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煤矿伦敦诉讼的前前后后

2015-07-02 05:47赵彤
档案天地 2015年6期
关键词:矿务局矿权开平

赵彤

一百多年前,开滦煤矿的前身之一,中国近代著名的大型煤矿——开平矿务局,远赴英国伦敦,发起了一场轰动中外商界的诉讼案。这场诉讼案由矿务局督办张翼以个人名义发起,本是清末中国人收回矿权的一次尝试,但因其作为清末首次海外商业诉讼的特殊性,被称为“东方第一案”、“震惊全世界的国际官司”。

一、诉讼的背景和兴起

由李鸿章授意、唐廷枢创办的“开平矿务局”,自1878年起一直以“官督商办”模式运营,其财产地亩及煤田的采矿权均由清政府控制。至十九世纪末,因秦皇岛码头借款,直隶全省矿务督办兼开平矿务局督办张翼通过大清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与英国墨林公司有了往来。1900年6月,开平煤矿被八国联军占领,张翼以“保全开平矿务局产业”之名义,给予德璀琳“便宜行事之权”,并于7月委托德璀琳“广招洋股”,将开平矿务局变为中外合办的公司。德璀琳以开平矿务局代理总办身份,与墨林公司代理人胡华签订《卖约》,把开平矿务局的产业卖到胡华名下,并由墨林或墨林公司相助依据英国法律以“开平公司”名义注册组建新公司。1900年12月21日,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即“开平公司”)在英国伦敦注册。1901年2月19日,张翼又签署了《移交约》和《副约》,将原开平矿务局产业移交给新的开平公司。虽然《副约》中有督办、中国股东享有的权利及设立中国董事会等条款,但在矿产移交后新公司运营过程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认可和执行。通过“旧股换新股”等资本运作方式,原属清朝“官督商办”制企业的开平矿务局实际上被外国资本控制。

契约签署5个月后,张翼上奏朝廷,称开平矿务局“加招洋股,实行中外合办,改为开平矿务有限公司”,他并未如实上报 “签约卖矿”的实情。当时的清政府正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没有意识到“开平矿务局产业被盗卖”已成事实。原开平矿务局股东数次集会商议对策,也没有引起官方的重视,直到两年后中英双方因唐山矿区悬挂国旗事件(史称“龙旗事件”)互相交涉,时任直隶总督袁世凯才得知事情的真相。袁世凯向朝廷上奏,谴责张翼的卖矿行为。迫于朝廷令其收回矿权的压力,张翼委派原开平矿务局雇员、英国人庆世理(Kingsley)赴英,在伦敦赫克斯莱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启动了收回开平矿权的法律诉讼程序。

1903年6月17日,伦敦赫克斯莱律师事务所向伦敦高等法院正式提交了起诉书(又称“控词”)。起诉书陈述了开平矿产移交的经过,指控被告公司(开平矿务有限公司)无视《副约》,没有遵守《副约》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及老股东的利益。原告张翼据此以开平矿务局督办名义起诉被告墨林和开平矿务有限公司,称其在开平矿权移交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且没有履行《副约》规定的条款,要求宣布1901年2月19日的《副约》为有效契约,并要求判令墨林和英国公司履行《副约》的各项规定。张翼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第一,用欺诈手段取得的《卖约》和《移交约》应当予以撤销;第二,被告应对原告(张翼)及其公司(开平矿务局)在移交过程中因失去督办职务和股份造假掺水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1903年9月21日,被告墨林和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向法庭递交了答辩书,对原告提出的指控予以否认。

随后的一年中,收回开平矿权的诉讼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袁世凯又两次参奏,谴责张翼拖延收回开平的行为。清政府先是将张翼革职,后又批准他以三品顶戴的官衔赴英出庭对质。1905年1月6日,张翼携德璀琳、严复(曾任开平公司总办)等人抵达英国伦敦。

二、庭审经过

1905年1月17日,英国皇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张翼诉墨林及开平公司”案,庭审地点设在大法官法庭(又称“衡平法庭”),主审法官为英国皇家大法官卓侯士(Justice Joyce)。从正式开庭到3月1日庭审结束,共开庭15次,原被告双方共有10位律师出庭,原告张翼从伦敦赫克斯莱律师事务所聘请了莱韦特(Levett)、吉尔(Gill)、扬格(Younger)和劳伦斯(Lawrence)四位律师,被告墨林聘请的三名辩护律师是休斯(Hughes)、艾萨克(Issacs)和哈特(Hart),开平公司的辩护律师霍尔丹(Haldane)、汉密尔顿(Hamilton)和弗农(Vernon)也系数出庭。

