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穆勒的自由主义及其在当今中国的意义

2015-06-29 11:20姚漪捷
卷宗 2015年6期
关键词:穆勒功利主义自由主义

姚漪捷

摘 要:约翰·穆勒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产生过重大影响。在其著作《论自由》中,穆勒强调了思想、言论自由与个性自由发展的重要性,集中表述了自己的自由主义思想。同时,穆勒又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叛逆者,其功利思想与对工人阶级的同情将其自由主义理论导入了社会自由主义的范畴。在当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发展中,穆勒自由主义被打入冷宫,但对其自由思想的学习在当今中国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约翰·穆勒;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社会自由主义

基金项目:华东理工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英美文学与文化研究”项目

编号 WS1325003

1 引言

约翰·穆勒是十九世纪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代表,他的著作《论自由》更是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在《论自由》一书中,穆勒以公民自由为论题,从功利主义的道德基础出发,强调了思想、言论自由、个性发展自由这些公民的自由权利对个人,乃至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作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自由主义思想做出了辩护,激励了无数的青年自由主义者。

改革开放后中国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约翰·穆勒的自由学说逐渐被世人所遗忘。然而,本文认为,在二十一世纪的当代中国,穆勒的自由主义思想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他所提出的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自由与独创性的概念仍是国家、社会进步的首要推动力。在今天的中国,我们仍然应该继续学习约翰·穆勒的自由主义思想。

2 约翰·穆勒自由主义及其局限性

2.1 约翰·穆勒的自由主义

在《论自由》的导论部分,约翰·穆勒开宗明义,明确指出他所要论述的对象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1: 6]

紧接着,他提出暴政并不仅仅存在于独夫或寡头统治,民主共和国中也有可能出现暴政,即“多数人暴虐”,或“主导舆论和好恶感的暴政”[1: 8-9],因此即使是在人民自治的民主社会,找出社会对个人独立性合法干涉的限度,并维护它免受侵蚀,也是十分必要的。

2.1.1 思想及言论自由

穆勒认为,国家或公众对思想及言论自由的压迫是绝对错误的,因为这种权利本身是不正当的。他坚持相信,分歧不是一种恶,而是一种善,并从四个方面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假设被压制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对该意见的压制就是对自身绝对正确性的一种冒认,这不仅是对贡献真理者的戕害,更是对全体人类的掠夺。

第二,假设公认的意见都是正确的,自由讨论仍然十分必要,因为不接受讨论的真理只是又一个迷信,没有坚实的基础,也无利于培养人类的智力和判断力。

第三,不仅如此,在缺乏讨论的情况下,不仅真理的依据,连真理本身的意义都会很快被遗忘,只有在最广泛、最有力的讨论中,人类才能真正理解一切重要的真理。

第四,通常情况下,两种相互冲突的意见各有一部分是正确的,因为在人类心智方面,“片面性永远是规律,多面性则是例外”[1: 44]。此时自由讨论的意义在于谋求调和,完善真理,减少其片面性。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同意见的存在都是有益而无害的,思想及言论自由是绝对必要的。

2.1.2 个性的自由发展

出于相同的原因,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人的个性应该得到自由发展。不仅如此,穆勒进一步提出,“个性发展正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的首要因素”[1: 53],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发展个性有助于锻炼自己的能力。因为“人类的官能如洞察力、判断力、辨别感、智力活动,甚至道德取舍等,都只有在进行选择时才能得到运用”[1: 55],而智力和道德能力也和肌肉一样,用进废退。盲从者不做出选择,除却迎合习俗外别无自己的意向,相当于失去了人之为人的价值。

第二,个性发展的人对尚未发展的公众有益。首先,公众可以从个性发展者身上学到“创新的做法、更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因为首创性是人类事物中的重要因素。其次,鼓励个性自由发展的环境有助于天才的成长,而天才的成长又是打破“集体平庸化的必要力量”[1: 60-61]。

第三,个性的自由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穆勒指出,“进步的唯一可靠源泉乃是自由”,因为在自由的空气中,“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1: 65]。相反,在习俗的专制下,个人渺小无力,丧失了创新力、首创性以及进步的可能性。

个性的自由发展在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1.3 社会对个人行为干涉的限度

那么个人自由与社会干涉的界限应该是什么呢?在《论自由》的导论部分,穆勒提出 “若要违反文明社会中的某一成员之自由意志,干涉其行为,唯一的目的只能是防止其危害他人”。在第四章,穆勒给出了他对于伤害的定义,即“侵害某种受到法律或默喻保护的权利或利益”。此时,如果社会这种伤害行为的干涉符合公共福利,社会就有正当权利通过法律或舆论手段对其进行惩罚。

