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困境及对策

2015-06-01 12:23李静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独生子女子女养老

李静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城市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困境及对策

李静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由于养老保障制度安排的缺陷,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无论是生活照料,还是在精神慰藉、养老保障都面临着一系列现实困境。针对现有城市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救助制度和政策存在的相关问题,通过构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的公共养老服务体系,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多维度立体帮扶社会帮扶机制和精神慰藉机制,化解此类家庭潜在的养老困境。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养老困境;养老服务体系;社会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人口数量将突破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空巢老人、慢性病老人的规模持续上升,老龄化面临着结构性压力。加上各种社会风险不断增多,独生子女意外伤亡问题越来越凸显。独生子女的意外伤亡给其父母带来的不仅是身体和心理的创伤,而且也使他们失去了未来养老的依靠和保障,处于“生无所依、老无所养和困无所助”的困境中。对此,如何让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目前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公共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任务。为此,课题组以湖南长株潭地区市登记在册的106户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的形式对36户子女伤残家庭和70户子女死亡家庭进行专题调研,以期揭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的生活状态、真实需求以及面临的现实养老困境,为构建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的公共养老服务体系、精神抚慰机制与社会帮扶机制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

二、城市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目前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是大多数老年人养老的必然选择,子女依然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主要依靠。然而,“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个风险家庭①”。一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不仅破坏了家庭结构,也颠覆了家庭关系,孩子父母将陷入一种孤立无助的困境。特别是当他们步入老年后,往往面临收入来源、生活照顾、医疗保健以及精神关怀缺乏等一系列的现实困境,陷入“病无所依、老无所养、没人送终”的尴尬处境②。

(一)调查地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人口学特征

课题组为深入了解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人口学特征,分别从家庭的基本结构、父母的年龄、婚姻状况、被访父母身体情况和家庭的收入情况开展了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总体来看,被访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结构较为完整,人口规模达2.66人,子女死亡家庭结构则不完整,人口规模约为1.78人。父母身体健康情况不佳,大多患有疾病,生活半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占10%之多。家庭收入主要是劳动收入,占54.2%,家庭其他成员支助和养老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占22.4%,14.8%和5%。(见表1)

表1 :调查地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人口学特征

(二)城市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

1、家庭经济遭受重创,养老的物质保障十分薄弱。首先,从子女角度看,一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人力投资基本消失,父母不仅要在孩子身上投入大量的情感、精力和物质,而且这种投资是非盈利型的,这就有可能导致这个家庭将会陷入没有经济收入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窘境。其次,从父母角度讲,因遭受独生子女出现伤残或死亡的打击,健康状况较差。在受访的父母当中,“只有56.2%的人有劳动能力生活又能自理,22.4%的人生活能自理但没有劳动能力,6.4%的人生活半自理,还有3.8%的人生活不能自理”③。而且调查显示,他们的主要开支项目在日常生活和医药费上,每个月支出在800-1000元。第三,从家庭来讲,削弱未来养老资源积累,养老物质保障缺乏。调查显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及很困难的占58.2%,较宽裕的仅占1.6%。也就是说如果唯一的孩子伤残或者死亡,而且当他们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此类家庭的老人就无法实现靠子女养老送终了。考虑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尽管政府对独生子女出现伤残或死亡家庭的相关补贴都在国家的标准基础上有适度的提高和补充,如“2014年长沙市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失独父母一次性发放10000元慰问金,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④,但考虑到现实的生活成本、医疗服务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扶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以有效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生存风险。

2、照料缺位现象严重,精神情感慰藉的保障十分匮乏,长期处痛苦之中难以自拔。首先,家庭照料缺位现象严重。在养老方面,其根本区别应是这个家庭是否有子女,对老人而言,子女依然是老年人家庭中最可靠最宝贵的支持资源。由于子女的伤残或离世,家庭失去了可以替代的养老支持,老人们的日常生活无人照料,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其次,精神情感慰藉的保障十分匮乏。孩子既是父母的感情寄托,也是家庭的希望所在,子女的残疾会导致家庭结构的缺失,而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则会让这部分家庭提前进入了“空巢期”,这种情况下,老人对于精神慰藉的需求更为突出。通过访谈得知,对这部分大多数家庭来说,最大的支持源和能量都来源于非正式支持系统(见表2),也就是家人、朋友和亲戚的支持和一些由社会自发的互助团体承担,为此类家庭提供情感慰藉、医疗服务、老年家政以及临终关怀等需求。相对而言,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而政府所能提供的关注更多趋向于“经济扶助”,缺乏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社会支持。另外自发的互助团体发起和延续又带有一定的随机性与不稳定性,不能长期稳定地帮扶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第三,社会对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也有不同程度的歧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家庭往往被看作是“不吉利”,会带来晦气的,邻里因而不愿与他们有过密来往。正因如此,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父母也不愿意跟别人交往,把自己从精神封闭起来。这些传统的观念压得他们抬不起头。

