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融资风险研究

2015-06-26 03:19朱四伟刘培勤王小康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2期
关键词:筹融资众筹投资者

□文/朱四伟 刘培勤 王小康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新疆·五家渠)

我国众筹融资风险研究

□文/朱四伟刘培勤王小康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新疆·五家渠)

[提要]本文阐述众筹存在的问题,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

众筹融资;风险;原因;建议

收录日期:2015年5月5日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开始兴起,逐渐为传统的融资模式注入新的活力。据最新数据——《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显示,截至到2013年末,我国共有21家众筹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这种众筹融资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来源于大众。众筹是一种更大众化的筹资方式,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筹资的可能。众筹融资被称之为“让创业梦想照进现实”的融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的又一次伟大创新。众筹融资模式也存在较大的局限和弊端。从长远角度看,众筹融资的发展必将改变草根创业者以及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促进更多创新而便利的产品出现,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进步。因此研究众筹对促进健康而持续融资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由于众筹模式起源于国外,所以,国外文献对众筹产生的原因阐述较多。Belleflamme P(2010)等学者从社会价值角度进行了阐述。Ajay Agrawal等人(2013)对其在创业的创新价值进行了研究。

国内对众筹的文献研究主要集中于众筹融资对社会创新的价值和众筹融资规范化的思考。在我国众筹融资的创新性方面,原磊(2007)、李雪静(2013)在众筹融资的创新性方面进行了探讨。殷鹏(2013)在我国众筹融资的特征方面进行了研究。陈璐(2013)众筹融资的规范化监管方面进行了探讨。方永丽(2015)分析了众筹的融资模式的发张状况与监管。蓝俊杰(2015)研究了我国众筹的问题。

以上文献对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借鉴,但是文献缺乏对众筹融资风险的分析。故本文对其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促进众筹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创业融资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帮助。

二、我国众筹融资风险现状

(一)监管空白,法律风险较高。一方面趁着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大批众筹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然而,相关的网络平台质量层次不齐,相关资质无法核实,众筹平台逐渐进入“野蛮增长”状态,导致创业者和用户对众筹平台的信任度较低;另一方面项目发起人对所获得的资金没有法定的责任界限,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网民的投资意向。

(二)普通网民的认可度低,参与人数少。虽然众筹模式已经通过互联网开始改变传统的融资方式,但普通民众的参与度还比较低,很多众筹项目融资缓慢。在国外,融资周期一般在30天以内,而国内众筹平台的融资周期一般需要45天甚至更长时间,这充分说明了目前我国民众参与众筹积极性并不高,众筹的规模也比较小。

(三)众筹项目运作的透明度较低。在众筹的过程中,很多项目只有寥寥数百字的介绍,没有公司地址、联系方式、商业计划书、风险提示等信息,在众筹完成之后,很多发起人也未能通过网站、邮件、社交工具履行财务透明的义务,投资人无法了解自己的资金去向、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经营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将难以追责。

(四)商业模式不清晰,投资回报难以保证。众筹目前主要有债券众筹、股权众筹、商品众筹和捐赠众筹四类主流回报模式,为了更快的吸引融资,发起人会根据项目的模式不同,允许普通投资者通过众筹获得项目的债券、股票、试用商品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但一个重要的事实是众筹项目的成功率并不高,其收益也是无法保证的。据国外的调查结果显示,融资数额越大的项目,成功率就越低:融资目标为1万美元的项目成功率38%,目标为5万美元的成功率为18%,10万美元的成功率为7%,而且75%的产品会延迟问世。

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出现时间较短,市场不够成熟。众筹模式之所以普及度、参与度不够,除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很大一部原因就是出现的时间比较短,还没有形成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规模足够大的市场。在市场规模上,目前国内众筹项目融资大多都在10万元以内,每年众筹融资的总额也不过才几亿元,市场上仅有很少一部分创意项目通过众筹进行融资,传统的银行借贷、风险投资、发行债券、募集股票仍然是个人和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式,可见,众筹融资的市场普及度远远不够,相关的市场还不够成熟。

(二)融资分散,性质难以界定,存在法律盲区。股权众筹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以分红作为回报,很容易触碰到非法集资的高压线。另外,《公司法》要求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据调查,为了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有意于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人往往要先组建有限合伙企业,再整体入股创业公司。然而《证券法》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这又限制了股权众筹模式中股票的发行方式。可以说,中国式众筹从诞生之日起,一直都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亟须完善。

(三)门槛过低,众筹项目质量层次不齐。为了鼓励更多的创业者参与,大多数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审核机制比较松散,对展示项目也没有明确的标准限制,更别说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的约定,其项目的主要展示形式就是几百字的计划说明和几张图片,这就给了一些抱有不良目的的融资者机会,他们的创意项目往往外表非常诱人,普通投资人难辨优劣,加之资料不详,就会造成盲目投资,会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长此以往,普通网民对众筹的认可度会越来越低,参与人数相应也会减少。

