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博士论文》原子概念的辩证法解读

2015-05-30 11:58孙琳
北方论丛 2015年4期
关键词:博士论文马克思

孙琳

[摘 要]马克思认为,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与伊壁鸠鲁的原子论的巨大差异在于对原子概念的不同理解。两者对原子的运动方式的不同规定、对原子的质的不同规定、对原子的“本原”与“元素”的区分的不同规定以及对时间与原子的关系的不同规定,使得前者的原子只能对象化为“实体”,只能形成客观的冷峻的物质世界。后者的原子则既可对象化为“实体”,又可对象化为“主体”,在辩证法的作用下成为“实体即主体”的原子,由其形成的自然界由于具有主体能动性的“自我意识”实现“是”与“应当”的统一。“实体即主体”的原子的本质就是自由。

[关键词]马克思;《博士论文》;原子概念;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4-0124-06

Dialectics of Atomic Concept of Marxs Doctoral Dissertation

SUN Lin

(The Center of Marxism Research, Nanji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Nanjing 210095,China)

Abstract: Marx believed that the huge differences between Democriteans atomism and Epicureans atomism lied in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n the concept of atomic. The different provisions of the atomic motion, the atomic material, the atomic “primitive” and “element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ime and atom, let Democriteans atom could only be externalization into entity and then a cold world. However, Epicureans atom could be externalization into an unity of entity and subject. The essence of Epicureans atom was freedom.

Key words:Marx;Doctoral Dissevtation;Atomic Concept;Democritean;Epicurean

[收稿日期]2015-05-01

[基金項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专项基金项目“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XKXM2012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范式创新研究”(SK2014019)

对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的批判是马克思《博士论文》的重头戏。马克思熟练运用辩证法逻辑,通过与伊壁鸠鲁原子论的比较,反对无视偶然性和具有自由精神的“自我意识”的德谟克利特原子论,揭示了其原子论所体现的完全必然性的不可能。在马克思看来,伊壁鸠鲁是希腊第一个明确提到自由的哲学家,因此,可称为是近代启蒙运动的一位先知。马克思发扬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可视为苏格拉底人学转向以来,对伊壁鸠鲁人学的扬弃式崇拜。马克思运用黑格尔的辩证逻辑,通过“原子”的概念中本质与现象的对立统一、形式与质料的对立统一,使“原子”概念在自我异化、自我扬弃和自我回归的辩证三部曲中最终获得实体与主体的统一,进而使得作为其灵魂的“自我意识”回归到自己的本质——自由之中。

两位哲学家除了对思想与现实的一般态度的不同,对原子论的所有概念与理论的理解亦截然相反。在原子的概念上,伊壁鸠鲁认为,原子不只是本质世界的存在,而是与现象世界发生关联的存在;不是静止的存在,而是运动的存在;不是纯粹的“一”,而是在“一”中包含着“多”,原子理念中同时具有质的多样性——体积、形状和重量。原子,从纯粹的“形式的原子”异化、外化、对象化为“质料的原子”,在异化过程中,作为“现象的原子”中关联着作为“本质的原子”。黑格尔辩证法的“一多一”的统一模式成为马克思分析原子论的主要逻辑线索:原子的“一”与“多”在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环节后,而最终又回归了原子的“一”。在马克思的立场上,真实的原子的灵魂就是“自我意识”,辩证法作为一种隐匿的在场逻辑被用来说明两种原子论在内容上的具体差别。

马克思首先区分原子的直线运动与偏斜运动,认为无偏斜运动的原子是不存在的,暗示着没有能动性特征的、自由观念的、作为个体性主体的“自我意识”是不存在的。

第一,原子的偏斜运动突出了逃离必然性的偶然性。具有“自我否定”特征的“排斥”是所有运动的起因,它带来了必然性的原子直线下落运动和偶然性的偏离直线的运动,从而将偶然性纳入其运动轨迹中。只有偶然性的偏斜才能带来冲击、碰撞,碰撞带来聚集,从而带来客观物质世界。而偏斜来自于原子间相互“排斥”的力的作用,也正是以辩证逻辑体现原子的自我异化、自我否定的过程。“排斥是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在排斥中,原子的概念实现了”[1](p.37)。也就是说,原子通过具有“否定性”的,以及“偶然性”的“排斥”运动,才能发生偏斜运动进行聚集,从而使原子得以从“形式”“下降”为“质料”,进而形成周围的“感性世界”,在“感性世界”中,再通过对对象化运动的扬弃复归至其本质形式之中。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由于只有必然性的直线运动与排斥运动,因而无法通过偏斜运动形成具有“自我意识”的感性世界,从而只能形成冷峻的与主体无关的纯粹客观的物质世界。这也带来了实证哲学与伦理哲学的分野。

