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假释法律监督的思考

2015-06-08 15:12马国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考核机制检察监督

马国武

内容摘要:经实证研究发现,假释案件的程序运行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应当从完善相关立法、强化检察监督、健全监管制度、优化考核机制等方面推动假释程序设计的完善。

关键词:假释 考核机制 检察监督 刑罚执行

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稳定监狱管理秩序、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有较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却有时存在“权钱交易”、“以钱买刑”等不法行为,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为此,我们对A市监狱办理的假释案件进行调查分析,通过对假释监督权的职能定位等问题进行阐释,进而提出完善假释检察监督的设计构想,以期对完善假释制度有所裨益。

一、五年来办理假释案件基本情况

2010以来,A市检察院共审查A市监狱假释案件62人,占在押总人数的0.8%。其中职务犯罪案17人,占假释案件总数27.4%,其他类45人,占72.6%。其中2010年审查罪犯假释案件12人;2011年审查16人;2012年审查19人,纠正不当案件2人;2013年审查19人,纠正不当案件3人;2014年审查6人。

(一)严格把握标准,确保刑罚执行工作依法进行

为了正确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假释案件的质量,A市检察机关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前提下,注重与刑罚执行机关进行沟通,加强对法律标准内涵的解释说明工作,结合罪犯狱内表现情况,切实开展检察监督,保证了假释案件的法律效果。

(二)强化检察监督,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是深入开展庭前调查走访。结合日常驻监狱检察工作,调取查阅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及分监区评议会、监狱评审会等记录材料,同管教干警、罪犯本人及同班组罪犯谈话,全面审查监狱是否依法提请及罪犯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情况。二是深入开展庭审过程监督。在法庭调查环节不仅对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充分质证,对不同类型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而且向法院宣读、出示驻狱检察工作和庭审前调查走访中获取的相关材料,避免“被动开庭”。把法庭辩论重点放在对罪犯开展法制教育上,特别是对那些虽然计分考核分数较高并获得监狱奖励,但是不能深刻剖析犯罪原因或者从未对被害方做出任何形式的悔罪道歉以及获奖后改造表现滑坡的罪犯,提出批评教育。在检察监督意见中强调客观全面。在庭审即将结束时,从法律监督角度客观全面地发表意见,对罪犯今后的改造提出希望和要求,做到依法、严谨、规范。

(三)开展矛盾风险防控,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在庭前走访被害人,一方面向被害人宣讲法律政策,引导其正确看待罪犯减刑假释;另一方面向其委婉询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罪犯道歉悔过等情况。在庭审中,讲究举证策略,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或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的案件,指定专人监测,收集舆情,严格请示汇报。

(四)开展专项监督,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重点对正在服刑的“三类罪犯”重新清理核查,对社区矫正中的假释人员,从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检察监督,对脱管、漏管、重新犯罪及假释条件消失的人员,及时建议司法部门收监执行。

(五)深化检务公开,切实保证假释公开透明

确立假释听证制度,对余刑较长的假释案件以及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案件进行听证,充分征求参加人员的意见。开展阳光检察活动,在监区公布假释的相关规定、拟报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大家的监督。

二、假释案件程序运行中的不足

通过调研发现,假释程序运行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对假释的考核规定不规范。监狱机关作为罪犯服刑表现的评定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犯罪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一点与监狱管理人员进行钱权交易获得假释机会,而应当获得假释的罪犯也可能会因为监管人员的不公正而得不到假释的机会。今年年初曝光的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张海案,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二是假释的法定程序规定较为原则。《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该条款未明确减刑假释建议应当具备的内容和提请的必经程序,对法院的审理形式和方法亦无明确规定。加之法院没有专门的减刑、假释案件审判庭,对假释案件只能批量化办理和形式化审查,影响了案件质量。

三是被害人、被判刑人都没有权力参加假释的裁定程序,有失公正。对犯罪人适用假释主要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即犯罪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没有必要执行全部刑罚,但是适用假释也不应完全不顾刑罚的惩罚功能,不顾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否则极可能导致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伤害和损害无法得到有效的弥补和抚慰,甚至引发新的社会冲突。

四是检察机关在假释制度中的监督功能难以发挥。第一,检察机关虽然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可以予以监督和制约,但在程序操作中有些相互脱节,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形象。第二,检察机关对假释对象表现的真实情况了解掌握的不够准确、全面。服刑犯的表现是决定其是否具备假释条件的重要依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的具体表现主要分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四个方面,而认罪服法一项由于其表现隐性化、笼统化、概念化,无法依据有关标准衡量计分,这就造成司法人员考核量化的弹性操作。驻狱检察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具体表现,但首先驻狱所人员力量所限,要通过自身的工作,很难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表现;其次,驻狱检察室人员即使深入在押犯劳动、生活、学习现场,也有“看不到、问不着”掌握不了的情况。第三,驻狱检察室人员通过查档案来了解服刑犯表现,这些文字记录如果中间有“水分”也是很难发现的。第四,检察机关对假释呈报的程序和环节难以有效监督。监狱对假释的呈报一般是由分监区根据所分指标研究好假释对象报到监区,监区再研究好假释对象后上报监狱,监狱再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向法院上报的假释对象。在以上程序中,只有在监狱研究假释对象时才邀请驻狱检察部门人员参加,但检察机关只有对假释的各个呈报程序和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才能确保监督效果,仅对某一个环节的监督,难以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

