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

2015-05-30 01:24雷蕾
学理论·下 2015年1期
关键词:完善现状

雷蕾

摘 要: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矛盾越发的向复杂化,多元化发展,在现代社会司法的需求中已经不能仅凭单一的方法来进行解决,需要用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来进行解决。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诉讼与调解进行对接是我国现在社会中矛盾解决机制的核心部分。不断加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有利于及时合理化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多样化纠纷。

关键词:诉调对接机制;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3-0070-02

一、我国农村纠纷的类型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生产中的一些特点,农村纠纷大多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方面。之外更多的农村纠纷如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计划生育、合同、侵权、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补偿和村民安置、村务管理等纠纷,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多样的纠纷形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纠纷

眼下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加快、农民有关土地上的权利意识也产生了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越发多见,形式也呈多样性发展,有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邻里纠纷

社会的发展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之前邻里间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现在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的减少对原有的邻里关系受到强烈的冲击,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这是农村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的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结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義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纠纷是农村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四)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来,农民工因用工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涉及方方面面如劳动报酬的追索、社会保险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五)其他类型纠纷。

除上述类型外,涉农纠纷还包括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二、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农村纠纷所呈现的变化中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优势有三方面,第一,和解与诉讼相比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通过和解解决问题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纠纷解决没有固定的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第三,和解的纠纷解决基础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谈判的最终达成是在当事人双方利弊权衡后自愿做出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后更容易被接受,对协议的执行具有积极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围是狭隘的,民众缺乏对和解的理念认识。第二,和解的运用形式单一化,没有与其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接。第三,和解还未形成系统的基层纠纷解决组织,缺乏协商解决的合理方式。

(二)调解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存在三种调解方式民间调节、政府调节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靠依托权力机关,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由法院解决的诉讼调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行政解决机制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纠纷各种案件申诉的职责,农村纠纷的形式中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众多有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乡司法所等多部门,大量案件的解决积累下有许多经验。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政权力的不断压缩,行政机关对案件纠纷的处理逐渐减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式,适合解决较为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各行业中组成了一些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治,仲裁对农村行业内的农业经济纠纷解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仲裁这种方式在农村还未普及,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农村发生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人很少,但随着不断地发展仲裁这种方式终究会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人多认可。

(五)诉讼

诉讼作为公权力的介入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在当代农村社会中,较受人们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门能够给客观、公正的解决。在现代农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形式多种多样,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占纠纷解决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在非诉中农村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代表,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从自身建设、具体的制度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并不断地完善。调解过程中有三对重要的关系,一是农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农村纠纷的调解离不开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纠纷的解决。三是提高农村调解干部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快捷性、权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道路。首先,要把具体的规范和立法进行统一,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构建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确化,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连接,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纠纷的解决能力。

仲裁作为农村纠纷众多纠纷解决中的一种,自身具有简便灵活、快速经济、节省时间的优势,但在我国农村,仲裁这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能发挥其优势,近乎处于有而不用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宣传力度上、适用范围进行改革,只有让大多数人了解到仲裁的优势才能让仲裁这种制度真正的在农村大范围普及。

诉讼作为一种保障制度,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但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也具有其缺陷,缺陷的存在导致了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效果不同,制度化的完善可以更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第一,诉讼作为一种有第三方机构介入的纠紛解决方式,司法诉讼是农村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因此,农村多元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要以司法诉讼为依托。第二,发挥县级法院、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基层法院的司法纠纷解决功效。除按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都由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我国是个多省市的国家,各省市的社会进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有着不同,但总体的发展是按金字塔结构以基层法院为主。第三,完善好小额诉讼程序。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司法资源为了顺应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各地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小额诉讼在此种社会环境中应运而生,作为一种便捷的、简易的、低廉的诉讼方式受到广泛的好评,更好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成了现在当务之急。小额诉讼把一部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压缩在基层法院,可以减少上级法院的负担,也可以更好地把有限司法资源为大多数人服务。第四,建立健全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农村存在许多弱势群体,这些群体普遍存在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保护好自身利益,更甚者因为经济原因不能及时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救济,在这些原因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成了重要的救济手段。法律援助可以保证广大农民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济权利,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可以有效减少涉诉上访案件。

针对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要广泛且深入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由乡镇政府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解答农民的法律问题和疑问,并请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各种讲座宣传,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同时,要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通过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帮扶,落实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由于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多是群体性的比较重大的案件,比如拆迁安置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纠纷等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建立异地协作机制,节省办案成本,提高效率,在办理疑难复杂的纠纷时还可以与妇联、工会、消协等组织联合,使纠纷得到尽快地解决,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完善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任用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良好品质素养的法律援助人员,对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调动职业律师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投身到农村的法律援助事业中来,为广大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帮助,使农民都能够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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