表2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的倾诉聊天对象(%)

3、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制度化帮扶制度与政策缺失,救助措施针对性和可持续性不强。首先,养老保障模式缺乏顶层设计,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老龄服务资源缺乏。目前政府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尚未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政府依据自身的财力,制定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养老保障方案,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必将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群体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由于政府投入不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少规划部署,资源缺乏,如2014湖南养老床位缺口达到24余万张。其次,中央政府财政责任缺位,影响了养老保障资金筹措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没有中央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难以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提供专业的服务。第三,责任主体关系趋于紧张,专业化程度不强。从调查情况来看,政府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诉求往往很长时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再加上失独群体受到社会公众远离和排挤,导致政府、社会公众和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之间关系并不和谐,而是趋于紧张。且社区缺少专业的社工,导致为该群体提供的帮扶有限。

三、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服务问题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一)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制度性“社会托底”的保障作用,完善老年人的公共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在制度层面上,应建立与优化专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养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地整合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的多层次的帮扶政策,完善社会化养老和社会救助机制,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二是建立“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数据库,从总体上掌握此类家庭的数量、结构及分布,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开展分类救助,帮助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应对养老困境。三是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创新社会管理。《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然而,面对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生活照顾、精神慰藉以及康复护理等日益增长的需求,老龄工作却相对滞后,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创新管理思路,加快发展养老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应加大对基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引进与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投资社区养老机构,如组建失独家庭养老院、老年公寓,及时向他们进行心理咨询,帮助他们摆脱心理阴影,并提供各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二)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志愿帮扶队伍,发挥社会各界情感关怀的社会支持作用。一是重视在社区开展工作,社区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搭建平台,聘请心理专家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父母提供心理救助,将失独老人的精神赡养与心理援助纳入社区养老体系,完善失独家庭的养老社会支持网络⑤。二是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政府应制定各类政策和扶助机制,鼓励各类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关怀活动中,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及时支持。鼓励医疗救护、老年护理专业的大中专生到福利院以及各养老机构就业,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建立“劳务储蓄”,鼓励低龄、健康的老人到社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

(三)提供心理救助,建立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父母的精神慰藉机制。随着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增加,政府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的精神慰藉机制,帮助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满足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的多重诉求。一是政府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的方式,建立“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通过社工一对一的专业化辅导,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进行心理干预,挖掘他们的内在潜能,帮助他们恢复自我认同感,协助他们调适人际关系。二是政府可以建立具有一定引导性的失独家庭的关爱互助平台,以便此类家庭“互相接纳、相互交流、相互扶持,抱团取暖⑥”,为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提供全面、完整、积极向上的信息资源,“政府部门也藉此深入了解失独家庭的真实需求、洞察他们的内心世界,为解决他们的问题提供科学的数据和基础⑦”。

四、结语

“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是转型期所形成的特殊弱势群体,他们不仅要承受独生子女伤亡所带来的巨大精神打击,还迫使他们不得不面对极可能发生的“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现实压力,仅仅依靠家庭、亲友的救助不能解决他们面对的主要现实问题。因此,应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主体意识,构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社会保障机制,持续有效地保障养老资源按时供给,实现老有所养。应通过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标准、建立城乡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的救助体系来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实现养老物质保障。通过对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心理援助,实现精神慰藉服务保障。

[1][2]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1-03.

[3]李静.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社会扶助机制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46.

[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4〕36号)[EB/OL].http://csgy. gov.cn/xxgk/gfxwj/srmzf/201409/t20140901_630021.html,2014-08-22.

[5]姚金丹.社会工作增能视角下失独家庭的分析[J].社会工作, 2012,(10):24-27.

[6]晏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社会支持系统探究[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2.

[7]风笑天.从“依赖养老”到“独立养老”---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观念的重要转变[J].河北学刊,2006,(3):144.

C913.7

A

1671-5136(2015)03-0007-03

2015-09-08

2013年湖南省教育厅课题《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1055)的阶段性成果。

李静(1971-),男,湖南郴州人,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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