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守法敬法化解环境危机

2015-07-03 01:28范懿之
绿色中国 2015年6期
关键词:环保法监察监管

范懿之

据报道,目前我国2/3以上的城市人口生活在中度和严重的大气污染环境中,全国超过七成河流水质处于中度和严重污染,全国每年环境污染事故多达2万件。究其原因,环保执法乏力是重要因素。环境法学专家王灿发对此表示,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被执行和遵守。我国环保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是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真正、彻底的执行和遵守。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环保法是全面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门独立的法律。人与环境的关系包含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两方面关系,这是环保法与大多数以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为全部内容的其他部门法的明显区别,也是其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虽然环保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但企业环境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举报案件增多。据环保部2015年4月8日通报,2014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73160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83195份,罚款数额总计316832.6万元,分别比2013年增长10.5%、25.5%、34.4%,仅“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一个月受理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就有114件,其中企业类型最多的是化工业(39件),其次为加工制造业(24件)和非金属矿产加工业(19件),这些企业因为污染物处理不到位、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12369”环保举报热线群众举报的污染问题案件中,大气污染排名首位,其次为噪声和水污染。

二是环评问题普遍。从5月28日环保部公布的案件情况来看,主要涉及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等问题,其中,环评问题最具普遍性。值得注意的是,义煤集团旗下企业三门峡义翔铝业有限公司因“年产30万吨氧化铝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问题,被要求停产并处罚。而早在去年1月,环保部就曾因上述问题,责令该公司年产30万吨氧化铝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另据人民网6月2日报道,山西中煤平朔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也被环保部拒批。

三是地方政府一味追求GDP。西部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较低,小企业特别是资源型的企业税收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据一定比例,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鉴于此,尽管一些企业工艺设备落后,但当地政府难下决心彻底关停排污小企业。现实中,一些党委一把手的干预常常让环保监管掣肘重重。

显然,环境危机主要是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如果人类活动只关注环境的经济属性而忽视其生态属性、精神属性,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就容易造成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枯竭。依笔者之见,在《环保法修订案》实行的当下,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解决环境危机。

一是加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问责落到实处。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在于提升环境执法,新法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区域限批、黑名单制度甚至行政拘留等强硬处罚措施。然而,新环保法能否实施好,一把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很重要,政府考核机制如何落实非常关键。应督促各地将环保法中的新规真正落实到考评机制中,对干部提拔使用真正产生影响,使环境执法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环保法的修法背景、内涵外延和准确运用。另外,通过案例讨论、案件交叉评查等多种形式,将新环保法的培训教育贯彻其中,促进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的提高,切实完成新环保法实施的能力准备。同时,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

诉讼。

二是建立倒查机制,终身追责。新法被称为“长着牙齿的法律”,而环保部门能否“强势”,是这副“牙齿”是否“给力”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事项: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等四种监管不作为行为要被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依法严厉处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三是保证经费充足,适应环境监管新需要。据媒体报道,尽管有了新环保法这个利器,但环保部门的环保监察能力、监察队伍远远无法适应当前环境监管需要。环境执法队伍普遍存在人员编制少、队伍小的问题。环保监察队伍普遍是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但需要监管的企业数量、监管范围却大大增加,往往五六人管几千家企业,管理难度极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本文作者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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