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2015-05-13 20:34毛嘉波
卷宗 2015年3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卢梭自由

毛嘉波

摘 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是卢梭对自由的思考,同时也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本文探对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概念、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以及其局限和现实价值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自由

1 了解《社会契约论》

1.1 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的基本概念

社会契约的基本概念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认为,人类最初的生活状态就是自然状态。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而同样是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人拥有两个先于理性的原则,那就是自爱心和怜悯心。自爱心,是类似于一种道德束缚,而怜悯心,则是一种简单的原始的自然情感,具有简单的判断力。怜悯心“调节着每一个自爱心的活动,所以对于人类全体的相互保存起着协助作用。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着法律、风俗和道德,而且这种情感还有一个优点,就是没有一个人企图抗拒它那温柔的声音。”

1.2 社会契约: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

卢梭在书中假设了这样一种情况,人类达到了某一种临界点,在自然状态下,当威胁人类生存的障碍已经远远的超出了人类维持生存的能力范围。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摆脱这种状态,人类原始的生存状况必须要改变,否则,人类就要灭亡。

人类逐渐的由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连接成了一个强大的集体。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一个人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维持生存的首要手段,在与他人的联合中,怎样才能不危害到自己的生存或者忽视自己应该受到的关怀呢?这引出了社会契约这一重要概念。“它在利用集体力量保障每个成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的过程中仍然可以保持原有的自由,并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这条契约可以说,就是每个联合者要把自己的所有权力都移交给集体,这样,首先,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因为每个人都把自己彻底的交给了集体。不公平的待遇对任何人都是不利的。任何结合者都没有任何个人的权力(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力并不是权利。)因为任何人拥有了这些权力,在没有更高的权威和公共权力的情况下,个人就会将这种权力无线化的扩大,长此以往,人类就又回到了之前的状态。所以,抛开社会契约中任何非本质的因素,我们可以表述为“我们中的任何人都将自身以及自己的一切权利置于整个集体之中,并接受公共意志的最高领导;每个人都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当所有的缔约者都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个人的时候,这个原本松散的集合体就变成了一个统一体,形成了自我意识,拥有自己的生命和意识。

1.3 公意:自由的代名词,社会契约的核心观点

自由是绝对的,是不可调和的,不可妥协的。自由和社会权威并不是格格不入的存在。这也就是意味着,一个人的自由越多,自由也越多,服从的程度也就越高。卢梭是通过“公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即每个结合者将自身以及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的指导下。

公意,从普通意思上来讲,就是集体的真实利益,等同于共同的良善(公益);若每个人皆能无私地行事,则公意就是所有人的意志。

公意是卢梭主权在民思想的关键,也是社会公约实现的基础。对于公意,卢梭是这样解释的,公意就是共同意志。人们通过公意来相互联合形成国家,为全体公民制定规则,也就是法律,可见公意的重要性。在卢梭眼中,公意总是公正的,且总以公众利益为中心——的延续,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的决定总是正确的。人,总是想要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事物。虽然人民绝不会被腐蚀,但是,人民却极有可能被误导。

卢梭认为,公意总是公正的,但是指导公意的判断却不是时时明智的,因此,要对公意加以审查。

2 社会契约的局限与不足

2.1 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是基于人民的公共意志,也就是上文说的公意。但是,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定,国家和法律就已经存在在我们的生活之中了。而且,现实往往是这样的,当人们拥有了一定甚至是完全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不会明确的表达他们对当前的社会契约是否符合他们的意愿或者反对该社会契约给他们带来的强制的约束力。可以这样说,后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前人制定下来的社会契约强加于他们身上的。为了解释这一问题,以下就有几个疑问了,“人生而平等”是否成立?如若成立,那么在众生平等的社会中,人人都有充分的权利与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基础上形成公意,制定一定的法律和国家形式。也就是说,前人的社会契约对于后人来说,是无效的,不应该具有约束力。理由则是显而易见的,后人同前人一般,拥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环境的权利与自由,前人是无法干涉的。

2.2 过分强调公意不利于人权的保护

“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核心的观点。“公意”是社会一切行为的基础和出发点,但是卢梭认为公意支配一切的观点却是有待商榷的。卢梭认为,国家权力是来源与人民的权力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卢梭的观点,是把人民所有的权力全部交给国家,而不是部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人权置于一个极其消极的境地。一般而言,法律中的自由的含义是指法不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只要是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来的行为,都是可以实施的,这是法律和社会认可的自由。但是,卢梭就抱有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人民一切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由国家来规定的,人民只能做法律规定的事,不能做法律没有提到的。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极大了限制了人民的自由的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同时,卢梭还极大的压制了社会中个体的发展。他否定了私有制,过分强调了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他甚至认为,每一个个体必须完全抹杀个性,将自己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这个共同体当中去,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卢梭的观点抹杀了个体个性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3 卢梭的“主权在民”具有局限性

在社会契约中,卢梭对于人民这一群体的定位总是摇摆不定的。他一方面坚定着人民主权,然而,一方面,却总是说人民看不清真正的利益所在。卢梭曾经提到过“人们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他们并不一定能了解幸福所在。”其次,按照这一逻辑,人民必须选出一个代表人物来担当领袖,但是,这就和主权的不可转让性有所冲突。同时。卢梭的“主权在民”排斥了代议制。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本质上是由公意组成的,但是意志又是不能代表的。在当今社会,代议制民主是必然的,然而,按照卢梭的观点,议员们是不可能代表人民的观点的,也就是代议制无法成为一种民主的制度。可见,卢梭的这一观点有着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

3 价值和意义

弘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他的契约精神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有利于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加强全社会对于民主观念的理解和贯彻。

参考文献

[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法}卢梭,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2]《社会契约论》,卢梭,光明日报出版社。

[3]《盧梭的“公意”思想及其历史影响》,,耿新原,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12月

[4]对自由赞歌之思考——重读《社会契约论》,黄凯妮 陈丽丽,商业文化,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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