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5-05-30 23:58蓝俏彦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5年4期

[摘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一直是我国刑法在经济犯罪领域严厉打击的对象。2013年12月28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转而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充分体现企业自治的原则。但是,虽然以后注册资本实缴改由公司意思自治了,但是公司登记机关还是可以按照章程的约定或公司的决定的缴付安排进行干预,也具有这种权力。

[关键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罚处罚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概述及分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而到期未交纳货币或通过财产转移的方式和虚假出资,另者在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或营业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的额度非常大且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行为。

(一)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的区别

虚假出资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动,一般来说股东只要缴足资金就能取得股东身份,但是虚假出资股东没有交付物品或资金却取得了股东身份。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时间上,虚伪出资发生于公司成立前,在公司征集资金时候,股东没有交付出资而期望取得股东资格。抽逃出资则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诈骗的手法骗回出资。

(二)抽逃出资与股东借贷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向公司借贷,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的程序即通过由公司内部决议来实现。股东向公司借贷会签订借贷合同,合同中会约定还款的期限和利息,有时候股东还会提供必要的担保。而股东抽逃出资则不经过公司内部决议,违反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直接取回已交付的资金或物品。股东不会与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好期限、利息等,也不会供给担保。

(三)抽逃出资与公司减资的区别

在公司运营不善或需要缩小规模等情况下,公司会采取减资的行为。抽逃出资与公司减资的区别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1、主体不同。公司减资的决议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而抽逃出资则是股东个体意愿的行为。2、目的不同。减资是公司正常运转行为,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意思表示。抽逃出资是股东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将公司资产非法归入个人名下的行为。

二、公司法最新修改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影响

公司作为法人所必须具备的最主要条件是拥有独立财产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要调整或打击的就是对公司资本制度、设立制度及相关秩序进行破坏的行为。

(一)从新公司法条文看,它并没有否认行为人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犯罪。

新公司法第215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显著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司法修改后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即使很少发生,也不能认为上述罪名就不存在。虽然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降低,但行为人仍应做到:1、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2、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如果不能做到就是违法。至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分析其是否符合“追诉标准”的要求。[1]

(二)新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罪的影响

在刑法中,发起人和股东都可能成为虚假出资的主体。公司法修订后也依然进行了保留。理由如下:第一、新公司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款进行了保留。第二、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设立的依然采用的是募集的实收股本的概念。比如新公司法第89条针对募集设立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一条并没有废止,说明验资并未完全推出历史舞台!这些都是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虚假出资的,依然还是要适用虚假出资罪的。[2]

(三)新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罪的影响

对于抽逃出资罪,其适用主体是发起人和股东。股东抽逃出资,通常是指:股东在向公司缴纳出资以后又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暗中将其出资财产从公司转移到自己手中,并仍然保有原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欺诈行为。抽逃出资客观上表现为将已缴出资违法转归自己的行为。刑法到159条规定的是“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并没有规定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要件,个人认为可修订为“或者在缴付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即可。因为,公司法修订案将如何实缴交给公司自由决定并不意味着发起人、股东就不按照章程约定或公司安排而缴付出资,只要缴付了出资就有可能出现抽逃,所以,抽逃出资罪也不会废止,应当对刑法第159条作出修订即可。[3]

三、结束语

我国在为防范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从新公司法设立初期都已经为降低公司设立的标准到动用刑罚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但是,《公司法》中涉及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屡禁不止,究其根源,社会对注册资本的有关评价才是导致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的最根本原因。首先我国国家中公司注册的高额资本往往是公司炫耀的方式,社会上的普遍群众现在都普遍认为以个公司如果有非常雄厚的注册资本或是固定资产,那么就代表着这个公司或是这个企业的经济实力非常雄厚,有着足够的偿债能力,大额的注册资本可以为公司带来良好的商业信誉保障。还有,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申报一般纳税人、业务等级资质、新建投资项目、投标、融资等企业行为,这些部门会对注册资本和金额的额度一般都有明确的要求并且资金的数额都是非常大的,所以我国有些企业会采用弄虚作假的欺诈方式或先投入后抽逃等手段来达到增大注册资本的目的。今后应当从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充分体现企业自治的原则入手,从炫耀高额资本彰显公司实力转向以实现现代公司治理、提高核心竞争力来获得市场的认可。

注释

[1]李保忠.《公司法修改后对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影响,2014-01-16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2d5417010006aj.html

[2][3]姜爱军.《关于2013年公司法修订对刑法“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的影响》,2014-02-28载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66ed57360102e8mx.html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杨华著.《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但伟著.《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秋序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4]喻伟.《论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刑罚保障》.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5]徐小英.《制止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思考》载《工商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

[6]陈苏.《公司设立者出资违约责任与资本充实责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

姓名:蓝俏彦.性别:女.出身年月:1982年3月.籍贯:浙江武义.学历:硕士研究生.毕业院校:中南民族大学.*现有职称:书记员.研究方向: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