第二,除了作为一切推动力的排斥运动,也就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否定性运动”的推力,原子的辩证运动的完成还需要“时间”参与。马克思通过时间和空间来表示原子偏斜运动的重要性,对自由的隐喻必须与现实世界相结合才能实现。如果原子只有必然性的直线运动,那么只能外化为纯粹的客观世界,而无法显示具有独立的个别的能动的“自我意识”的“原子”的“坚实性”与“强度”。体现为仅仅只有空间的外在性(现实自然界、实体)的原子与体现为“自我意识”(主体)的原子本是相对立的,也即只有纯粹的空间形式的原子与时空并存原子是相对立的。其一,只有时间作为前提存在才能使具有绵延性的辩证法发挥推动力的作用。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认为,时间是对空间的整体否定,其实他是在说,主体的能动性是对客体的必然性的整体否定。运动,正如拉尔修所论证的,是一种时间性的东西。因此,时间与只能形成原子“纯粹物质性”的空间不同。其二,也只有时间才能使原子概念有条件包括“形式”和“质料”两个矛盾环节,进而实现原子概念的矛盾辩证法。德谟克利特仅仅凭借空间来论述原子的物质性,只能实现原子一个对象化环节,即作为“实体”的原子的对象化。然而,若无时间参与,就无法达至现象世界的作为“主体”的原子,进而也就无法再把握真正的作为“实体”的原子,造成了德谟克利特自身的逻辑矛盾。抛开所有因果联系的“伊壁鸠鲁以原子的直线运动表述了原子的物质性,又以脱离直线的偏斜实现了原子的形式规定”[1](p.33),在“自我否定”的排斥运动所引起的两种运动状态中,伊壁鸠鲁抓住了偶然性的偏斜运动,而非必然性的直線运动,原子才能聚集为具有“自我意识”的感性的现象世界,才能最终回归到其纯粹的本质世界中,才能使原子的形式与质料两个环节都获得了客观化。因而德谟克利特的只具有“直线运动”的原子只能完成实体性的规定,而无法达致实体与主体相统一的形式的规定。因而卢克来修正确地断言,只有具备偏斜运动的原子才能获得坚实的“主体性”进而打破“命运的束缚”。

第三,原子的偏斜运动突出了个体的能动性的过程。原子概念辩证法必须经历自我异化、自我扬弃和自我回归才能获得本质概念。自我异化经历了自我排斥、偶然性的偏斜、冲击碰撞、聚集结合等运动过程,对象化为现象世界,最终原子才能在扬弃异化的运动中实现向其本质自我回归。马克思由此引申出现实个体——直接存在的个别性——获得“自我意识”须具备同样的过程。具有否定性辩证法和偶然性偏斜运动特征的“排斥”运动依然是关键环节。这是原子对“他物”关系的否定,需要以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情况只能在原子成为与自己本身发生关系的“定在”为前提来实现。这样,原子既是它们本身的“主体”,又是它们唯一的“实体”。相同的是,直接存在的个别性,也就是个别的、现实的个人,只有辩证地与自己本身发生关系,打破“他的相对的定在,即欲望的力量和纯粹自然的力量”[1](p.37),既成为“主体”,又成为“实体”,获得“自我意识”,才不再是自然的产物和必然性的奴隶。