(四)发起者融资的便捷性和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存在矛盾。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的永恒主题,也是行为监管的核心所在。众筹融资的最大问题在于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和筹资者融资的便捷性之间的矛盾。从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和规范经验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主要依赖于信息披露,监管旨在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投资者则依赖这些信息进行理性选择。然而在众筹融资模式中,上述逻辑并不完全适用。

(五)众筹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和早期的信息公开存在一定冲突。不论对于高科技产品、音乐唱片、艺术作品还是社区项目等,众筹都被证明是一个极有效的融资方式。然而,由于对众筹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太放心,许多创业者始终对其抱着一个小心翼翼的态度。众筹尤其擅长的是替初期项目或初期产品融资,而初期项目或初期产品往往是缺乏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但是众筹平台往往会要求提供尽量多的信息以获取投资者的兴趣,这就会带来自己的创意和计划可能会被剽窃的风险。很多非常有新意、非常有意思的项目因为这个问题而放弃通过众筹网站融资,这对创业者、众筹平台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四、政策建议

(一)众筹平台层面

1、提高项目审核门槛,降低欺诈风险。针对目前众筹平台项目门槛较低的情况,要适度提高创意项目在平台展示的标准,特别是要增加对创意提出者和融资企业的信息真实性审核措施,不仅如此,众筹平台应对融资发起人进行信誉记录和调查。此外,众筹中介平台应该对投资额度、筹资后的财务回报形式作出限定,而且众筹应做到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或者证券,不能提供投资建议,不能劝诱或通过他人劝诱购买所提供的众筹证券等。

2、推动平台信息透明化。众筹平台应尽最大努力向普通民众公开发起人的真实性、项目概况、项目风险等信息,并规定在融资完成后项目发起人理应公开的信息范畴,实时跟进项目情况,及时向投资人反馈。

3、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措施。对项目发起者而言,众筹平台的开放性质决定了难以避免创意被抄袭的风险,所以这就要求中介平台拥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做到最大化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权益。

(二)项目发起人层面。探索并建立众筹融资时的小微投资者保护机制。传统证券监管主要是通过发起人信息披露要求来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众筹模式下,为确保众筹融资的便捷性和经济性,一方面要简化众筹方式的信息披露规则;另一方面简化后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减轻发起人负担的同时,也要保护大众投资者的利益。

(三)投资者层面

1、正确认识众筹融资的风险。在《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中,详细概括了投资者参与众筹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众筹机制不完善的风险;众筹项目的执行风险;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投资者维权难的风险。投资者应在参与众筹融资之前进行金融知识的学习,投资者充分了解众筹融资的流程和相关知识,这样才能做到在参与众筹时不冲动、不盲从,才能理性对待收益和风险的关系。

2、充分行使监督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一是监督权利。是指大众投资者应当及时跟进了解所参与的项目信息,并通过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提出合理要求,在一些紧急的情况下通过媒体、监管机构等第三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参与决策的权利,虽然众筹所有的投资人在创业公司这边只体现一个集体股东,每个独立的投资人是没有投票等各种权利的,但他们有权在个人投资者中选出数名代表,投资代表作公司独立监事,拥有查看公司经营情况和银行账目的权利。

(四)政府监管层面

1、出台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鼓励众筹融资发展。从市场角度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时,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考虑到众筹融资参与者的实际情况,既能最大化保持创业者参与众筹融资的积极性,又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规范市场秩序;从融资者角度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时,规则必须简单明了,众筹排除了上市公司、投资公司等类型的发起人,向小企业、初创企业以及无不良信誉的个人进行开放,法律解释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冲突,减少融资发起人的法律隐忧,同时保证信息公开的分层、分时段监管。

2、明确众筹平台的义务。法律应当明确中介机构有教育众筹投资者的义务,对平台的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资料推送,使投资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平台融资的流程,最重要的是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众筹融资的风险;规定众筹平台的信息调查和公开的义务,降低欺诈的可能性。

3、限制中介平台的行为,以保持独立性。中介平台不应当自己发起创意项目,也不应持有某个创意项目的资金和股份,不能对公众投资某个创意项目进行干预指导,更不能参与创意项目的实际经营运作,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原磊.国外商业模式理论研究评介[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7.10.

[2]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N].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6.

[3]殷鹏.中国式众筹的特色路[N].中国证券报,2013.6.

[4]陈璐.众筹风险:靠监管还是靠自律[N].中国青年报,2013.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基金项目(项目编号:BTJR201304)

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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