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政与船质检查

2015-05-31 07:01
中国船检 2015年7期
关键词:荆州船只湖北

本刊记者 曹 凛

清代中前期,湖北钞关对过往商船进行船体丈量,以收取梁头税。湖北州县衙门对新建民营船进行船只登记管理和船况检查,清廷还在湖北的长江流域一带设立船局,以保障船只的航行安全。湖北的漕运机构和当地相关部门负有漕船修造和质量检查的责任。

钞关的船只检丈和征税

清初,朝廷在湖北荆州设置钞关,征船钞税和竹木税。荆州钞关在荆州沙市港,主管单位是荆州工部厂关。一般说来,钞关关税征收的船料税和商税,主要由户部管理。如顺治期间(1644年~1661年),全国钞关由户部汉司官管理榷务,后改为满人和汉人共同管理。康熙朝,因满人与汉人兼管制度弊病较多,造成榷务管理上的混乱,于是废除兼管方式,由皇帝钦定监督官,前往榷关进行船只检丈和税收的监督管理。监督官多由内务府推荐户部相关官员担任,一年一任期。

但湖北的船料税,一直由工部和地方政府的官员进行管理。如《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六《工部·都水清吏司·关税》记载:“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覆准荆关收税,仍差部员”,“(乾隆)五年(1740年)奉旨湖北荆关著部员监督”。

清代船料税多按照梁头则例对船只进行检丈,“量船之广狭,以定税之多寡,名曰梁头”(《明清档案》康熙二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检察御史吴震方题本)。《清史稿》卷一百《食货六·征榷会计》记载,乾隆元年(1736年),钞关的船税征收则例“其税法每船按梁头徵银”,“并定各省税课则例颁行。”湖北钞关的船税征收,遵循三联税单则例,上列船名、船型、梁头尺寸、货物类别、船料多少等数据,“一给商人,一交抚署,一存税署。”

湖北汉江是长江中下游第一大支流,通江达海,清岳震川在《府志食货论》中论及雍正时期的湖北航运时言:抵“鄂渚者,舳舻相接”。江苏、江西、四川、湖南、河南、陕西等地的商船纷往湖北的一些商贸中心和物资集散地进行商业活动。其中江苏淮安一带北上湖北的商船,湖北钞关官员“量船之广狭”时,按照淮关一带的标准量取船宽丈尺。《续篡淮关统志》卷七《则例·正单、分单、北钞则例》记录梁头丈尺的量取则例如下:“无论杂货杂粮,船载四十石以上,按梁输纳:

“二、船有方水井,系船家留空察看,以防不测。量船时,亦统量在内。另将井内弓口,量明扣除。

“三、船有气桶,系船家探试潮湿之处。量船时,满量在内。核算时,则每货百石扣除五斗。

“四、船有站板,为两边出水之地,名曰‘小杆’。船大,照弓口量明算除;船小,每百石扣除五斗。

“五、船有神堂,量船时,亦满量在内,仍另量明尺寸扣除。

荆州处于湖北中南部,长江中游两岸,江汉平原腹地。荆州水网密布,商船、粮船往来频繁,但荆州钞关规模并不大,属于钞关分卡,不属于清朝八大钞关之列。随着湖北舟船往来频繁,清廷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在荆州增设大查、柳关(监利)、调关(石首)、港关(公安)等4支关分卡(《武昌起义档案资料汇编》上卷,1981年8月)。清朝同治版的《石首县志》记载:“调关,乾隆二年(1787年)移自监利杨关”。

雍正七年(1729年),清廷又在荆州城外设中关、东关(两关在沙市)、北关(江陵草市)、西关(江陵簸箕洼)等4关,派部员对来往船只进行检丈征税和安全检察,使湖北荆州的航政得到了更为有效的管理。

州府衙门的验船与航政管理

清代,湖北民船管理事务由地方官员负责。民船私造违反清代法律。普通百姓想建造商货船、渔船或自用民船,首先要向湖北社会基层组织的澳甲、户族、里甲申报,基层组织的相关管理人员接到申报材料,呈报州府、乡县衙门批准,下发官牒,方准营建,建成日,由地方官及相关技术监督官员前来查验船况,通过后颁发船照,船只才能下水。“未造船时,先具呈州县,询供确实,取具澳甲、户族、里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方许成造。造定之日,报县亲验明白,印烙字号姓名”(《雍正会典》卷一百三十九《兵部职方司》)。