第四,马克思通过对原子的矛盾分析引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分析。因为能够与原子本身发生关系的只是另外一些抽象的原子,而与“我”本身发生关系的无论是自我自己还是他物,那么“我”的这种关系就是(现实的社会的)“物质的关系”[1](p.37)。由于“否定性”的排斥所带来的“偶然性”的偏斜,伊壁鸠鲁不仅反对了必然性,反对了强制性,还改变了原子王国的整个内部结构,实现了原子概念所包含的矛盾辩证法。他进一步引申至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也就是获得了契约与友谊,这些都是自由意志在社会领域里的实现方式,也正是德谟克利特原子论无法到达的境域。所以,无论是个人本身,还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们都应当充分汲取原子的偏斜精神,不为自然界和必然性所束缚,成为能动的、现实的、具体的、自由的“定在”(Da-sein),成为自身的、自然界的和社会的主人。因而原子的偏斜理论突出了辩证法和现实,隐喻了自由,打破了必然的束缚。

马克思通过阐明原子的质来进一步阐述原子概念所包含的矛盾辩证法。原子的质是一种纯本质的异化,“由于有了质,原子就获得同它概念相矛盾的存在,就被设定为外化了的、与它自己的本质不同的定在”[1](p.39)。可见,原子只因具有“质”才会下降到现象世界,也即马克思所言的伊壁鸠鲁将原子概念中本质与存在的矛盾客观化了的必要中介。德谟克利特此时的问题就呈现了,他认为原子只有形状和体积两种质的区别,而没有重力,这是荒谬的。

首先,原子能否运动正是来自于有没有重力的质的规定。缺乏重力的原子,正如缺乏偏斜运动的原子一样,不可能发生排斥运动而最终形成客观世界。伊壁鸠鲁认为,运动中的原子具有重量,因而才能排斥地、偏斜地运动,进而碰撞、聚集成为现象世界。

其次,原子的重力的质的规定才能使得原子的形式得以下降即对象化为现象世界,使形式客观化,并最终回归原子本质。若无重力参与,则无法完成辩证法的环节。马克思认为,即便只有两种质的规定,德谟克利特也总是自相矛盾的,最终无法解释原子运动的动力来源和原因所在,因而也无法说明客观现象世界是何以客观化的。也就是说,德谟克利特并不关心原子本身特性中的概念和存在之间的矛盾的客观化,他并不是从原子概念的内部来探索原子的本质,“质仅仅是用来说明表现出来的多样性的假设。因此,原子的概念同质没有丝毫的关系”[1](p.40)。在德谟克利特看来,体积与形状的区别是现象世界差别形成的原因,而对于如何从客观化的(质的)现象世界中把握原子的本质,德谟克利特无法解释,也不感兴趣。德谟克利特对原子概念的理解与伊壁鸠鲁的理解是完全相反的,因而对质的规定也是相反的。

原子的第一种质,是原子的体积。德谟克利特一方面认为,不可分割的用理性可以直观的物体是自然界的本原;另一方面,又承认有最大的原子,“甚至像世界那么大”[1](p.42),这是直接的纯粹的假设,物体体积的大小直接就是原子体积的大小。伊壁鸠鲁却认为,原子并不具有随便任何体积,他否认原子的大而承认原子的小,即表现原子概念的矛盾的无限小,只具有细微差别的无限小。如果有巨大原子存在,那么原子就不需要任何运动就可以形成感性世界。两者对体积的不同规定说明了德谟克利特仅仅从现象世界的差别考察原子的质,从纯粹假设的规定解释现象世界,而不是从本质的异化角度来考察原子的质。