然而,触犯他人权利与个人行为缺乏自慎和尊严分属完全不同的范畴。某些行为并未伤害他人权利,只是有害于他自己的道德或生活,那么社会就无权干涉这种行为,最多只能对其劝说,或干脆置之不理,“避免与他合群,并警告他人也这样做”。除此之外,个人行为即使招致旁人不喜,“社会也应该为了人类自由这一更大利益的缘故而忍受它,”因为“整个人类最普遍的自然倾向之一,就是扩展所谓道德督查的界限不到侵及最无异议的个人合法自由不止。” 因此,为保证个人自由,社会对个人行为干涉的界限必须停留在仅关涉社会的那部分行为上。

2.2 穆勒自由主义的局限性

2.2.1 穆勒的功利主义

穆勒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其功利主义思想的基础之上的。在《论自由》的导论部分,穆勒就明确表示,“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中引申出来有利于我观点的论据,我都一概弃置未用。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可见对穆勒而言,思想、言论自由与个性的自由发展之所以重要,完全是因为尊重公民的这些个人权利有助于增加公共福利。那么,穆勒的功利主义主张能否为其自由主义思想提供坚实的道德基础呢?

另一方面,穆勒所主张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功利主义”意图对边沁功利主义做出修正,就结果而言却似乎与旧有理论背道而驰,反而进一步削弱了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性。在《功利主义》中,穆勒首次提出了快乐有“质量”的概念,并认为快乐的质量比数量更重要,而只有通过教育,人们才能具备欣赏高质量的快乐的能力,“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满足的傻瓜,……如果那个傻瓜有不同意见,那是因为他只知道自己那部分的问题。” 在《代议制政府》中,他要求给有“智力上优越性”的公民以“复数投票权”,目的是当体力工作者获得平等投票权后,避免因其数量优势而可能产生的“政治知识水平太低和阶级立法”的危险。

2.2.2 伤害原则

穆勒在《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的社会对个人行为干涉的限度,即其著名的伤害原则,在逻辑上并无实际意义。

在这里,“群己权界”就字面理解,指的是对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力的界定,就是要确定什么是“社会必须保护我拥有的权利”。这种划分又是由伤害原则界定的,即“社会无权干涉个人权利,除非是为了防止该行为伤害他人的个人权利”。

2.2.3 社会对个人行为干涉限度的难以界定性

功利主义原理无法为个人权利提供可靠的基础,“作为进步存在的人的永恒利益”这一概念更加模糊并富于争议性,无法作为客观一致的界线存在。但也许正如哈耶克所提出的“自由秩序原理”那样,自由边界的确立或群己权界的界定是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经由人们的选择而形成的普遍为人所遵循的某种“自发秩序”。这些自发秩序中可能存在互相矛盾之处,但这种情况是可预见的,此时就需要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可能建构出一套“个人权利表”以应对人类社会所有可能的繁杂情势。

3 穆勒自由主义的影响

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如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及尊重个性自由发展等,都对英国本土乃至整个世界的自由主义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英国本土而言,穆勒自由主义思想正是英国自由主义从自由放任主义向社会自由主义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3.1 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

穆勒在《论自由》一书中表达的自由主义思想仍具有明显的自由放任主义特征,即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他在导论部分就指出,即使是在人民自治的民主政体中,也必须注意防止政府权力过大而妨害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在《论自由》的第五章,他又详细论述了政府干预过度可能导致的后果。

然而,从《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下简称《原理》)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穆勒的自由主义最终背离了古典自由主义,走向了社会自由主义,而这种背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穆勒看来,个人财产必须得到社会认可,才能真正成为个人权利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财产的分配是要取决于社会法律和习惯的。在《自传》中,穆勒写明他做出这种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强调财富分配问题并不是理所当然不受人力干涉的,经济学家不应该将现存的经济关系当做一种永恒不变的经济关系。[11]这样一来,自由放任主义的理论基础就被大幅削弱了。

第二,他认为自由放任主义所提出的“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终裁夺者”这一概念存在许多例外和限制条件。他在《原理》第五篇第十一章写道,“还有另外一些东西,……最需要这些东西的人反而最不想得到它们。”由此,穆勒虽未与自由放任主义完全决裂,但他对“最终裁夺者”这一概念局限性的承认已经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背离。

第三,穆勒将政府职能区分为必要和任选两种。如果按照自由放任主义所要求的那样,政府只担任“守夜人”的角色,则一些被普遍承认的必要职能势必被废弃。然而,政府对这些职能的履行有助于增进公共福利,因此得到了普遍承认,而对这些职能的限制则是不符合公共福利的,自由放任主义在此并不适用。

穆勒自由主义对自由放任主义的背离引起了很大的响应,他所提倡的这种更具人文精神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显然更具有说服力和吸引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加速并最终导致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

