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 权利义务你知多少

2015-06-08 06:31杨晨张飒
法庭内外 2015年11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加班费赵某

文/杨晨 张飒

劳动者 权利义务你知多少

文/杨晨 张飒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用人单位忽视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更是由于劳动者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不够明晰。只有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将结合3个案例对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过程中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义务予以阐释。

劳动者享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

【案例一】李某自2013年12月2日就职于甲公司后多次跟公司领导表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一直以需要考察李某的工作能力等原因为由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其从2014年1月2日至离职之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 000元。

在本案中,自2013年12月2日起李某便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甲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甲公司一直搪塞李某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该2倍工资计算的起始时间为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因此,李某的要求于法有据,但李某作为原告,承担证明其本人曾就职于甲公司的举证责任,否则其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之义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劳动者一方也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秉承诚实守信的态度填写相关的个人履历材料,否则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享有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及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案例二】赵某自2012年7月入职乙公司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因乙公司未按规定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从乙公司离职。而后赵某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履行该义务。该案例中的乙公司一直怠于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作为劳动者可以随时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赵某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加班费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对于加班费这一问题,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赵某需搜集能够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经过赵某和乙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考勤记录表、工资条等。同时,如果赵某能够证明乙公司保存有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那么乙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乙公司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赵某的诉讼请求中还包含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因正常的年休假而造成收入的减少。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是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的。本案中的赵某由于工作任务繁忙且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等原因,未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对于此种情形,赵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按照其日工资收入(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天)的3倍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这其中包含乙公司已正常支付的工资收入,即赵某可另外主张其二倍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负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及交接工作义务

案例二中的赵某由于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有权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外,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负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义务,如提交辞职信,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一方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另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负有交接工作的义务,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关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负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案例三】2013年5月,李某入职丙公司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李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不能适应丙公司的上下班打卡制度,经常迟到早退,丙公司因此几次找李某谈话,但李某拒不改正,2014年4月丙公司通知李某与其解除劳动,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作为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负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一方有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相关程序需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的规定,同时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将其送达至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

本文中提到的几个问题都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焦点,作为劳动者应当明确自己的相关权利义务,而用人单位更应该规范自身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和谐、共赢的劳动环境。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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