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2015-05-30 13:08金艳红
2015年45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金艳红

摘要:随着民间信贷和互联网的发展,P2P网络信贷应运而生,在最大限度为个人提供直接小额信用交易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风险,因此需要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给予解决。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然后对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对策,以供广大对策分析。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

P2P字面意思就是点对点,是个人对个人提供贷款平台的商业模式,与互联网联系密切,属于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时代金融脱媒的过程,将作为吸存放贷的银行这一传统媒介抛弃,以网络为新的平台,从而建立相应的中介。我国网络借贷发展比较迅速,2006年成立了第一家从事小额信贷的P2P网络平台宜信公司,2008年成立了第一家小额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货,从而象征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开始蓬勃发展。2011年,早安集团出资4亿元成立陆金所,降低了创业者和投资者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质疑,P2P方面的公司迅速发展,并在2013年底已经突破了1000家,投资人数超过5万人,规模也超过了600亿。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详细来说,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第一,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和网络信贷平台两方面带来的信用风险。首先从借款人角度来分析,由于P2P网络平台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贷关系,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借款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违约行为,并且整个借贷行业也会因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而出现各种信用风险。其次从网络借贷平台的角度来分析,P2P平台信用评级手段比较有限,并且我国信用评价体系也不健全,主要依靠信息调查技术,但是借款人仅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容易出现冒用等行为,缺乏标准的风险考核体系。网络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资金托管在这一过程中并不规范,也没有银行愿意提供相应的托管服务,只能利用第三方或者经营者个人账号来完成周转,这样就会出现平台经营者将大量客户的滞留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中,如果出现失误就会导致贷款资金链断裂,危及一大批客户,甚至会涉及到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

第二,操作风险,主要是缺乏相应的监管,容易出现各种操作风险。首先是利用P2P网络借款进行合同诈骗,主要是由于P2P网络贷款利用互联网完成借贷业务,而这种单纯依靠中介型线上网络贷款平台容易出现借款人相应信息是否真实、信息收集权不公平、虚假身份丛生等问题。借款人可能会利用P2P网络贷款进行诈骗,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到借款人资金后逃逸等。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有可能出现资金托管机构欺诈行为,如果投资者直接将资金打入借款人账号,有可能会出现捐款逃跑事件。其次是借新债还旧债,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比较多,但是没有建立比较有效的信息联系和共享机制,网络审核交易比较简单,导致一些借款人容易实施借新债还旧债,也就是从一个网络贷款平台借款后再利用另一个网络贷款平台来偿还,而这样就会导致风险迅速扩散,比如借款人一旦无法筹集到新款就会造成资金链终端,暴露违约风险了或者众多借款人同时实施这些行为就会加剧蕴藏的风险,加剧行业内部风险。

第三,业务管理风险,任何一种新型业务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都会出现风险,P2P网络贷款也是如此。比如网络借贷往往需要大量实名认证,这样就会导致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出现在网络上,而如果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就会泄露借贷双方的资料,造成很大的损失。目前我国大多数贷款平台都自行设计了审核和风险管理机制,但是由于各个公司在技术、能力、资金、资源等方面存在问题,并不能提供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如果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比较迅速,但是存在很多风险,所以有必要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给予解决,本文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对策主要包括:第一,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作为民间借贷方式,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对其行业管理规范进行明确,积极鼓励符合法律法规的网络借贷发展,对风险无法防控的模式应该给予限制,从而降低融资成本,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另外还需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和相应职责给予明确,因为P2P平台模式比较复杂,应该采用多线监管的方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责,在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库,规范其运作模式。比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作为准金融机构来接受监管,经监管部门批准后进入,还要接受地方央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的监管,由网监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任何没有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在P2P网络借贷准入条件设置上,应该确定其业务范围,提供担保性保障服务,对于新型业务或者模式,立法者也要保持开放的态度,在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确认,设置差异性准入条件。

第二,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P2P网络借贷很多情况虾依靠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号,将投资人的资金放入其中,但是这一行为也要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管,严格控制网络借贷公司在使用账户内的资金,从根本上杜绝跑路和挪用资金等现象。在具体对策方面,本文认为应该在P2P平台的运营资金和所服务的借款人资金之间完全分离,从而避免随意挪用借贷过程中沉淀的资金。信息流和资金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也应该完全分离,保障平台整个过程无法以任何理由接触到客户资金。这样也保障了客户资金的安全、独立,以及平台服务的合法性,避免随意卷款跑路等商业诈骗,也有利于进一步分析和统计社会融资。

第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不规范是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非常突出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相对于国外比较成熟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重要缺点。由于我国尚未将P2P网络贷款平台纳

入到正规监管中,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情况信息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对于一个准金融行业来说,这实际上是非常危险的。笔者十分认同有些学者说的,“当P2P运营商集合公众资金进行投资时,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P2P运营商就可能通过内幕操作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国家应当构建完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披露规范,揭去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神秘面纱,将其纳入公众和监管者的视野中。(作者单位:吉林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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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长江,杨金叶.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模式研究[J].经济纵横,2015,04:98-102.

[3]刘丽丽.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和监管问题探讨[J].征信,2013,11: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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