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

2015-06-08 17:18陈学权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

陈学权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仍然困难重重。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部分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没有获得律师辩护。第二,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没有被认可。第三,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行使辩护权存在诸多障碍。

导致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传统封闭的死刑复核程序遗留下来的司法惯性。第二,有关部门对死刑数量过分敏感的神秘主义观。第三,司法资源配置相对不足。第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属性尚未得到全面的认可。

公安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职责。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29日颁布的《听取意见办法》的基础上,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利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建立死刑复核程序指定辩护机制。第二,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的具体权利,建立死刑复核案件承办法官查询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裁判文书享有的相关权利,明确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期间享有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权。第三,强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监督中对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程序保障。赋予辩护律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核准死刑的法律监督意见的抗辩权,强化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程序保障。从长远的角度看,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为三审程序,完全按照审判程序的规律和要求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利,应当成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加强辩护权保障的理想之路。

(摘自《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第44-54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100029]

猜你喜欢
辩护权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案例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律师在场制度展望
技术侦查证据认定中的辩护权保障——以审判中心为视角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完善刑事辩护权保障机制的思考
律师辩护权的弃权与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