《兵部职方司》还在1703年颁布了地方政府对新建船的登记和管理规定:“(康熙)四十二年,覆准商贾船只,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造船时,先具呈州县,取供严查,……船户取具澳里甲各族长并邻佑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成造。”

清朝湖北汉江地区的航运工具主要是木帆船,民船以江汉课船、荆帮船、鸭首船、客运楼船、铲子船、鳅子船、毛板船、梭子船等为主要船舶类型。船型大多具有船头平、底宽、干舷高、装载量大等特点,为当时汉江流域先进的航运工具。

清代湖北汉江地区航运

府、县衙门的佐贰官亲往造船场地,检丈新建民船,核对船型基本数据,一一记录在案。明末清初的“江汉课船”,货客两用,流行于湖北江汉一带。江汉课船船身狭长,上有十余舱,首尾桨7个,小桅篷1个,适合中短途运输。

还比如荆州一带的“荆帮船”,为明清时期江汉间主要的民用货船,是荆江一带的常用船。载重百担至千担不等。船体首尾微翘,12至13舱室,船体两边各有枘(音瑞。榫头,枘是使两部分连接起来的插入另一部分榫眼的榫头)三道,贯穿前后。荆帮船有桅杆2到1根,舱面两侧有平板(供船人行走的过道)。中后舱面上设古代舱棚,可全封闭遮盖。尾部可作为厨房,船体多用杉木柏木建造,干舷底,稳性好。

清朝湖北公安县一带,民间还能建造客运楼船,为当地富豪商人所乘坐,属于中长途豪华船。

湖北地方政府重视船只运输期间的质量安全检查,除了民用船只质量方面必须向当地县衙报备,官府保护其合法权益外,官府还在守口(水汛塘)设置安全监督官弁,对过往民船的船况和船上货物,进行稽查和盘问。府、县衙门还在重要口岸设置巡检员、巡役,巡逻炮船等,保护航运船只的安全。如雍正七年(1731年),清廷规定汛地官弁有“水救护”之责,对渡口船只施行安全监查,一旦航行船只发生事故,汛地官弁要即时进行营救。

清廷自顺治至乾隆,都重视航政海损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清《汉阳府志》和《汉口丛谈》记载:乾隆十七年(1752年)、三十年(1765年)、三十三年(1768年),湖北汉口一带三次火灾烧漕船“数十艘”,其它船只也很多,“粮艘及红船、客舟甚多”。《履园丛话灾异汉口镇火》:嘉庆年间汉口也有一次大火,“烧粮船一百余号,客、商船三四千只,火两日不息。” 对此,清廷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条律,在《钦定户部漕运全书·风火事故》中载录了一百多条相关漕船和民用货船的管理措施,详细制订了事故的申报、查验、抢救和后期处理等管理条例。

乾隆时期湖北还在长江流域一带设立船局。船局是由官府出面,国家与民间共同运营的一个航运救生组织。一个船局拥有几艘至几十艘的救生船。据统计,乾隆年间湖北一省就设有104艘救生船。乾隆时期清廷规定救生船须三年一大修,十年淘汰更新。部分湖北救生船的质量检查,由省督抚派官员每年进行监督执行。湖北督抚派去的官员,要检查救生船船体,查看船质破损情况;对船只进行检丈,检查是否符合建造标准。《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P624记载,乾隆十一年清廷批准湖北救生船按照下列8种大小船型建造和检验:“覆准湖北各属救生船”,分为“船长四丈五尺阔八尺者”、“长四丈二尺阔八尺六寸者”、“长四丈二尺阔八尺者”、“长三丈五尺阔八尺者”、“长三丈五尺阔七尺者”、“长三丈五尺阔六尺四寸者”、“长三丈阔六尺者”、“长二丈二尺阔五尺者”等8种。

