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电费回收的手段

2015-06-27 00:07张瑞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电费回收电力市场

张瑞

摘 要: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支柱,电费回收关系电力企业的兴衰存亡。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经营不善,发生电费拖欠问题。因此,在当前形势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就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电费回收;不安抗辩权;电力市场

一、 欠费产生的原因

电力市场改革正在不断深化,但由于近几年电力发展滞后于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去年全国21个省市出现了拉闸限电现象,电力短缺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巨额电费欠费已危及到电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若任其发展下去,一旦电力企业丧失发展动力,不仅电荒难缓解,国家电力安全也会受到严重威胁。从电能的自然属性上看,电能是不能储存且其发输配供用过程同时完成,传统的做法一直是先用电后交费的习惯,且电力企业现有的技术也不能做到随用随交,因此就形成了电力企业将电送出去了,并不能收回相应的电费。一旦用户无钱交不出电费或有钱拖欠、不愿意交费的结果就会发生。

(一)电力客户方的主要因素

1.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停产、倒闭,欠费人死亡、外出,搬迁造成欠费。

因受国际大气候的影响,部分企业因种种原因造成停产、倒闭、转让,人去厂空,有的企业已换了几个名称,原欠费户早已不复存在,欠费的户头落了空。有的个体户、加工户死亡,欠费无法收回。有的欠费由于外出多年未归,下落不明,要账找不到人,给陈欠电费回收带来极大的难度。

2. 依靠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由于财政拨付不到位,电费无法及时回收。

财政由于签转手续复杂,或有些财政拨款不足,自身“造血”功能差而又事关大局的用户主要是某些排灌电站或泵站,因其防洪抗旱等,事关大局,致使电力部门不敢贸然停电,省直机关由于权力机构也是缴费随意,久而久之,欠费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越来越多。

3.少数可户经营状况良好,有意拖欠电费。

有的单位采取躲避等手段恶意逃费,有的甚至把欠费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一些企业及其职工用电不交费,停电催费就围攻变电站、四处状告供电企业,有的地方还发生了暴力抗缴电费的事件,一些政府部门未经电力企业同意对个别用户的电价优惠,或者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出发,对电力企业停电催费进行行政干预,使电费回收更加困难,一定程度上造成欠费的恶性循环。

(二)供电企业在收缴电费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缺乏经济意识。

对客户的反应不敏锐,有些供电企业仍然习惯于等客上门,坐收电费的方式,对市场变化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了解掌握不够,缺乏必要的敏感性,对可能的欠费没有预见性。

2.法律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合同中缺乏规范客户及时交费的条款和违约处理条款,对客户的约束力不强;对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堵塞电费收缴管理漏洞重视不够。企业为建立起适应现代经济体制新的电费回收制度,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落后,缺乏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这都是造成电费回收工作难度的增大。

3.收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欠费回收难度大。

在调查中发现,有的供电所对欠费企业催得不紧,力度不够大,对农电工管得不严,造成个别农电工挪用甚至贪污电费数万元还不知道,甚至有的农电工与欠费户合伙做生意。

(三)影响电费回收的外部原因

1.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

目前企业信用机制没有建立,拖欠电费不会影响企业声誉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变相地鼓励了客户靠拖欠电费获取不当利益。

2. 电力商品交易方式的落后造成了电费拖欠。

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先用电后付费的方式,客观上为欠费提供了条件。先用电后交费的供电方式和《电力法》中规定的,对拖欠电费的可户供电企业经多次催交无效,一个月后才能采取停电措施。这就造成在可户拖欠电费两个月内,供电企业无法采取最有效的停、限电手段催交电费。

3. 政府干预。

各级地方政府虽然大多都有电是商品的概念,支持电力企业及时回收电费,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为了地方经济的利益,从中干预,增加了电力企业回收电费的难度。

二、 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回收电费

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行业的新装、增容及其他变更用电的客户,用户欠费停电后要求恢复供电的客户(包括两次及以上欠费停电的居民客户),承包租赁、临时性用电的客户,被查实有窃电行为所有客户或有违约用电行为的非居民客户,客户信用等级较差、电费风险较大的客户等五类电力客户签订预购电协议。这些客户实行先买电后用电的用电方式。

在电力经营中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途径

(一)中止供用电合同履行,要求提供适当担保

实践中,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供电企业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时,可结合电力经营的实际,适当考虑客户利益,对用电方每月分2至3次抄表结算,能有效降低电力销售风险,又缩短了电力贸易结算周期,宜于取得社会的支持和用户的理解,操作中阻碍较少。如2000年9月某水泥厂承包人承包期即将结束,当时,该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拖欠电费达二十余万元,电费回收风险明显增大,某供电公司在办理该厂630kVA变压器启用这一变更用电业务时,严格执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尤其是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通知并要求用户:1.办理变更用电必须缴清陈欠电费;2.供电公司已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今后每月分三次抄表收费,启用前,需预缴10天电费作为担保,待新增电费达此数额时,必须重新预缴,否则,将按法定程序中止供电,由于该供电公司依法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确保了承包期结束时,该厂电费回收结零。

另外,在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时,供电企业还可根据欠费户的资产状况,要求其为所欠电费提供适当抵押担保。

(二)解除供用电合同

如上所述,供电企业依据《合同法》规定,履行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义务及举证责任,在用电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供用电合同,暂停按约供电。用电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供电方应恢复履行供用电合同,继续按约供电。用电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消除障碍恢复履行能力并不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供电方可以解除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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