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洗钱行为中的资金流特征分析

2015-05-30 21:02廉飞
2015年6期
关键词:反洗钱资金流公职人员

廉飞

摘 要:近年来,公职人员上游犯罪日渐猖獗,由于公职人员普遍具有高素质,在获得上游非法收入后,往往会精心设计,通过各种路径转移、掩盖非法收入。因此,通过研究公职人员洗钱行为的上游资金来源和下游资产处置路径,可以发现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共同性,都涉及一定的资金流特征。

关键词:公职人员;反洗钱;资金流

尽管改革开放至今,社会经济建设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提升,但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有效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的缺失,导致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权或掌握的资源获得违法收入的诱惑不断加大。通过腐败贪污等违法行为敛财后,公职人员为了隐瞒违法资金来源,会通过各种途径洗钱。

一、上游资金来源的分类研究

洗钱行为的上游资金来源就是上游犯罪。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包括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七类。如果具体对我国公职人员洗钱行为进行分类的话,主要包括以下3种类型。

a.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多种犯罪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贪污、受贿和行贿三个方面。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类别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指出了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及行贿罪等12个具体罪名。根据本文的研究实际,即公职人员的洗钱行为,我们从中选取和洗钱行为密切相关、能直接产生非法所得的犯罪。因此,我们将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的贪污贿赂罪具体界定为以下4种类型:

(1)贪污罪。主要指不法公职人员违法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或者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通过盗窃、骗取、转赠等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2)受贿罪。主要指不法公职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或者自己手中掌握的资源,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房产等物质上或非物质上的好处,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以达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个人利益。

(3)挪用公款罪。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主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以违法侵占公款为目的,将公款挪为己用。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要指按照收入支出相匹配的原则,以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庭为单位,按照其正常的合法收入衡量,其存在巨额的远远超出收入水平的消费行为、投资行为或者财产,公职人员无法解释巨额财产或者奢侈性消费行为的来源。

b.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通过非法吸收、非法发放和伪造等方式破坏地方银行、货币、信贷、证券、保险等体系,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一方经济稳定的犯罪行为。按照本文研究的实际,将公职人员上游犯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认定为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5种类型。

c.其他犯罪类型 。其他犯罪类型是除了不能纳入上述2种犯罪类型的公职人员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类型。

二、下游资金转移途径的分类研究

为了掩盖上游犯罪非法获得,不法公职人员使用某些方式把这些非法获得转移。经过许多调查,本文将非法获得的一些转移办法进行了概括,具体包括以下11种路径:

(1)通过本人或亲友开公司。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方式,一方面,官员将所捞来的非法钱财交予亲戚等,让他们开饭店、洗浴中心、网吧等娱乐场所,从而掩藏这些黑色收入。另一方面,一些政府机关在职官员、国有企业老总,自己开办个人企业并掌控大权,但让他人作为代理,名义上是别人的,实际上控制权在公职人员手中。

(2)通过股金红利。通过股金红利来洗钱。一些国企、金融行业的官员,趁企业制度改革的时机,私自把公款作为个人的财产入股企业,从而私吞国家财产。

(3)向境外转移资产。官员将非法资产转移到境外,会经过一系列计划周详的过程。首先将资产转移,然后安排家属出境,其次为自己备好护照,之后再捞一大笔,接着向单位辞职或者干脆丢掉工作,然后找到可以藏匿的住处,最后得到一个身份从而完成整个逃匿计划。

(4)通过保险公司。一些官员先购买多种不同的保险,再由保险公司将一些条款进行修改,以退费等形式退回给违法官员,从而将赃款洗白。

(5)通过赌博方式。这是一种新的洗钱方式,并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些政府人员把赃款拿到赌场,故意输掉一部分,剩下的钱就让赌场退还到个人的账户里,这种做法避免了高损耗,而且风险也比较小,不易被追查到。

(6)赠送他人。有许多不法的国家公务人员将不法获得送给他人,如亲戚、朋友、情人等。

(7)奢侈性消费 。一部分公职人员,获得不法利益后,用这些不法钱财买一些昂贵的奢侈品,远远超出了生活中的正常消费水平,是一种满足个人欲望的行为。

三、公职人员洗钱行为资金流特征归纳总结

通过对2004年至2014年以来150余例公职人员洗钱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不同公职人员的洗钱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是,从公职人员的洗钱行为的上游资金来源和下游资产处置路径中,我们能够提取出公职人员洗钱行为中的都具有一定的资金流特征,这些资金流是洗钱行为预警的强有力的指标,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8个方面:

(1)月银行账户流入资金额。指的是公职人员任职期间内其本人及亲属等相关账户平均每月资金流入额。长期大量的资金流量是银行反洗钱监管的重要指标。

(2)月银行账户资金入账频次,指的是公职人员任职期间内其本人及亲属等相关账户资金流动频次。正常的公职人员资金流动量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收入和开支都是一定的,资金流动频次的异常变动也是反洗钱监管的重要指标。

(3)资金流入量比正常的工资收入高出很多。这个指标从资金流量的总量角度来衡量资金流。整体的资金流远高于正常的工资收入也是反洗钱上游犯罪的重要指标。

(4)非工资资金流入量频繁。公职人员都拥有工资卡,有固定的、稳定的收入。如果公职人员在正常的工资收入存在有大量的非工资收入,也是反应其洗钱行为的重要指标。

(5)理财账户收入额高。目前,理财已经成为洗钱行为的一个新的重要途径。理财账户有大量收入也是异常资金流的重要表现。

(6)保险理赔金额高。保险也是公职人员洗钱的一个新的途径和较为隐蔽的途径。涉嫌洗钱的保险普遍具有理赔金额高、理赔频繁、理赔周期短等特点。

(7)资金向境外转移。大量的公职人员洗钱犯罪案例中都有资金向境外转移的现象,包括在境外设立公司、购买房产和存入银行等。

(8)具有大额投资活动。通过设立公司、购置房产等大额投资来转移非法所得是洗钱的一个重要途径。

本文对公职人员洗钱行为的上游资金来源和下游资金转移途径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分类研究。通过对2004年至2014年以来150余例公职人员洗钱案例的分析,提取出这些案例中公职人员洗钱行为上游资金来源和资产处置路径中的关键因素,总结归纳出了公职人员洗钱行为中的资金流特征,对8个资金流特征进行描述和界定,为监测和预警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做准备。(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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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牛强.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洗钱行为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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