庭审的初始阶段,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就案件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陈述,并出示了书面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契约原件、文件、来往信函等等,共计20多种。1月18日至2月8日,主审法官卓侯士开庭传唤证人,代理律师对与本案相关证人进行当庭询问。8位证人陆续出庭,他们中既有本案的原告张翼,又有直接参与契约签订和开平公司筹建的德璀琳、胡华、墨林等人,其具体身份是:

张翼(张燕谋):清朝三品官员,本案原告,授权签订《卖约》,以清朝直隶及热河全省矿务督办、开平矿务局督办名义签署《移交约》、《副约》;

德璀琳(Detring):德国人,时任大清天津海关税务司,代表开平矿务局与胡华签订《卖约》,并以开平矿务局代理总办名义签署《移交约》;

胡华(Hoover):美国人,代表英国墨林公司签订《卖约》、《移交约》,并以开平公司总办负责开平矿产的移交;

伊美斯(Eames):英国律师,天津“北洋大学堂”法律教授,《卖约》起草人;

墨林(Moreing):英国墨林公司董事长,参与开平矿务局筹资及开平公司创建,为开平公司主要发起人。

吴德斯(Wouters):比利时人,参与《移交约》签署及开平矿务局资产移交等事务,曾以开平公司总办名义签署《开平矿务有限公司试办章程》;

特鲁威(Trouet):比利时人,曾任开平公司董事,参与开平矿产移交过程中张翼、德璀琳与英方总经理之间围绕《副约》地位等问题的纠纷处理;

狄克逊(Dickson):注册会计师,曾经参与开平矿务局资产的审计。

在法官录取了以上证人的口供后,2月9日至11日,原被告辩护律师为了各自代理方的利益,进行了连续四天的法庭辩论。辩论的重点主要围绕《副约》的法律地位、张翼的索赔请求、墨林及其公司的欺骗行为、新旧公司股票置换过程中的造假掺水问题等内容。再经过几天的短暂休庭,1905年3月1日,卓侯士法官做出了初审判决,并开庭宣读了判决书(注:这份长达8000字的判决书被收入《开平矿局交涉事汇》一书,也称“张燕谋控告墨林案判文”或“英公堂判词”)。

判决书认定了被告没有按照《副约》行事这一事实,并宣布“《副约》对于被告具有约束力”。如果开平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将“把移交所涉及的矿山和财产归还原告”或“禁止被告公司的代理人继续持有”。卓候士法官判定由被告支付诉讼费用,但没有支持张翼提出的损失索赔等要求。同时,法官认为《副约》因签署《移交约》而制定,是《移交约》的补充,因此不能视作独立执行的合同,不能判决强制执行。

对于英国法庭的初审判决,被告墨林提起了上诉。1906年1月16日至24日,英国伦敦上控公堂(又称“中公堂”,即上诉法庭)连续7次公开开庭审理,最后由仲裁人杰克逊(Jackson)做出最终裁决:皇家高等法院关于“被告应遵守《副约》”的裁决继续有效,不支持张翼提出的索赔请求。张翼的职权范围不能超出公司董事的权限,不具备“开平公司督办”的任职资格。仲裁人要求原告张翼中止其上诉行为。至此,官司的庭审过程告一段落。

三、“诉讼案”的效果和影响

伦敦诉讼从开始起诉到最终判决,历时近四年。四年中,原告张翼花费近400万两白银,最终得到了所谓“胜诉”的判决。初审判决后不久,张翼返回了国内,只留下代理律师在英国处理上诉及后续事宜。事实上,这场官司根本没有影响到开平公司的运营,从1901年矿权移交至1906年终审裁决,原开平矿务局资产已经由外国人实际控制,并经营达6年之久。据此,后人对于这场官司的普遍看法是“名为胜诉,实则败诉”。仔细研读当时留存的档案资料,透过某些细节,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官司背后的某些端倪。

