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意识教育视角下学校法治教育的缺陷及解决路径

2015-06-05 23:30孟俊红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规则阶段法治

孟俊红

毋庸置疑,法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培养国民的规则意识。学校法治教育更应该强调对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那么,目前学校法治教育的现状究竟如何呢?

一、规则意识教育视角下学校法治教育的缺陷

国民规则意识的欠缺,固然有各种利益的诱惑,有社会转型期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应该是重要原因。学校法治教育应重点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在知法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守法的规则意识和信法的规则意识。总体来看,目前学校法治教育的实质性缺陷在于以法律知识的教育代替规则意识的培养,只重视对学生知法层面规则意识的培养,轻视甚至忽视对学生守法层面和信法层面规则意识的培养。

(一)课程设置和教材不规范

优秀的教材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工具。法治教育具有连续性,教材也应当具有连续性。但是现状并不乐观。幼儿园教育阶段,尚没有统一的要求,法治教育各自为战。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法治教育内容一般是德育课程的组成部分,大部分中小学是通过《公民》(小学高年级)、《思想品德》(初中)来完成的。各地通常有自编的教材,部分学校还有自己的法律校本教材。进入高中阶段,学生德育课程由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部分组成,很少涉及法律知识。高校虽有基本涉及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统一教材,但这些教材受制于篇幅的限制,或者侧重于编排零碎的法律知识,或者基于体系的考虑而采取“压缩饼干”式的安排。由于缺乏系统、连续的教材,有意识的、层层递进的规则意识培养自然难以实现。

(二)教育内容不系统

由于法治教育内容分散在思想品德教育之中,导致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不系统。《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强调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但在具体的法治教育实践中,不管是法治教育课程,还是法治教育专题讲座,学校关注的主要是对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

(三)教法不生动

由于教学时间不够充分,许多教师自身的法律水平不高,对法治教育不够重视,因而很少有教师在法治教育的教法上下工夫。本来应该生动有趣的法治教育课,由于采取了满堂灌的教学,教师讲得唾沫星子乱飞,学生听得昏昏欲睡。有些学校尽管采取了讲座或者旁听庭审的方式,但是,专家讲座往往理论色彩浓厚,一两次的讲课很难对学生的规则意识形成大的影响。而参加庭审旁听则问题更大,由于事前对法律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缺乏了解,部分学生在旁听的时候违反庭审纪律,如大声喧哗、鼓掌等。这些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规则,谈何规则意识的养成?

(四)考评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教育功利性、工具化和应试化的现象有所抬头,这同样反映在法治教育效果的考评上。很多人认为法治教育就是传授法律知识,因此把法治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把组织学生学习法律的数量以及在法律知识竞赛中取得的成绩等,作为评价法治教育效果的标准,而忽视对学生法治精神的培育。

总之,缺乏优秀的教材,没有系统的分层级的规则意识教育体系,再加上传统单一的教学方法及功利化的考评机制,学校法治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二、规则意识视角下学校法治教育的路径

学校法治教育是系统化的工程,规则意识的培育应当成为其主线。鉴于工程的浩大,笔者在此只简单勾勒,以求抛砖引玉,为研究者提供借鉴。

(一)学校法治教育的层级化(序列化)

关于学校法治教育的层级化(序列化),有很多学者建议,将法治教育分为小学、中学和大学三个阶段。这种分法虽已注意到了法治教育的层级化,但仅是从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接受能力方面考虑的,并且忽视了幼儿阶段的法治教育。事实上,幼儿时期正是规则意识形成的重要阶段,不容忽视。同时,小学、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升学压力相对较小,作为一个阶段比较合适。因此,学校法治教育可以考虑由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大学教育阶段四个层级构成。

法治教育的启蒙阶段(学前教育阶段)。这一时期,鉴于幼儿思维发育尚不成熟,不应该也不必有统一的教材,不应该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是应当由教师根据生活常识向幼儿强调规则必须遵守,违反规则必须受处罚,从而使学生自觉地接受规则的限制。《幼儿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帮助幼儿理解行为规则的必要性,学习自觉遵守规则。

法治教育的奠基阶段(义务教育阶段)。此时学生具备了一定的阅读能力和思维能力,教师应通过教材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法律基本知识,帮助学生形成初步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其自我约束与自我保护的能力。

法治教育的巩固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可以往前延伸至初三),学生的逆反心理比较严重,再加上高考的压力和对社会现象的再认识,容易对之前形成的规则意识产生怀疑。因此,高中阶段的法治教育应重点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社会上的不和谐现象,及时巩固规则意识。

法治教育的提高阶段(大学阶段)。最高层次的规则意识(信法),是建立在对公平、正义的正确理解基础之上的。大学生的是非观念正在形成,精力充沛,记忆力、理解力较强,思想、意志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可塑性很强。因此,大学阶段的法治教育应当引导学生加深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力争使学生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二)学校法治教育的保障

编写优秀的教材。要凸显法治教育效果,教材内容必须鲜活、生动。因此,国家应当专门针对学校法治教育,以规则意识的培养为主线,组织各界专家编写具有连贯性的、系统的法治教育教材。同时,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地方特色编写法治教育地方教材。法治教育教材,要能帮助中学生初步形成适应现代社会所必需的法律意识,编写形式和内容应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引起共鸣,从而调动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创新教法。具有创新性的教法是法治教育效果的保障。在教学方法上,应当注重法治教育的生活化,将课堂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用生活中的实例引导学生确立规则意识。各科教学应当渗透规则意识教育,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受到法治的熏陶。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可以组织学生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参与各种法治实践活动。比如可以就学校校规、班规的制定组织听证,使学生体会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还可以采取去法院旁听庭审的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律规则的信仰水平。

提高师资队伍法律思维水平。要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教师自身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应千方百计地提高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法律思维能力。

创新考评机制。针对目前法治教育效果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建议将法治教育内容列入考试内容。其实这种建议更不可取,因为其导致的结果是学生仍然可能只停留在知法阶段,很难上升为守法、信法,同样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的形成。为了落实法治教育的考评,我们建议将法治教育内容的考评单列,与思想道德品质的考评放到同等地位。至于如何考评,不一定非要采取考试的方式,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设计出特定的情景,使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针对特定的规则意识考评内容做出反应,然后由考评专家据此来评定其法治教育成绩。当然,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公平、公正且具有法治教育考评能力的第三方机构,需要建立健全规则意识考评的指标体系。

营造有利于规则意识形成的法治教育大环境。规则意识的形成,并非只靠学校法治教育就可以独立完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既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与学校法治教育相协调的思想品德教育、学科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环境,使学生通过法治教育形成的规则意识,不会被其他教育环境的负面影响所抵消。

(责 编 子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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