原子的第二种质是有关形状的规定,也类似地体现两者之间的差别。两者对原子形状数量存有不同看法。形状之所以成为形状,是因为它可以与他物相区别。德谟克利特认为,作为原子概念的抽象的个别性是抽象的自身等同,这样就无法完成具有原子形状的质的规定。伊壁鸠鲁认为,形状的差别“无法确定”,也就是说,许多不同的形状的数量不是“绝对无限”的多,而是“无法确定”的多,因此,形状的数量终究还是有限的和确定的。因此,每一形状相同的原子的数量势必是无限的,否则原子的总量将是有限的,因此,“不同的形状没有原子那么多”[1](p.43)。有限的确定的形状使得原子的形式与原子的质料得以相区分,原子的概念也得以客观化和异化为原子的质。但德谟克利特却并不认为原子的形状的数量是有限的,他认为,每个原子都有自己的特殊形状,既然存在无限多的原子也就存在无限多的形状,也就存在无限多的物体。于是,必定存在无限大的原子。因此,“在同一个形状下有无限多的原子”的观点并不得到这种原子论的认可,因为那样只会将原子的形状这一质的规定设定为虚假规定。然而,德谟克利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原子的概念中的矛盾,形状作为形式的对立面之一,实则是否定性的辩证过程的一个环节。物体具有不同的体积不是因为原子形状的差异,而是组成物体的原子数量的多少的差异,“如果你还想改变它原有的形状,你就必须增加其他的部分”[1](p.87)。伊壁鸠鲁认为,物体形状的变化是原子的排斥与聚集所导致的,是聚集在一起的原子数量的不同导致了物体形状的差异,从而形成多姿多彩的客观世界。因而德谟克利特只能从原子的物质性出发解释世界的形成,而无法从原子的概念中得出有关原子的质的规定来解释世界的变化发展,也就无法真正地将矛盾客观化,进而“再也不让人在其他规定中看到从原则中得出的结论”[1](p.43)。也许马克思不必删去这段话,显而易见的是,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是反辩证法的。

原子的第三种质,也是最为重要的质,是重力。在伊壁鸠鲁看来,原子一旦“转移”到表象领域内,就必然会具有重力。这里的“转移”可以理解为原子的运动,因为只有原子的运动,才能将现象世界(感性自然界,实体)与表象领域(感性人,主体)统一。伊壁鸠鲁也只在原子的排斥运动和因排斥产生的偏斜、碰撞、聚集方面才应用重力,而非“原子本身才有重力”[1](p.44)。重力的质的规定的意义在于使原子具有了否定特征的排斥运动。在伊壁鸠鲁看来,作为原子形式的外化物之一的“重力只是作为不同的重量而存在,而原子本身是实体性的重心,就像天体那样”[1](p.43)。

马克思在当时自然科学成果的发展下,以一种类似牛顿的万有引力的理论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对力的推动作用的描述基础上,分析和看待伊壁鸠鲁的原子的重力质。因此,笔者认为,重力对原子概念辩证法的作用可以用下述过程表示:其一,重力—排斥—偏斜—碰撞—聚集—现象世界,原子外化为作为“实体”的“现象世界”;重力—排斥—偏斜—否定“定在的直线”—自我意识,原子外化为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也即“表象领域”。作为“实体”的“现象世界”与作为“主体”的“表象领域”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而并非两个真正的完全独立的不同过程,只有这样才能说明“实体即主体”的原子概念的本质,也就是具有自反意识的扬弃所有异化后的“自我意识”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对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的意识发展过程进行了起点转换。马克思以个体主观精神的“自我意识”为起点,扬弃了作为其异化物的“客观精神”(即宗教)、“绝对精神”(各种宿命论哲学),而后又回复至“自我意识”之中。所蕴含的“自由”精神,具体到现实生活中,也即作为定在的主体—人们—在对宗教的迷信盲从扬弃后回复至了人性所原本具有的自由精神中。因此,只有“重力”作为本质的外化的质,才能最终在这种辩证运动中,回复至原子的本质。因而伊壁鸠鲁的“现象世界”就不再同于德谟克利特的冷峻的物质世界,具备了主体的“自我意识”,成为“感性世界”。伊壁鸠鲁把“质料”与“形式”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环节都在由重力引起的运动中客观化了,进而才能通过辩证法的扬弃环节而回归至原子的本质规定。因此,马克思在刚开始所说的结论就成立了:原子一旦“转移”到“表象领域”内,就必然会具有“重力”。通过概念中矛盾的客观化,原子才能实现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统一。因此,伊壁鸠鲁才会从原子的运动角度来考察重力,德谟克利特认为原子没有重力的质的规定就能够运动的观点是荒谬的。

马克思通过对原子概念的外化的三种质的考察,与对原子的偏斜所作的考察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伊壁鸠鲁通过原子概念中,形式与质料的矛盾客观化和矛盾辩证法来考察原子的本质,德谟克利特只是坚持了物质方面,也只能坚持“实体”方面,矛盾(辩证法)的“原则本身却没有得到实现”[1](p.44)。也就是说,德谟克利特的“现象世界”仅仅只是客观的与人无关的客观物质世界,伊壁鸠鲁则通过“重力”的质的规定将现象世界与表象领域结合,将“现象世界”规定为主体参与的“感性自然界”,将原子的本质规定为“实体即主体”的统一。

