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的建设路径探析

2015-06-08 17:18田丽静李俊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检察官办理检察机关

田丽静 李俊毅

检察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本轮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使办案回归司法活动本身的目标,在先行检察机关7个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的方案中,均探索实施减少行政层级和行政人员编制,实行扁平化管理,确立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思路。在这个改革大背景下,原本正在各地蓬勃发展或拟将独立设立的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未检部门)遭遇了冰冻,拟将被“大部制”、“大刑检”构想合并或撤销。这种改革方案降低了未检专业化能力,忽略了未检社会化职能,影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整体框架的建设,亟需予以重视。

一、未检工作需要专业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强调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承认了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具体涉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实施,涉及各类有关心理帮教、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特殊制度的具体落实,涉及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有关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社会学的未检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这些独具特色的未检制度均需要专业的未检人员来操作,需要打造一支自上而下的专业未检团队,简单的扁平制主任检察官制度显然无法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反而会造成目前已取得的未检专业化程度倒退。

二、未检工作需要社会化

办理好未成年人案件,最重要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成为一个独立自主、对社会有益的个体。这需要承办人员在办好基本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大量向案外工作转移,向社会工作延伸,努力创造一个适合其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和条件。这往往需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慈善救助、共青团、妇联、未保委、关工委等)进行对接,与社会组织(如学校、社区、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等)建立联系,尤其是一些特殊制度的具体落实(如合适成年人选聘、观护场所选择、帮教效果评估、委托异地调查等),更需要开展跨区域合作。这些千头万绪的工作,必须通过未检专业机构持续的牵头、引导、推动,才可能逐步建立起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案外工作由专业社会组织外协办理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而这些工作显然并不都适合由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来承担。

三、未检工作应纳入改革顶层设计

统观美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未成年人法已经脱离了一般刑事法律的范畴而自成体系。其不仅包括刑事案件的办理,还涉及民事、婚姻家庭、教育和劳动等领域。目前,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已经涵盖了除刑事法外的诸多内容。这表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种全方位和综合化的保护,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也必将具有多重属性,最终走向独立的特殊部门法。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看,检察机关的未检业务承担着重要的起承转合作用,在未来案件办理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将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如将已经发展起来的未检部门再重新回归到未检独立之前的局面,将无利于检察机关的价值体现。

根据某中部省份统计,在涉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0%以上,父母离异、家庭缺失的未成年人占到60%以上。未成年人案件背后从来都不仅仅是案件,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当今中国,在未成年人仅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而严重缺失社会教育的现实中,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承担的不起诉帮教、心理帮扶、合适成年人陪伴等社会教育的职能,已成为未成年人接受正常教育途径的最后一道墙。教育、感化、挽救的成功,使更多的未成年人经过评估,进行不起诉处理,降低了非正常监狱改造带来的阴影,顺利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社会管理中承担更多的社会职能,发挥更大的价值。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目标是去行政化,而不是去社会化,是让办案活动回归司法属性本身,而不是盲目合并相关部门,使承办检察官仅仅成为一个办理案件的工匠。在以后的司法改革中,应当持续并加强未检部门的建设,使未检部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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