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庸吏庸言》看刘衡治官思想中的驭下之术

2015-05-13 21:30蔚建鹏
卷宗 2015年3期

摘 要:本文从州县官的微观视角入手,从刘衡的《庸吏庸言》中对其在嘉道年间任知县时的吏治思想进行研究。清中叶后地方吏治日益败坏,刘衡本着“官须自做”的原则,于驭下方面做得十分突出,他不仅清廉自律,而且在驾驭下之术上,因地制宜,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式,并严格地控制蠢役的舞弊空间。

关键词:刘衡;吏治思想;驭下之术;《庸吏庸言》

笔者通过阅读刘衡的《庸吏庸言》,发现这位生活在嘉道年间的地方官的吏治思想在当时来说是极其突出的,尤其是其驾驭下属的能力和技巧。刘衡有着丰富的地方工作经验先后在广东四会县、博罗县、新兴县,四川垫江县、梁山县、巴县任过知县。在中国传统社会,虽然知县是地方长官,但单凭一人之力,恐怕不能顾及县内所有事务,所以国家设立了佐贰官,以辅知县,除此之外,在州县的组织机构中还充斥着各种杂役人员。由于州县官的佐贰官属国家入流官员,各司其职,受国家律例约束,所以管理起来还算方便。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地方官接触更多的是那些未入流的杂役,瞿同祖教授认为地方上的重要职员有四类,即书吏、衙役、长随与幕友。其中以长随和幕友的作用尤显突出。3事实上,长随作为地方官的私人仆役,幕友作为其智囊团,虽然也帮忙处理地方事务,但多以地方官私人名义雇佣,所以两者之间保持着私人的依附关系,若地方官调离当地,也意味着这两个团体的瓦解。相反,书吏与衙役常常由本地人担任,在当地的地位较之长随、幕友要稳固得多,对地方官的依附也就显得较松驰了。

由于政治、经济地位与在实际事务中的权力的不平衡,他们往往勾结起来弄权舞弊,给州县长官的工作带来了许多的不便,也使得两者的关系变得很紧张。怎样有效地控制他们,往往是让州县长官头疼的问题。刘衡的祖父也曾这样教导过刘衡州县有时不得不使用权术。刘衡受其影响,在驭下上也是有一定的方法的:

第一,官须自做。由于地方政府权责不明,若地方官长不亲持政权,则会面临着尾大不掉的困境。门丁是长随的一种,又称“门上、司阁”。关于门丁的职责,瞿老先生做过详细的分类:监视进出衙门的人员、向书吏衙役传达州县官命令、接收并传递公文、向州县官呈报案件、处理与审理相关的审案细务等。可见,门丁充当着联系州县官与其它职员的角色,而这种中间人的设置在刘衡看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第一,门丁的设立没有律例上的依据;第二,其职责完全可由相关职员来承担:“夫宾客寅僚往来传帖,各衙门设有柬房,即跟班、茶房可兼其事。何庸专设门丁,至于传呼青役、出纳文书,则有看守宅门之官役,例设转桶,原有深心,亦不必门丁经手”;第三,其设立有违官民相亲之意:“夫牧令官称父母,是以例定仪,从不用回避牌,以其亲民也。若于咽喉之地添一阻隔之物,致令亲民之官与百姓气脉不通,则官民交病矣”。由此可见,在刘衡眼里,设立了门丁反而有病官兼病民之弊端,刘衡还以其在广东为官的事例说明之:本府前在广东,曾见一县奉文缉一要犯,选差勒限悬赏一千圆,差于限内获犯解县。门丁李某令差且押犯私馆,语官云:“犯已远扬,增三千圆则可。官不得己,许二千圆,仍不得犯。欲比差,则门丁匿差,且为缓颊。竟如数予三千圆,始将所获之犯交出。”显然,门丁以其中间人的优势,在州县官与差役之间树立了一道阻碍。这是“病官”的一面;而“病民”方面,门丁还凭借其与州县官相亲的地位,与别的职员勾结,共同舞弊,表面上他们与官长相亲,实则不然。刘衡据此提出“官须自做”的原则官非自做,难以扣心。而官之所以可以“自做”,是因为官是读书从政,聪明才识之人,而且幕下尽有嘉宾,用门丁并非出于信任而赋予其职权,只是用于代劳而已。显然,在刘衡看来,这种代劳完全可以免掉。只有这样,才能使刁书、蠢役失所凭依,官与民之间才能相亲。

