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版权集体管理的合理性

2015-07-01 03:14芦世玲
现代出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

摘要:版权交易是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作品的使用而进行的商品交换。版权交易前的彼此信息搜寻、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和决策以及交易契约达成后的监督与执行均产生交易成本。集体管理是对个别、分散的版权的调整和界定,将对作品以及财富等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版权集体管理为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合理路径。

关键词:版权交易;版权集体管理;交易成本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谈道:“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

这一表述从经济学的角度验证了版权权属界定的必要性。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能影响资源的配置,并且自由的市场交换最终将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然而,正如科斯所分析的,如果没有法律制度来确认权利的界定,任凭市场对权利进行转移与合并从而达成资源配置,那么这一过程中将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这一成本的存在可能无法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也无法带来产值的增加。

版权集体管理是将个别、分散的权利集中起来行使,将原本由版权权利人自己行使的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事实上是对版权权利的调整和界定,将对作品的使用以及财富等资源的分配产生影响。从版权交易的过程来看,这种调整和界定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交易成本泛指一切为促成交易发生而产生的成本,因此很难对其作出准确的界定和列举。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他描述交易成本为“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是经济系统运转所要付出的代价或者费用。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双方谈判的费用、签约的费用以及监督费用和解决纠纷的费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对交易成本进行削减的办法,即设立企业。他认为,“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内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不同组合中的讨价还价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科斯在这里描述了企业的性质。

当我们把版权置于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视野之下,我们便能够考察到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在达成版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进而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版权价值实现的“替代物”,通过分析检验集体管理组织对于版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的削减作用来论证版权集体管理的合理性。

达尔曼对于交易成本阶段性的分析直观、简洁,具有较强的工具性。他认为,根据交易的三个不同的连续阶段,交易成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商品和交易对象信息搜寻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以及监督和执行的费用。版权交易是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作品的使用而进行的交换,存在交易前的彼此信息搜寻、交易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和决策以及交易契约达成后的监督与执行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均为交易成本的来源。

一、交易对象信息搜寻成本

交易对象信息搜寻成本包括取得交易对象信息所需成本和与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所需成本。

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经济学的研究假定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但是理性最大化并不意味着完美的理性,相反,理性最大化提示我们,理性选择受制于人的认知能力,认知能力的局限性致使人的理性选择也是有限度的。收集和使用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局限,由此也形成一定的交易成本。

版权实现的过程,是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达成和执行交换协议的结果。那么在交易发生之前,对于权利人而言,作品完成后自动取得版权,寻找到需要作品的使用者便是交易发生的前提;对于使用者而言,由于产生了使用某一作品的需要,寻找到该作品的权利人同样是交易发生的前提。现代社会,信息传播频繁而密集,作品的创作与使用随处发生,虽然网络技术的进步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信息搜索手段,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版权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并非能够轻易搜索到彼此信息。例如,商场、餐饮、娱乐等场所常常使用数量众多的背景音乐,而如果这些场所的经营者不得不去一一搜寻所使用音乐的词曲作者、演唱者、出版商,那么更大的一种可能是,经营者为此付出的搜索成本远远高于由于音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润。这一交易成本如果无法削减,导致的结果要么是使用者索性冒着被诉侵权的风险继续使用音乐也不支付报酬,要么放弃使用音乐。不论何种选择,当事双方都无法从中获得利益,资源不能达到良好的配置。

在版权交易双方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中,还可能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而产生交易成本。机会主义是指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使用诸如隐瞒真实信息、对交易意图作不实陈述以及欺诈等策略性行为。机会主义者在与对方的信息交换中可能会有意发出错误信息以误导他人,拒绝向别人透露他们需要但缺少的信息,或者他持有的而别人需要却又缺少的信息。这时,对于当事的另一方而言,要甄别、搜索真实、有效的信息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在可供交易双方选择的交易对手很多的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会变小。

中国版权集体管理,是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等活动。在版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后,集体管理组织以单一的身份成为众多不同作者版权的实际行使人,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者不再需要耗费更多的成本去寻找权利人一一获得他们的授权而免于侵权风险。信息搜索成本得到有效控制,促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由于集体管理组织不论面对权利人还是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均为对方提供数量众多的交易对手,这能够有效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