三、完善假释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为规范假释案件办理提供依据

现行刑罚执行监督在立法上并不完备,尽管可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的一些规定等,但尚不规范,一些地方暴露出的“花钱赎身”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损害了执法公信力,为此需要在立法方面予以规范,减少假释案件办理的随意性。

(二)强化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事前同步监督,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建议执行机关应先将假释案件移送派驻检察室审查监督,并建议修改相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申报处分权。即对有问题的假释申报,检察机关一经发现,有权退回监狱。对符合规定的,经审核后再由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裁定,这样可以确保假释公平、正义。要监督执行机关按照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的考评标准和要求进行计分考核,确保公平竞争,公正考核,使服刑罪犯有均等评分机会以获得加奖分,并及时纠正在该方面可能会存在的弄虚作假的违法问题,为兑现假释政策奠定基础;坚持日常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平时应深入监区对罪犯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检察。首先抽查,即每星期突击抽查两个监区的积分明细台账,核对对每个犯人的加分扣分是否合理合法、有根有据;其次抽问,选择加扣分幅度较大的情况,找各监区内勤和部分犯人询问了解加扣分事情的经过,并了解有无异议;最后抽看,即查看各监区对犯人的积分情况是否在监区内及时张贴公示。在执行机关呈报假释名单过程中,重点对拟报假释的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建立《罪犯计分考核一览表》,对每个罪犯的表现了如指掌,掌握直接的第一手监督资料,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法假释的发生。二是事中同步监督,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开公正。监督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的评议评比过程。监督重点是对拟报减刑假释的人员是否公开评议,投票中有无出现异常情况,防范和纠正暗箱操作等影响公正评议的问题;收集、调查、核实服刑人员就评议、评比中存在的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在减刑假释工作期间,可集中时间和人力找一些服刑人员进行摸底谈话,通过谈话进一步了解罪犯对计分奖励的反映、看法,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评审环节进行监督,在列席执行机关评审会、监狱长办公会时,突出三个方面的监督,监督执行机关上报的罪犯表现情况与驻狱检察部门掌握表现情况是否一致即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发生虚报夸大现象。监督执行机关提请法院予以裁定的具体减刑幅度和假释适宜性,纠正无视罪犯改造实绩大小,随意确定的错误做法。监督把关假释建议书制作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坚决纠正在提请减刑假释材料上的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使人民法院能在真实的经得起推敲的材料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客观公正的裁定。三是事后同步监督,依法及时纠正不当假释。检察机关接到假释裁定书副本后,驻狱检察部门应根据事前、事中监督的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在二十日内对裁定作出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四个方面: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假释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罪犯改造实绩,对裁定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是否确实;审查裁定假释是否适宜;审查余刑计算是否准确。对裁定中违法或其它显失公正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不当假释意见书,并依法监督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定,以确保国家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假释案件庭审制度。法院应改变以往的审理方式,完善假释案件听证审理制度。驻狱检察人员临场监督,可以对申报材料证明力、罪犯悔改表现的认定及申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等充分发表意见,使刑罚执行监督真正落实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效弥补事后监督的弊病。

(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

制度是硬约束,建立有效的制度,强化制度的作用,能够切实维护监管秩序,有效落实假释制度。为此,2014年元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4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对办理假释案件做了进一步规定。除了这些,还应做到: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假释考验期制度、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假释挂钩制度。二是夯实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职务犯罪、金融领域、涉黑犯罪”三类犯罪的监督,落实逐级审批、提前公示、上网公开、开庭审理等制度。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假释背后的执法人员职务犯罪,进一步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从严查处。四是牢固树立“以分计奖,依法减刑”的思想,正确处理法律标准与计分考核结果的关系,应当坚持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计分考核结果为参考,不能以计分考核结果代替法律标准。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是假释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但不是唯一依据。在对罪犯适用假释时,在充分考虑罪犯综合改造表现的同时,还应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犯罪原因等因素。

(四)强化激励机制,促进财产刑和民事赔偿执行

在办理假释案件过程中,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之一,在是否裁定假释上予以体现。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对未执行完毕财产刑和未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单独建档管理,定期考察其经济状况,结合监狱内消费情况,在提请假释时出具考察意见。人民法院在裁定假释时应兑现政策,针对相关配套机制未健全的实际情况,尽量多适用奖励性政策,调动罪犯主动配合执行和履行的积极性,少适用惩罚性政策。

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促进改造重塑人生。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标本兼治,才能真正达到假释的目的,实现国家刑罚的功能。对服刑人员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其洗心革面,从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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