马克思指明了不可分的“本原”与不可分的“元素”的区别,透过作为本质世界的原子与作为现象世界的原子的关系,来表述原子概念的辩证法,也就进一步证明原子是实体与主体的统一。辩证的原子是不可分的“本原”的原子(对象化为实体的原子)与不可分的“元素”的原子(对象化为主体的原子)的统一,进而隐喻自由意志,并进一步指出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的错误。

第一,马克思对“本原”与“元素”概念进行了解读。马克思认为,伊壁鸠鲁对“重力”的质的规定是区别“不可分的本原”与“不可分的元素”的标志。由于“重力只是在原子的排斥和由排斥产生的聚集方面才得到应用”[1](p.47),所以,伊壁鸠鲁认为的“本原”的原子是不可分的有形的“实体”,并不是原子的概念与形式,而是有实体的事物。“本原”作为“实体”与“一般有形体的东西”,与“物体”的不同在于,“物体”既包括原子又包括复合的物體。而作为“本原”的原子与作为“元素”的原子的区别只在于“它们是同一种原子的不同规定”[1](p.47)。伊壁鸠鲁喜欢使用一种手法,即把对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规定看作不同的“独立的”存在,最终目的是为了区分作为“本原”即原则的原子与作为“元素”即基础的原子。原子概念的矛盾辩证法是伊壁鸠鲁的原则,原子论则是他的认识方式,也即原子概念辩证法发展的每一个环节“立即就悄悄地转变成固定的、仿佛被虚空的空间从与整体的联系中分离开来的现实”[1](p.47)。由于每个规定都采取了孤立的个别性的形式,这样才能更好地去理解辩证法的对象化环节,所以,作为“本原”的原子与作为“元素”的原子才能得以相互区分,这是伊壁鸠鲁的伟大贡献。

马克思通过伊壁鸠鲁对“无限”的规定证明可以“被独立化”的甚至被作为“特殊的自然”,而与那些“原则”并列的“特殊的存在”。因为“无限”作为原子与虚空共同的质的的规定,可以被“独立化”为一个特殊的存在。然而,“无限”作为原子与虚空的一种“共同的质”,与原子本身的质一样,实则是有关概念或形式的一种对立面,这种质的规定是概念辩证法发展变化中的一个环节,马克思认为,将其“独立化”必须在“原子论意识的主观方法”的前提下完成,否则这种“独立化”就是虚无缥缈的。同样,作为“元素”的原子是原子概念的矛盾辩证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独立的个别环节,而不是真的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作为“元素”的原子。于是,“独立化”“不同的存在”“特殊的存在”都是与辩证法的“个别环节的独立化”环节相关的词语。就伊壁鸠鲁原子论而言,“元素”的原子也就是具有质的规定的原子,是作为原子概念辩证法的发展环节的原子。因此,作为“本原”的原子与作为“元素”的原子并不是两种不同的原子,而只是同一原子概念的两种不同规定,于是“元素”“表现在单个原子本身内”就是与它的概念相背离的质,但“同时”又可以在自己的结构中获得完成,获得原子的概念与形式。这就是原子概念的辩证法结构必然规定的“元素”的特征。