财产权的存在使资源的价值得到凸显。任何一种资源为人所有,就意味着总有一些人,他们有权排除其他任何人占有其特定的资源,而资源的合法所有者个人必将会通过各种措施来努力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如果某一资源的所有者能够对其他使用该资源的人收费,那么,对每一个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将包括由其增加使用者而使其他使用者增加的成本,因为这种成本降低了资源对其他使用者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他们愿意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使用该资源的价格。通过对照不难发现,资源的所有者需要资源价值的最大化,而其他使用者则在交易过程中希望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对资源的使用。交易双方在关于资源的价值和价格上存在对立,因此需要讨价还价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

版权交易也不例外。权利人希望作品得到认可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而使用者则希望能够以更低的价格来补偿对作品的使用。双方要达成交易,必然要经历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交易成本因此形成。首先,对于就某些版权的交易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而言,不论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数量庞大的谈判对手所形成的交易成本甚至大到能够使人预见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次,对于权利人个体而言,与所有的作品使用者进行谈判、达成交易是很难做到的,因此最终只能选择其中一部分使用者进行交易,如此一来,因作出选择和决定而形成的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反之,使用者亦同此理。再次,通常作者即版权人,特定作品的作者往往是数量有限的自然人,而版权使用者有可能是自然人,但在很多情况下是法人组织。当自然人版权人面对法人组织使用者时,尽管双方在版权法律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谈判中,双方的议价能力是存在差异的。作者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法人组织的组织形象、综合实力等都会影响到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

当我们将版权纳入集体管理,上述产生高昂交易成本的情况会得到改善。首先,众多权利人由一个合法组织代表进行交易谈判,大大提升了谈判的效率。其次,将版权纳入集体管理能够实现版权交易双方主体尽可能全面覆盖,从而减少彼此选择、决策的成本。再次,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机构,消除了作者之间、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的差别,使双方的谈判更有价值。

三、监督和执行成本

威廉姆森提出资产专用性是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之一。资产专用性指一项资产能够调配用于其他用途的程度,或者由其他人使用而不损失生产价值的程度。在一项交易活动中,当交易一方或双方对对方的依赖程度很高,或者被对方控制,那么这样的交易就被称为资产专用性高的交易。在资产专用性高的交易中,如果交易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是机会主义者,那么交易的监督成本、执行成本都会变得更高,交易双方就交易内容重新谈判、申请仲裁和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从而抬高交易成本。

在版权交易中,资产专用性高的情况很容易出现。一方面,版权交易的发生源自于人们精神文化消费的需要,而文化消费具有其自身特点,其中,时尚化发展是现代社会文化消费的重要特点,这就导致消费需求往往跟随社会流行文化的发展而变化。对于版权使用者而言,选择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广受欢迎、具有时尚气质的作品版权才能够满足终端客户的消费需求,从而产生效益。由此,在特定时期,版权交易中使用者产生对特定权利人的依赖性,交易成本随之被抬高;另一方面,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生产是一项参与者众多的活动,作品只有通过交易、获得使用才能够实现其版权价值。对于绝大多数普通作者而言,其作品通过版权交易获得被传播的机会并非轻而易举即可实现,因此,数量众多的普通作者对使用者存在依赖性,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成本也会被抬高。在实践中,由上述两种高资产专用性情况导致的使用者为了降低成本而产生的侵权盗用行为、普通作者为实现作品传播而忍受使用者低廉的使用费等显失公平的状况并不罕见。侵权行为的监督,版权交易的合理、合法执行都因此变得更为重要,但是版权人很难凭借一己之力来监督其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使用,有限的监督也需要付出高昂的监督费用,交易成本因此很难得到控制。

相较而言,版权集体管理能够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和开放的交易平台,从而降低权利人与使用者在不同情况下对对方的依赖性,降低资产专用性和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正常交易完成后,集体管理组织对于版权交易基于规模化的监督和执行,其效率远远高于权利人的单打独斗,其对交易成本的控制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在版权交易过程中,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往往因为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数量众多且分散而在交易过程的各个阶段形成沉重的交易成本,版权集体管理将这些“小权利”集中起来行使,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其存在有合理性。

(芦世玲,中国传媒大学编辑出版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 [美]罗纳德·科斯著.刘守英等译.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136.

② 常青.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法经济学的视角[J].法学杂志,2006(06).

③ 包霄林.文化消费的十大特征[N].200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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