(一)双方对于判决结果的理解及反应

伦敦诉讼依据的是英国法律,遵循的是英国的诉讼程序。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原告张翼认定是完全胜诉。1905年初审判决后,张翼在伦敦三次致电当时的直隶总督袁世凯,表达了对判决结果的看法。张翼认为:英国法庭已经充分认定了《副约》的有效性,“断令全行遵办”。原告方的诉讼费用将由被告赔偿,被告因为违背契约而骗得的股款也将按照法律程序查明后另案索偿。张翼称《卖约》是由德璀琳私自订立,“全不为据”。《副约》应当作为执行的主要依据,因此他认为“官督商办、国家主权及公司督办之平权,全已收回”。在袁世凯就《卖约》、《移交约》是否作废、中方对开平公司的管理权等问题提出质疑后,张翼认定《卖约》作废、《移交约》“系诈骗而成,不足为据”。他固执地认为新的开平公司为中外合办,中方的主权没有丧失,督办能够依据《副约》规定,“管理公司一切事宜”;“是地主矿权,仍在中国,并无英官干预。照副约收回,利权似无亏失”。 清朝廷曾下谕旨,命张翼留在英国处理善后事宜,但他违抗谕旨,从伦敦回到了国内。

相当于张翼的态度,作为被告方的墨林和开平公司对判决结果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初审判决后,被告墨林上诉至伦敦第二上诉公堂(Court of Appeal II)。通过上诉,最终达到了阻止张翼恢复督办职务、继续管理开平公司的初衷,使张翼“中外合办”的梦想彻底破灭。被告开平公司一方面对判决表示执行,另一方面却通过天津总经理那森少校,与清直隶总督袁世凯交涉,确保其在中国的利益不受损失。

关于双方之间的交涉事宜,相关历史档案多达百余件。这些历史资料的字里行间,记载了开平公司阳奉阴违的态度和举措。据开滦英文档案265卷记载:1906年终审裁定后,开平公司伦敦董事会秘书致电天津总经理那森,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不久,开平公司伦敦董事会致函天津总经理那森少校,表达了董事会有条件执行法庭判决的意愿。针对伦敦法庭关于“遵守《副约》”的判决,董事会确立了两点:一是在中国当地建立董事会(Local Board,地方董事会),二是委任张翼为驻中国督办。关于第一点,董事会一致认为已刻不容缓。对于第二点,开平公司发起人墨林及董事胡华认为应该委派张翼为督办,目的是“不引起清政府的反感”。拥有重要话语权的两位董事戴维斯和特纳则有着完全相反的看法。董事会其他成员认为应该尽力满足清政府的要求,在公司规章制度框架内委任张翼。开平公司派驻天津的总经理那森少校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讲,建立董事会虽然要做出一定的牺牲,但是能够确保获得清政府的支持,可以在慎重考虑后实施。对于任命张翼为驻华督办,那森少校表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尽管张翼有可利用的价值,但不适宜担任督办职务。结果,在建立董事会这件事上,开平公司董事会表面上答应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敷衍拖延,抛出了法律顾问、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等人各种所谓的“看法和建议”;而对于《副约》中“张翼仍任开平公司驻华督办”的规定,无论是开平公司董事会还是总经理那森少校,均采取了置若罔闻、不予理会的态度。与此同时,那森少校继续与张翼保持接触,并通过各种渠道,和直隶总督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等人商洽。在确认了清政府不会采用武力方式夺回开平矿权后,那森想方设法维持与袁世凯的所谓“友好”关系。对于法庭关于对原开平矿务局损失进行调查的要求,开平公司表面上配合调查,暗地里采取拖延的办法,依照那森的说法,要“拖到一个有力的时机再解决”。