马克思此时也表现出唯物主义历史观中的现实视域,并通过这种现实视域来批判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的不足。原子“诚然”是自然界的实体,然而,德谟克利特的作为“实体”的原子,即便下降到物质的基础,也只是与充满多样关系的世界(由感性的人参与的感性自然界)漠不相关的以外在形式存在的原子,因其缺乏能动性而无法进入现象之光。而如果仅仅从“纯粹概念”意义上出发,那么“原子既被假定为抽象个别的和完成的东西,就不能表现为那种多样性所具有的起观念化作用和统摄作用的力量”[1](p.50),即“自我意识”。因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概念是已然完成的概念,是没有矛盾辩证法的发展过程的原子,因而无法理解具有能动性的“自我意识”是原子的真正灵魂,更无法理解多姿多彩的世界,以及贯穿于其中的自由意志。缺乏“本原”与“元素”之分的原子论在抽象的个别性意义上无法理解“定在的自由”,也无法理解“世中之在”“此在”“亲在”的自由,即与人自身的存在相关的自由。用卢克来修的话来说,“会死的生命被不死的死亡夺去了”[1](p.50)。所以,德谟克利特的原子不能在对象化为物质的“定在之光”中发亮。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伊壁鸠鲁把原子理解为既作为“实体”又作为“主体”的存在,作为“实体”的原子是不可分的“本原”原子的对象化,作为“主体”的原子是不可分的“元素”原子的对象化,后者使具有能动性“自我意识”成为原子的真正灵魂,得以真正进入“定在之光”。因此,伊壁鸠鲁在“实体”与“主体”的统一中走向原子概念,而德谟克利特“仅仅将其中的一个环节对象化”,仅仅认为原子具有不死的“实体”,这是必然性原子论所得出的必然结论,自然的死亡与变换也就是原子的不死的实体变化的结果。因此,伊壁鸠鲁通过对原子的“本原”与“元素”的区分,使原子得以完成概念的辩证法,因而只有具有“质”的原子才是“完成的原子”,“只有那具有质的原子才成为‘元素,或者说,只有‘不可分的元素才具有质”[1](p.50)。完成的原子由于具有了质(尤其是重力)才具有了能动性,所以,对原子“本原”与“元素”的区别是马克思应用矛盾辩证法走向自由的本质的一种方法,进一步隐喻了在真正的现实社会中,若要获得个体自由则需具备否定的能动的辩证法意识。

马克思探索了原子、时间与辩证法的关系,同样也是为了说明“实体即主体”才是真正的原子本质。时间与辩证法是相一致的,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倘若没有时间,也就没有原子概念的辩证法。在原子的概念里,由于其纯粹性和与自身没有任何关系的“变易性”和“相对性”,因而时间必须从原子概念和本质世界里排除掉。因为只有把物质中的时间因素排除,物质才能成为永恒和独立的东西,才能获得概念的普遍性。对于这一点,两位哲学家持有相同的态度。但是对于时间是如何脱离原子本质世界的,以及时间将归于何方,他们又存在巨大差异。

其一,时间与作为“主体”的“原子”。必须有时间参与才能完成原子作为其主体的独立性,进而完成作为“实体即主体”的原子。对于德谟克利特来说:“他解释时间,是为了取消时间。”[1](p.51)由于时间被规定为是没有起点的,是永恒的,那么与时间性相关的产生与消灭的过程,也就从他的原子中排除掉了,从而为“并不是任何物体都是有起始或开端这一环节”这一命题找到证据。因而原子是唯一的永恒。马克思反讽其是一种“较为深刻的思想”,因为充满想象力的“理智”竟然“提出了实体在时间中生成的问题”[1](p.51)。我们一再强调,德谟克利特的本质世界只能外化为“实体”,从而在他把“实体”当成时间性的东西时也同时把时间实体化。德谟克利特的原子是自身已然完成的绝对永恒,所以,时间就不再需要其他规定就可以直接证明原子的“实体”生成。这种直接外化的逻辑使得时间和自身完成的原子概念一样也成为绝对永恒,成为绝对抽象。然而,时间本来是表示事物产生与变化的一个概念,成为绝对本质的时间则丧失了这个功能,这样就取消了时间的概念,因而时间“就不再是时间性的东西了”[1](p.51)。

马克思认为,这种把本质世界中排除掉时间的方式更不能移植到作为“主体”的“原子”之中,即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之中(马克思此时直接将“自我意识”作为原子的主体灵魂而表述),因为这种移植只会让“时间”与“自我意识”一道成为抽象的不動的上帝或神,而与真正的现实世界无关。伊壁鸠鲁把由本质世界排除的时间作为异化现象界的“绝对形式”。时间不能脱离现实世界而独立存在,时间之所以成为(运动的)偶性的偶性,是因为离开事物(运动)的动和静,谁都无法感觉到时间本身,它是运动的伴随现象,如影随形。时间就是“一般实体”的“变化”,而非德谟克利特抽象后的永恒。“现象世界”的“运动”和“变化”就是作为“现象世界”(与“本质世界”相对立的)“纯粹形式”的“时间”,它的这种“运动”和“变化”体现了辩证法的深刻内涵,只有这样,结合上文对重力引起的运动过程分析,我们才能理解为何“现象世界”中“主体”可以成为“形体化的时间”。