第二,恩威并施。 刘衡对书吏态度可以归纳为“恩威并施”。从“恩”的方面来看,多以劝诫为主。他首先肯定了书吏存在的必要性。刘衡将书吏与一般的差役区别来看,其地位较差役来说更加体面一点。他还举了诸如明朝徐况等名吏以吏至大位的例子来激励书吏。所以在很多时候,刘衡对书役往往是宽大的态度,希望籍此唤起他们的廉耻之心。当然,刘衡在肯定设置书吏的必要性的同时也显示了其威严的一面。他认为书役蠢弊阻碍了地方官安民之政的下达:“安民之道,除蠢为先。天下无不爱民之官,而爱民之政不能下逮者,良由蠢等内外勾连,牢不可破,务以阻挠而扦格之。而爱民者往往或至于厉民。”针对此种情况,刘衡认为应该施以严法:“倘稍有犯,立予严惩,免致酿成案件,则可以保百姓之身家。”他还制定了非常全面的规定来控制书吏,其内容包括严禁兴讼、滥用锁拿、人证己到仍拖延审讯、书写供词有模糊暖昧之语、书写供词有增删情节、私押已释放人证、滥索纸张油烛钱等,同时,对于书写供词的书吏,必须直叙情节,“无论事之巨细,均向其人查问明确,依口直书,不准增减情节,违者不肴。”刘衡也会在当堂收呈词时向递呈之人一一核对,若有出入,则严惩书吏,可见其控制之严。

第三,从严治法。衙役有皂班、快班、民壮、捕快之分。虽然各地对于衙役的名额均有限制,但由于实际事务的需要,州县官会据情雇佣部分经制以外的衙役,称为“帮身”或“白役”,衙役的舞弊行为也是地方大害。多为本地人的衙役朋辈串通、结党为奸的现象十分严重。驾驭衙役的首要原则是官长“秉心公正”,立于无过之地,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权,有效的控制衙役。刘衡认为衙役中最难驾驭的是捕役与差役,因为他们跟狱讼案件关系最为紧密,对他们严加约束:“惟若辈概系匪徒,不顾急公,只图作弊。不可以理喻,不可以情动,不可以德化,不可以恩结,所畏者法而已矣。”5差役的危害主要在“妄拿”上:“本邑捕役承票缉贼,往往将票内无名之人捉影捕风,到处吓诈,甚则商令伊移,假报窃案,追经奉缉,又将伊等平日豢养之贼及曾经犯窃、旋即改悔之人捉送到官,教令诬扳某人接买脏物,某人知情同伙,遂至一案辗转波连十数人至二、三十人不等,层层剥削,良善破产倾家不可胜数。”所以必须要消除他们滥用权势的机会。据此,刘衡规定:在出票唤人上,捕役必须携带印有被捉拿人姓名的印票,并且以是否标有“锁链”二字来防止捕役滥用锁链,然后将这些规定附在传票之后,由涉案人来监督捕役的行为:“粘龄唤票之后幅,令乡民一目了然,庶承票之差不敢肆行无忌。”而对于私自押侯被告的,刘衡也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措施:“倘人已到而延不察审,逾两时者责五板,逾一夜者责一十板,逾一日一夜者责二十板,逾两日枷责革役,许被害人鸣喊察或当堂呈明。”除此之外,刘衡还尝试了更为严苛的程序,即取消由差役传唤被告和证人的制度,而代之以传票签给原告:“即著原告某人持此传票交给乡约,该乡约接到此票即速告知被告某人定于某年某日自行到县投案,鸣锣立即讯结。”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差役滥用权力。

从上述可以看出,官于嘉道年间的刘衡并非清中叶后政绩最突出的地方官员,但却有着丰富的地方工作经验。刘衡从小受祖父刘悼的影响,也算大器晚成,三十八岁才走上仕途。由此之后,在蜀为官,刘衡尽职尽责,得心应手,并在地方上大有作为,由县令而刺史,由刺史而郡守,由郡守而观察,而且三次升迁皆经特简。综观他的著作,体现了他在吏治方面的杰出实践,尤其是在驾驭下属方面更加突出。刘衡看到了蠢役舞弊给整个行政系统带来的弊端,但并没有一味打压,而是分门别类,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驾驭方法,对门丁谨慎使用,对书役奖罚兼施,对衙役则是施以严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保证了地方上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又压缩了蠢役的舞弊空间。刘衡在地方上的治绩获得了清代统治者以及百姓的肯定,他在吏治上爱民恤民、驭下有方,这正是清代一个典型的“循吏”所具有的内涵。他看到了蠢役舞弊的危害,也看到了吏役集团的尾大不掉。作为一名地方官,他认为国家律法的精神在于禁绝蠢役,从而保全良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州縣官在地方上为政的困境。正如黄宗智教授分析的那样:“县官的地位不能等同于皇帝,因为一方居于官僚体系的顶端,独揽大权,仅仅象征性地受传统与道德的制约,另一方则处在此体系的底层,其所作所为受到上级的例行检查。他那种被夸大了的个人定夺权力,事实上受到官僚规则的严格限制。”

参考文献

[1]瞿同组:《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庸吏庸言·禀严束书役告示》,《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181页.

[3]《庸吏庸言·理讼十条》,《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193页.

[4]《庸吏庸言·札各牧令严禁蠹役由》,《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183页.

[5]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

蔚建鹏(1990—),男,汉族,四川南充人,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专业: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