3 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可以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更为严格

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对已生态环境执法更为倾向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得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立法出现了曲解,导致“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出现,甚至于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在重大的区域经济发展决策中,甚至于没有将环境影响评价注入到经济发展固化中,使得经济发展决策与环境法律规范出现了相违背的现象,由此而导致生态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可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且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2 生态环境立法要能够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

2.1 生态环境立法要基于已有的《环保法》建立起来

法律具有逻辑性和一致性。要使生态环境立法有效实施,就要对于现有的相关法律重新整合,其中协调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在目前的《环保法》中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有所规范,但是并没有形成体系化,使得环保法与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都没有处于同等的立法层次上。即便是在《环保法》中存在着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污染防治内容,也并没有指定基本原则,且监督管理机制没有从法律的层面规范化,使得自然资源的综合性保护无法实现。环境立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就是要根据目前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对于《环保法》中的相关内容以补充和完善,将自然资源保护的原则、制度融入其中,并明确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的必要性。将适合于中国目前自然环境保护的《环境资源法》建立起来,将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突出,与经济管理部门相互协调,以推进经济与环保协调发展。

2.2 生态环境立法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性

生态环境立法关乎到中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生态环境法律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措施有所明确规定,但是难以在具体实施中落实。特别是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矛盾现象。比如,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存在着污染物排放的问题,按照《环保法》中规定,污染防治设施不可以擅自拆除,如果由此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就要责令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给予罚款处置。那么,也可以理解为,如果没有将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允许超标的,即即便是污染物超标,也不是排放单位的责任。但是,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标准化法》中规定为“强制性标准”。由于两者之间表达不够准确,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对于法律运用缺乏现实性。

2.3 生态环境立法可以促进立法思想的转变

关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国外的环境保护研究专家提出了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即当处于社会经济发展初期时,经济的增长过程中,环境质量也会发生变化。当经济增长处于临界点,环境质量也会处于“拐点”,此时就需要对环境质量从经济学角度以研究,并启动环境治理措施。这就意味着,社会经济依然是有限考虑的问题,导致“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建设”路线形成。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生态环境污染以及自然资源过度消耗等等问题。要真正意义地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按照生态环境立法,就要促进立法意识的转变,并诉诸到立法活动中。在立法思想的促动下,生态环境立法更具有时代性,发挥其前瞻性。所谓的生态环境保护,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保护自然环境,而是要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以改善促保护,并建立起循环经济活动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高效益节约能源、改善资源使用方式、提升环境质量等等纳入其中,建立起密切联系,,以使环境污染得以有效控制。

3 开展全社会普法教育,提升公众环境守法意识

对于生态环境立法,需要人民遵守才能够发挥其环境保护的效能,所以,福建莆田市秀屿区要落实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适应目前中国的依法治国方略,就要提升公众环境守法意识。

3.1 开展普法教育从严格执法做起

要使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发挥作用,首先要做到严格执法,然后才能够从经济的角度出发,维护社会环境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要建立在政府行为与法律执行一致的基础上,运用政府的权威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环境污染恶化。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对于环境立法的具体实施中,要对有关部门的职能范围不断完善,加大权力机关对生态环境的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确保环境执法能够依法执行。强化社会监督效应,要注重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宣传力度,并以多种形式展开,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立法有所接受、有所认识,并自觉地维护,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行以监督,可以有效地杜绝保护主义。

3.2 普法教育注重提升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开展普法教育,重点是要提升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法律的有效性并不是强制性执行,而是在社会中形成普遍意识,使得个体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且参与到维护法律秩序中来。全社会的遵法、手法氛围浓厚,社会就会在良性的法制环境中稳定发展。在普法教育具体实施中,要让人民群众了解不爱护生态环境和恣意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不仅会导致环境恶化,而且还会危及到人的生命。当人意识到生命危及的时候,就会提升环境保护意识。此时,人民群众就会自觉地接受环境保护法律,并自觉地参与到有关宣传活动中。法律是人的法律,也是社会的法律,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对于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制教育,要从道德层面展开。随着教育的不断深入,将环境保护与人的切身利益相联系,让人们体会到生态保护并不是自然界本身的治理,而是要为所有人提供更为健康、舒适的环境。此时,人们就会从自身的切身利益出发自觉地行动起来,不仅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还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使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建立在道德约束的基础上,最终将环境守法内化为自觉的生态环境保护行动。

4 总结

综上所述,中共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中强调中国未来的发展中,要走依法治国道路。面对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要实现低碳发展、绿色发展,就要实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对于生态环境运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福建莆田市秀屿区支持国家生态环境法制建设,要依赖于运用道德教育提升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守法意识的提升,就会自觉地行动起来,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在保护切身利益的同时,对公众的利益也实施了有效保护。强化生态环境立法,为人们提供高质量的生存空间,社会得以和谐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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