其二,时间与感性自然界。德谟克利特仅仅通过原子的“组合”来考察具体的自然界,然而,这仅仅是自然界一种被动形式,真正的主动形式是时间,否则自然界就无法成为感性自然界,更無法成为主体的定在(Da-sein)。德谟克利特的纯粹的永恒的完成的原子,只会让原子自身陷入虚空中、想象中、主观表象中,同样使得“独立的、自我封闭的、彼此似乎毫不相干的原子之间也同样不发生任何关系”[1](p.52),从而无法获得主体性,也无法解释现象世界的变化发展。相反,伊壁鸠鲁则将时间设定为有限事物的“变换”,进而“变异”“异化”,从而使得现实的形式得以把现象与本质区分开来,“把现象设定为现象,并且使现象作为现象返回到本质中”[1](p.52)。因而只有时间才能使定在加以抽象、消灭,而自返于本质;只有时间才能使原子获得其“主体”形式,成为“实体与主体”的统一;只有时间才能完成“自由意识”的辩证法。德谟克利特的现象世界就是纯粹的客观自然界,仅仅作为“本原”的原子只能仅仅进行“组合”,只有冷峻的事实,而与现象的本质基础无关。事实上,只有时间才能为现象世界打上“依赖性的和非本质性烙印的本质之火”[1](p.53),只有时间才能使“是”与“应当”得到统一。

其三,时间与感性知觉。在伊壁鸠鲁看来,时间是感性知觉的抽象形式,自身反映的感性知觉就是时间本身,人的感性是“形体化的时间”,感性的自然(具体的现象界)就是感性的自我意识的对象化物。人的“自我意识”的每个感性环节,都需要时间参与。在德谟克利特那里,“现象”只是主观臆测的东西,人的感性充其量只是一个媒介。伊壁鸠鲁则将时间作为“变换”的“变换”,规定为“偶性”的“偶性”,使得与时间相互糅合的现象自然界得以被“正当地”被当作“客观的”存在,使得“感性知觉”(其抽象形式就是时间)得以被“正当地”当作“具体自然的实在标准”,“时间”“现象自然界”“感性知觉”“偶性”(作为“质的原子”和作为“元素”的“原子”的重要特征)就被设定为同一个家族的概念,具有相似的内涵。此外,马克思将“时间”作为专门一章来表述伊壁鸠鲁的“原子”,还因为“原子”与“时间”之间都有一个共通的桥梁——辩证法,它们都具备绵延性的特征,得以说明事物的运动、变化与偶性,也得以说明作为“实体”的“现象自然界”与作为“主体”的“感性知觉”的一致性。因此,时间是原子概念辩证法得以完成的必要因素。伊壁鸠鲁的原子论辩证法需要经过自我异化、自我扬弃、自我回归的环节,才能获得时间与自由意志的本质。

马克思主要通过分析两位哲学家世界观的不同和方法论的不同,来弘扬启蒙理性的自由原则。在世界观上,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之间主要体现了理性与感性的对立、必然性原则与偶然性原则的对立、理性实践与实践理性的对立、充满紧张感的求知的探索精神与充满温和友好气息的内心的平静的对立、走向符合论的客体的普遍必然真理与走向伦理学的主体的现存真实生活的对立,也就是“是”与“应当”的对立。在方法论上,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之间主要体现了因果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对立、知性界的归纳演绎推理方法与超越知性界的想象方法的对立。马克思对两种原子论的比较还是局限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自我意识”,以及辩证逻辑演进的范围内,尽管黑格尔的一只脚已经迈向现实大地,并以此作为新世界观的萌芽,但另一只脚还是在神圣的“自我意识”的光圈中打转。马克思对主体生存境遇的探索和对自由精神的向往直至今天都具有重要意义,启迪和照亮了思想的未来。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系南京农业大学讲师,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 张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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