开平公司对于判决的敷衍,还可以从以下事实中找到原因。在那森少校与开平公司伦敦总部的来往信函,以及相关备忘录等档案资料中,可以查到这样的记载:开平公司凭借《卖约》、《移交约》、《副约》三个契约,早已在英国伦敦完成了公司的备案注册程序,确立了公司的合法地位。而且由于开平资产移交,中国股东大量抛售股票,开平公司的在中国的大部分股份已经掌握在外国人手里。由此可以推断:即使张翼恢复了督办一职,中方也不可能左右开平公司伦敦董事会的决策。况且,袁世凯三次参奏张翼,清政府派人赴英诉讼,真正的目的是想阻止外国资本在中国的发展,以取得政府对开平煤矿的控制权。在开平矿产已实际由洋人控制的情况下,想通过诉讼结果让洋人放弃对矿山的控制权简直是“天方夜谭”。再者,英国法庭的两次判决,既强调《副约》的约束力,又认为张翼的督办职位不符合英国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悖论。《副约》既然具有约束力,那么《副约》中“张大人翼仍为该公司督办,管理该公司各事宜……”等规定就应当得到遵守,而伦敦上诉公堂裁决称“张燕谋应得之权不能过于该公司遵照注册章程给予董事兼总理者之权……副约中并未给予原告张燕谋督办之权,亦无给予此权之意而张燕谋亦不能实行此权……”,以上说法自相矛盾。

(二)张翼索要赔偿

张翼从伦敦回国后,并没有被追究责任,反而达到了开脱自己的目的。正如那森少校所说:“张燕谋先生的目标是拯救深陷耻辱和危险中的自己”。官司胜诉的幌子,大大降低了“卖矿谴责”给他带来的影响。尽管不再像以往那样受重视,他仍然以道员身份,继续参与开平事务的交涉事务。档案资料显示,张翼交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收回矿权,而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依据英国上诉法庭的判决,向开平公司索偿(英国上诉法庭曾裁定:如果被告开平公司违背了《副约》中的条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该进行调查)。张翼以个人名义,并代表原开平矿务局职员,向开平公司索赔共计30万英镑(约合200万两)。这场索赔争端持续了6年之久。1912年5月8日,在开滦矿务总局成立前夕,那森少校代表开平公司,与张翼及旧开平矿务局职员代表签署协议,张翼得到了100万两白银的赔偿。他以一份书面凭据,答应撤销对开平公司、公司个别发起人、公司股东的诉讼权,了结了“诉讼中尚未了结之一切悬案”。

(三)袁世凯收回矿权政策的失败

1901年底,袁世凯开始担任清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作为清朝第一次收回开平矿权的官方发起人和主要倡导者,袁世凯极力主张将开平煤矿收回。正是由于他对张翼的参劾,清政府责令张翼远赴海外诉讼。张翼诉讼期间,与袁世凯多有函电往来。伦敦法院初审判决后,袁世凯就判决结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905年4月1日,袁世凯上奏清廷,认为开平公司名义上为中英公司,实际上是英国人管辖。公司只按照英国法律注册,“不用华例,华官何从行使主权?”袁世凯提出了三条挽救办法,主要内容是:声明《卖约》、《移交约》无效,删除《副约》中“按英律注册、存案”等表述,并阐明中国督办具有统辖伦敦董事会和中国当地董事会、管理公司事务的职责。4月4日,清廷命袁世凯“饬令收回”,但是张翼没有遵从谕旨,从伦敦回国。对此,袁世凯没有做出反应。

1905年8月,袁世凯向开平公司提出解决“开平矿案”的九项条件,提出废除张翼私自订立的各项契约,“另立公平合同”,在中国政府收回矿权的前提下,实行中英合办,并将英国公司股本改为对清政府的贷款。袁世凯派天津海关道唐绍仪、大清铁路总办梁敦彦为代表,与开平公司总经理那森进行谈判,磋商终止诉讼、解决开平问题的条件,其中包括由袁世凯担任总裁,并在伦敦董事会占有一个席位;矿山由北洋大臣节制管辖等内容。如果上述条件得以实现,不仅诉讼可以终结,开平矿产极可能得以收回。但遗憾的是,由于英方的拖延和强硬态度,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协议。无论是判决的执行,还是袁世凯与英方的谈判,最终的结果是英国人笑到了最后,袁世凯收回开平矿权的尝试以失败告终。

1906年,在袁世凯的授意之下,周学熙筹办滦州煤矿,目的是通过与开平公司竞争,最终夺回开平煤田的经营权。但是,“以滦收开”的想法最终也成了泡影,双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开平、滦州两家公司的联合经营。1912年7月1日,开滦矿务总局成立,滦州公司的经营权全部交由开平公司。此时的开平公司已由外国人控制并经营了十余年,袁世凯也当上了中华民国的大总统。他不再坚持收回开平矿产的努力,其长子袁克定还担任了开滦矿务总局首任督办,袁家也成为开滦矿务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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