漕船的管理与船质检查

清朝成立初期,湖北漕运停运了几年,康熙七年(1668年)恢复,所有的湖北和湖南的漕船都由湖北武昌和汉阳府所辖粮厅的所属船厂建造。时沔阳属于汉阳府所辖,也设有船厂制造漕船。《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六册记载:清光绪三十四年十月,荆州新堤古家嘴船厂罢工,毁“十丈余漕船四只”,此时漕粮已经停运多年,所毁漕船是尚未处理的旧漕船,但可推断出当时那里也有漕船建造厂。

1668年,湖北荆州等4卫的造船厂建造漕运船178艘,定制规格按照1667年的全国统一型制。

船厂修造船的管理体制,因袭明代旧制而有所改革。清初各船厂隶属工部,船体置船政同知官统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五《船政》:“(康熙)九年(1669年),议准设船政同知,专管修理粮船。”

湖北各卫船厂的船政同知遵循“九验”之法,查验新船质量,《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记载“船成查验九法”内容为:“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验头梢”。新船检查验收合格者,才允许下水使用。

清代湖北地区漕运场面(部分)

船政同知还负责战船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如荆州水师营成立于康熙十九年(1680年),当时荆州水师营配备的战船34艘,为江陵(荆州)船厂所造。江陵船厂建造的舢板船和长龙船等战船,由船政同知查验“战船用木之丈尺,及船身深广之制”。清朝湖北战船的规模如下:“湖北督阵大舢板船八艘,长龙船十二艘,舢板船一百八十艘”(《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水师》)。

雍正二年(1724年),裁革船政同知,将漕船的修造与使用统一于同一个部门,委漕船修造的管理大权于各粮道执掌(《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食货三·漕运》)。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用造合一,于管理体制方面更为合理,于船舶建造和检验质量方面更具保障。

1724年以后,湖北漕船的质量验收由负责湖北漕政的最高长官湖北督粮道监督管理。湖北督粮道长官俗称“湖北粮道”。

湖北粮道遵照1724年清廷新建漕船的验收则例规定查验船质:由于清初湖北的漕船多行于长江干流,船体最大。1724年清廷准予两湖和江西一带的新式漕船长度可以加长到30米, “以十丈为率,短不得过(少于)九丈,其宽深丈尺酌量各式”,每船价银250两。很多驳船也有相应的统一型制。

湖北的新建漕船出厂后,交付“船帮”使用。清初各省、府都有自己组建的漕运船队,称为“船帮”。据统计,湖北省有3个船帮,每帮都配有几十条漕船。

漕船使用期间的质量检查、保养和维修,由管理漕帮的领运千总、湖北的军政长官督抚和督粮道分级负责。

《钦定户部漕运全书·佥造漕船》对有关漕船修造与各地卫帮漕船佥造,规定了140多条相关航政和船质检查的定例与条例规定,如船队的开船时刻、行程多少,到通州时间,起卸天数;一艘漕船的运载量不能过400石,漕船每十年一换,凡旧船仍可使用而未及时检验的,督抚官员有权利对主事者查实纠劾等,都有各项严格规定。

清代湖北汉阳敦本堂码头

湖北督粮道负责湖北省监察兑粮和督押运艘等漕政事务,下属有负责“开兑时坐守水次,监理漕粮交兑”诸多事务的通判6人,水次:指船只泊岸之处,码头。如《清史稿·食货志一》:“至内河船只,於船尾设立粉牌,责令埠头查察。其渔船网户、水次搭棚趁食之民,均归就近保甲管束。”负责“督押漕粮运输及漕船回空事务”的押运同知1人;还有“漕标副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员;以及“监管催护漕船”的千总、把总等官员。

比如湖北江陵(荆州)一带的船帮,每年要从湖北省的其他地方运5万余石军粮至荆仓,供驻防江陵的八旗官兵消费。《商州总志》记载: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廷命湖北荆州等处各仓木10万石,运至北京;1733年,又水运荆襄大米10万石运至京都,行程有两千多里水路。雍正七年(1729年)荆州粮盐通判厅移至沙市,监督那里的漕运。

长江中下游流域地区在清朝是非常富庶的地区之一,漕运因此成为湖北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漕运业在湖北的发展,对船舶的组织管理,航运技术进步,对长江和江汉运河的河道的利用和开发,对漕船修造和安全质量的检验和重视,都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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