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将趋于消失?

2015-06-04 21:20党国英
同舟共进 2015年4期
关键词:村庄现代化农户

党国英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包括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也包括城市治理的现代化。二者既有个性,也有共性。

广义的社会治理,应是指一个群体的公共性事务安排的机制以及公共性事务本身,其中包括公共权威生成机制、公共权威运作机制与公共事务活动系统本身。这里讲的群体,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国民,也可以是社区居民或村落居民。

治理的现代化,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现代”标准。总体看,人类从产生到现在,社会治理在不断进步。以笔者体会,人类社会治理进步的关键性线索,一是私人财产权与公共产权的边界由模糊到逐步清晰,私人财产权保护越来越具有合法性;二是自由越来越具有普遍的现实性,公共强制越来越具有规范性;三是公共权威的产生逐步由暴力决胜转化到民主政治的票决制决胜;四是公共权威逐步分散化、社会化,多元权威逐步替代政府一元权威;五是在政府治理系统中,地方自主权不断增大,形成广泛的地方自治;六是宗法力量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逐渐消解,而不同大国的这个过程在形式与结构方面有所不同;七是社会治理趋向高度专业化,无论政治家还是公共领域的志愿者,大多以公共事务处理为职业,并积累了专门知识。社会治理的变化当然还会有其他情形,但主要线索应是这些方面。

上述关于社会治理的若干方面,无论在城市治理还是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中,都会有所表达,应该看作一种共性要素,但农村治理有自己的独特性。

在农业现代化条件下,农户的社区性特征不再显著。大量村庄会消失,农户将分散居住,少数与农业密切相关的人口聚落会是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与贸易中心,其社会结构类似于小城市。还有少量村庄会发展成为旅游业为主的村落,与农业的关系不再紧密。而国家将成为农业要素的重要供应者,农户与国家的关系变得密切,国家所提供的养老与医疗保障会极大瓦解传统宗法关系。农户的联合体趋向专业化,形成各类专门的合作社,并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因为农户居住分散,生活排放量比较小,通常国家对农户的环境标准要求不会太严格,农户的生活排放大多凭借自然力得以转化,这也同时要求农户在生活排放中必须高度自律。除以上特征外,农户与城市居民在公共领域并无重要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治理最终会是趋于消失的概念。

回到现实,当下中国的农村治理仍然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因为我们的农村是一个庞大的存在。梳理中国农村治理的现实,我们面对的问题不少。

第一,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尚没有一个合理的、法制化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体系支撑。这方面的探索任务十分艰巨。在新的制度体系出现之前,村民自治制度只能将就地运行。

第二,农村产权关系存在缺陷,为公权过度干预私权提供了条件,妨碍农户自由行使财产权。农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土地,本来不适合实行“社区共同共有”制度,但我们选择了这样一个制度(集体经济)。这个制度经过多年调整,已经成为一个弱化的社区共同共有产权制度,但农户的土地财产权不明晰问题却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第三,农村社会治理面临体制创新选择难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如何使农村治理与这个目标相衔接,将是一个艰巨任务。大量村庄消失或收缩为小型专业农户居民点以后,行政村的建制将不再有重要意义。未来将会实现城市与乡村治理机制的完全统一。如何渐进地推进这个过程,将意味着一系列政策的系统性调整,这对决策者是前所未有的考验。

第四,农村建设面临效率与平等的两难选择。我国城市化率达到约75%时,有望实现农民收入与市民收入的大体相等。达成这一目标不仅意味着大量现有农民进城,还意味着大量村庄消失或收缩为小型专业农户居民点,少部分村庄会演化为小城市,还有少部分村庄会转变为专业村落。这种情形意味着齐头并进地针对几百万个自然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将是一个巨大浪费。但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完全不考虑留守村民的公共服务,也有违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原则。如果由政府人为地通过“迁村并居”来加速人口布局调整,又难免增大社会摩擦。如何顺应城市化要求,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平等的关系,实现人本主义城市化,还需更为明智的政策创新。

第五,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仍需进一步调整。我国农业经营组织体系落后,农业技术模式存在重大缺陷,这都成为农业成本高、农民收入低的重要原因。如何改革农村社会管理体制、调整财政支农体制,是政府经受考验的难题。体制改革受思想解放水平的制约,支农体制调整受利益保护的羁绊,推进改革与调整十分不易。

第六,中国农村未来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是系统性的移民,但不能由政府强制移民,而应该自由移民。因为我国深山区以及其他一些土地贫瘠地区在农业上没有竞争力,农民的有效工作日不足,其收入低下具有必然性。如果他们拥有自由选择权,其首选是工作性移民。对于基本不具备城市工作能力(或自认为没有能力)的农民,他们也会选择留居农村。自由移民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大量农户要饱受低收入之苦,政府出于保障社会基本平等而援助这部分农民也具有挑战性。这两年,政府的改革发展举措为该人群提供了有效帮助,特别是近期出台的《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意义十分重大。

解决以上问题,应该是我国转型时期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问题的主要任务。本文不打算详细分析政策调整的目标。一个基本的发展战略考量,是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治理的统一。应考虑不再区分“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并修订有关法律,颁布不区分城乡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考虑将现有大部分建制镇和少量有一定规模的村庄设置为“县辖市”,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将现有自然村逐步转变为小型专业农户居民点,并直接归属“县辖市”统辖,使农户成为不分城乡的居民区的居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民主自治为核心的城乡统一的社会治理架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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