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地弃耕抛荒16年反悔追讨法律支持吗

2015-08-15 00:48杨学友
云南农业 2015年8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发包方承包地

麦贱伤农年代里,戴婶一家将两亩半麦田撂荒在山坡下。16年后土地变得异常金贵之时,村委会将麦田地转包他人。后悔之时,戴婶还能讨回自家的麦田地吗?

戴婶一家是辽西北山区戴家沟的老户。1989年春,戴婶丈夫作为户主与村委会签订了5年期土地承包合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两亩半麦田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出具的统一制式《农业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5年。那时,麦子价格低不说,还得年年缴纳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更要命的是,辽西春天十年九旱,赶上大旱年景,麦田几乎颗粒无收,赚不到钱不说,还得白白搭上种子、化肥、农业税费。为这戴婶于1993年将麦田地交给村民张大勇代耕种,双方口头约定:张大勇除了缴纳相关农业税费外,每年给戴婶家麦子75 kg。

政策虽 “30年不变”,麦田无人续包被撂荒。1993年底,也就是在戴婶家承包的麦田地5年期限届满前夕,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1号文件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可因种地不挣钱,村民积极性根本调动不起来。因此,没有几家肯与村委会续签合同,不过,大多数村民依然继续耕种自家的承包地,只是未再续签合同。1998年初,张大勇因未赚到钱而不再代耕种。1999年11月,家人收割完最后一季麦子时,因在上海工作的女儿即将分娩,戴婶与丈夫举家搬迁上海,投奔女儿。戴婶一家走后,其两亩半麦田地依然处于撂荒状态。赶上年景好时,有的村民就自发在麦田地里散上种子,能收获多少是多少。当然种归种,都是无偿使用,没人肯缴纳农业税。村委会也没去管,更未收农业税。

国家取消农业税,麦田地转包变成果园。转眼到了2005年,也就是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的翌年。加上农产品价格飞速上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一些被撂荒的地纷纷被村民抢着耕种,就连一些兔子不拉屎的荒沟、荒岭、荒滩地都成村民的开荒地。戴婶的两亩半麦田从此成了香饽饽,村民纷纷先占为快,抢着耕种。为防止抢出矛盾来,2005年底,村委会经代表会议研究通过一个转包方案,将村里部分被撂荒的土地,以及开荒地统一有偿转包给村民。戴婶家的两亩半麦田地被村民高宝奇承包。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期限为2006-2023年(与1993年起延长30年时间相一致)。高宝奇转包到第3年时,按县乡政府发展果树优惠政策与规划要求,在这两亩半的麦田地上全部栽植了苹果树,从此,麦田地变成了果园。

16年后讨失地,村委会成被告。2014年春节过后,过够了大都市生活的戴婶与丈夫又回到家乡。没了麦田地,吃粮都得靠买,那还叫农民吗?戴婶一气之下,以村委会与转包人高宝奇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村委会与高宝奇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依法返还麦田承包经营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承包合同到期后,不仅未与村委会续签承包合同,且弃耕抛荒,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二款也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拒讨者自有其理,法律更有公平正义。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麦田地系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虽然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5年,到期后未续签,但是合同到期前,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原承包合同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2003年实施的《土地承包法》均将耕地承包期限30年列入强制性规定,可见,我国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理念是长期、一贯的,故不能简单认定原告家庭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即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原告存在“弃耕荒芜”一节,因被告村委会收回原告家庭承包时间发生在2005年末,已经实施的《土地承包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故对被告收回原告承包的理由不予支持。随依法判决二被告2005年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被告高宝奇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两亩半麦田地返还原告。

【分析点评】本案戴婶弃耕抛荒发生在1998年,按当时的《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虽规定了“弃耕抛荒2年的”,发包方应收回发包的耕地。但本案有所不同的是,村委会收回承包地的时间是2005年,此时,《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的适用原则,应以《土地承包法》为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可见,即使承包人存在弃耕、撂荒情形,发包方也不能收回承包地。法律这一强制性的规定,其宗旨就是确保农民唯一的、基本的“土地依赖”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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