3.2 社会自由主义的开始

在1852年出版的第三版《原理》中,穆勒重新审视了社会主义,并对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对圣西门和傅里叶渐进改革式的社会主义思想表现出极大的同情。他在《自传》中甚至声称:“我将属于社会主义者的行列。”同时,他在《原理》及《代议制政府》中对政府积极作用的明确讨论,也标志了穆勒的自由主义思想从古典自由主义到社会自由主义的转化。

作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穆勒对社会主义这种意识形态仍然心存疑虑,其自由主义思想也与社会主义截然不同。他在《代议制政府》中极力主张的“复数投票权”体现了他对“多数人暴虐”的恐惧,而这种“多数人暴虐”,在穆勒看来,正是大多数社会主义体制所内含的,因为“‘共产意味着取消自由竞争,限制个性自由发展,实现社会垄断。”虽然仍有所保留,但穆勒自由思想的社会主义倾向性可谓是史无前例的,他对政府積极职能的承认“将政府干预的界线推至了自由主义的极限” 。哈耶克曾说,“由于他对分配公道的倡导,以及在其他著作中对社会主义之渴望所持之普遍同情态度,开启了大部分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温和派社会主义逐渐改革的转变。”这种转变之后由托马斯·希尔·洛林及伦纳·霍布豪斯等人继承及发扬,最终形成了后来的社会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肯定政府的积极职能,为国家干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促进了二十世纪至今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改革发展,在客观上保证了公民的社会权利,使得欧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质变,甚至“逃过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崩坏的预言。”

4 穆勒自由主义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意义

穆勒自由主义思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过巨大的影响力,但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其学说却逐渐被世人所遗忘了。新古典自由主义领军人物哈耶克认为穆勒自由主义是将知识分子引向社会主义的罪魁祸首,而将其排斥于古典自由主义殿堂之外。马克思则认为穆勒的思想理论自相矛盾,是“折衷主义和混合主义”的产物[13: 125],进一步阻碍了穆勒自由思想在中国的学习和传播。然而,本文认为穆勒自由主义思想在今天的中国仍具有现实意义。

4.1 中国自由主义的现状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社会的体制改革就存在着强烈的经济自由主义倾向。“自由”、“公民权利”等自由观念受到普遍重视,市场机制与依法治国的理念进入原有的体制,呈现出混合体制的特征。]然而,经济自由主义的自由市场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不公与腐败现象,扩大了贫富差距,制造了一大批城市贫民。从九十年代中期起人们开始感受到社会上的另一种压迫形式,即金钱所导致的社会不公。]这使得人民群众对自由主义思想产生了巨大的不满和反对情绪,最终导致了经济自由主义的边缘化。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中国知识界产生了自由主义和新左派两种思想的争论。然而,这场论战中的自由主义阵营,“并不代表自由主义整体或全部,而只是自由主义中的一支:以哈耶克为旗帜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4.2 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学习穆勒自由主义

由于种种原因,穆勒自由主义并没有成为九十年代至今的中国自由主义思潮的主要思想来源。然而,本文认为,在二十一世纪的现当代中国,对穆勒自由主义的学习仍然十分必要。

首先,学习穆勒自由主义有助于社会公民培养自由主义诸美德。经过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自由主义熏陶,当代中国的大部分民众已经对“自由”、“公民权利”等自由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熟悉,但对大多数人,尤其是对青年来说,他们普遍渴望自由,要求自由权利,却并不能真正理解“自由”、“权利”等名词中的思想内涵,也很难找到正确、规范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自由主义情感。

其次,穆勒的功利主义基础中所传达的因时制宜的精神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以“最广泛意义上的功利主义,把人当作进步的存在而以其永恒利益为根据的功利主义”穆勒一方面强调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又在同时背离了自由放任主义的基本思想,转而要求政府的积极干预,他这种看似前后矛盾的思想表述事实上正是对因时制宜精神的彻底贯彻。

在今天的中国,真正的自由尚未普及,各式各样的伪自由却泛滥成灾,披着自由主义外衣的自私自利、极权主义、腐败、剥削和垄断大行其道,因时制宜,应该从穆勒自由主义开始,真正理解、掌握自由主义的思想内涵,從而推动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进一步发展。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在二十一世纪的当代中国,我们仍然应该学习穆勒的自由主义。

5 结论

由于所学有限,本文只是从表层的直观现象出发粗浅地探讨了穆勒自由主义在当今中国的一些现实意义,而这些表层的社会现象背后恰恰折射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深层问题,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穆勒的自由主义思想可能做出何种解答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Mill, J. S. On Liberty[M/OL]. Kitchener: Batoche Books, 2001.

[2]迈克尔·J·桑德尔.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 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11.

[3]邓正来. 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A].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 邓正来译. 自由秩序原理[M]. 上海: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4]霍宏霞. 自由:权利与功利下的言说——读密尔《论自由》[J]. 河北法学, 2007, 25(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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