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束缚

2015-05-13 21:30史高嫣
卷宗 2015年3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法律

摘 要:言论自由被誉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第一权利”,是当今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同时,言论自由也是实现个体价值、体现社会文明民主、推动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内的法律对言论自由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肯定和保障。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实践中,言论自由的实现会受到种种因素的束缚,尤其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言论自由更需要法律的规范与束缚。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法律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广泛应用,网络这一新的交流平台和传播媒介极大拓展了言论自由的空间,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自我、舆论监督、学习知识和实现权利等方面的重要渠道,网络信息呈现前所未有的井喷式增长,互联网上充斥着暴力、色情等有毒有害信息,对人们的心理产生了不良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无端谩骂、肆意发泄情绪等也导致网络侵权现象频频发生;捏造事实、散播谣言,严重威胁公共利益、社会管理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限制网络上的言论自由。

1 网络言论自由的涵义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也即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自由。此处所称的网络,是指互联网,是覆盖全球的信息系统。互联网,是指“由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它将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使得人们可以与千里之外的朋友相互发送邮件、共同完成一项工作、共同娱乐等等”。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然成为了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自主性和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最大优点,它给了每个人更宽广的言论渠道,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主张,甚至发泄情绪,公民的言论自由获得了的空前的释放和扩张。

虽然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但是互联网网络言论本质上仍然是言论,思想和意思表达的本质没有变。网络言论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像和声音等方式呈现,除了载体与传统形式不同,其表达意见、观点和主张的本质与传统的言论没有区别。

2 当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给言论自由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随着论坛、博客、微博、微博等社交媒体的兴起和发展,网民被赋予了空前的言论自由权,传统媒体已经对言论丧失了控制权。正是由于這样的特点,许多网民在网上的言论肆无忌惮,给自己、他人、集体、社会造成了不少伤害。

2.1 无节制的网络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

网络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事件频频发生,例如前段时间盛行的“人肉搜索”,具体说2006年轰动一时的“铜须事件”,不仅公布了当事人的聊天记录,还将其真实身份公开并将当事人的照片上传至网络空间。网络上的私人信息如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和个人资料,也是个人隐私权的组成部分,任何人和组织在未经本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和程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搜集、公开。上述事件中,网民的网络言论严重的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2.2 无节制的网络言论侵犯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个人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他的社会地位、尊严和信誉,最终影响到本人的各种利益。名誉权往往与隐私权等权利发生竞合,网络言论自由往往在侵犯隐私权的同时,也对名誉权造成侵害。上述“铜须事件”中,将当事人婚外情的事情和真实照片公布于世,无疑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2.3 无节制的网络言论自由侵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概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概念、内容复杂且变化多端,在法学上我们称之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无节制的网络言论自由不仅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同时还会侵害公共利益。例如网络上的色情宣传,就违背了工序良俗。据有关调查显示,每天都有2万多个新的色情网站出现在互联网世界。网络论坛、聊天室和游戏之中带有强烈色情化倾向的文章、评论等多不胜数。曾经轰动一时的陈冠希“艳照门”事件,就使大量不雅的色情照片充斥网络,污染了网络环境,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再如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散布煽动性言论,编造网络谣言,蛊惑人心,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如2011年日本发生大地震,核辐射大量泄漏。一则“食盐能抵御核辐射”的网络谣言,使我国多地发生群众抢购食盐的荒唐事件,差点造成全国性的“盐慌”。

3 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办法

针对当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3.1 法律限制

法律限制是限制网络言论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手段。由于网络言论而侵犯民众隐私权的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除了互联网自身传播快、费用低之外,网络言论传播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是重中之重的外部因素。我国的网络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与空白,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因此,我国亟需完善关于网络言论的法律体系。

第一,完善相关网络立法,扩大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等的调整范围,将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承担明确纳入现有法律的调整之下,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在立法活动中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宏观考量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保持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系统性、协调性和科学性。第三,网络立法活动应立足于现有法律,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资源。第四、对于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立法技术较差、内容明显滞后的规章、条例等,适时废止。第五,要加强网络执法力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第六,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普及网络法律法规。采用多种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多层次的媒体渠道等大力宣传相关法律、制度、规章。

3.2 技术限制

网络本身是一门科学技术,所以必须依靠技术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网络中的技术,分为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目前规范互联网上的内容时,各国均较为重视过滤技术的应用,包括硬件过滤或软件过滤。具体而言,一是对信息内容的网上发布进行审查、过滤,按一定标准将网络用语区分为限制级、禁用级等,直接屏蔽一些不良用语;二是加强对信息渠道的监督与规范,明确担负网上信息传播的各信息渠道的责任,赏罚分明;三是加强对信息终端的规范,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到来,人们持有的终端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的数量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长,很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上安装有识别功能的软件,进行相应的管理。另外,网络实名制技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应该将其全面推行。

3.3 自律性限制

自律性限制主要是指行业自律,同时也包括每个网民的自觉。在行业自律中,网络运营商的行业自律尤其重要,因为网民的终端设备只有接受了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才能进入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网络信息。一方面,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自律组织的发展,鼓励自律组织作为,协助自律机制建设。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树立自己的权威,提高自身在行业内的公信力,完善行业的自律规则、公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 李钢,王旭辉.网络文化[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

[2] 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言与热点专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2005.

作者简介

史高嫣,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硕士,经济师、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经济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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