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常见问题分析

2015-08-15 00:52王瑞堂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10期
关键词:财务决算项目法人财政部门

王瑞堂

(商丘市水利局 河南 商丘)

一、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原因

(1)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一是由于项目法人对财务管理的重视不够,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二是项目法人一般为临时机构,存在的时间周期短,财务人员大多是临时借调或者兼职,专业知识不足,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内控制度不健全。

(2)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法人或者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甚至只登记项目资金的收支流水账;一个项目法人管理多个项目时,将多个项目在一个账套核算;一个项目因资金支付方式的不同,被分割到不同的账套核算。这里既有会计人员对《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解释不熟悉、不专业的问题,也有管理方面的问题。如:有些地方,项目资金不是由项目法人核算,而是由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中心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或者实行报账制,把工程价款结算原始资料留在财政部门登记收支,项目法人只核算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和工程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3)工程预付款和价款结算问题。在施工单位没有出具合法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证金)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和结算工程进度款。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复杂,周期长,工程价款支付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形象进度。

(4)竣工决算编制和资产移交问题。竣工决算编制不规范、不及时,形成的新资产长期挂项目法人账上,不能及时移交给项目管理单位,新形成资产不能得到规范管理,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主要原因是项目法人不重视这些工作,内设部门之间协作不力,重工程建设,轻竣工决算编制。

(5)投资评审问题。近年来,财政部门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专门设立了投资评审机构,对基建项目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和招投标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但是由于评审机构人员力量不足,不专业,需要评审的项目多等原因,致使评审机构不能按时出具投资评审结论。一些项目投资评审时限过长,严重影响工程开工和完工。此外,还存在评审时不执行水利定额,不考虑水利项目的独有的本质属性,随意压缩核减工程预算和二类费用,甚至为了达到减少地方配套资金的目的,按比例审减等问题。

(6)配套资金问题。突出表现在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除因为地方在建项目多,需要配套的任务重,地方财力不足原因之外,还存在地方政府对水利项目重视不够,不能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额用于水利建设。

(7)招投标时间过长。由于大多数水利建设项目概预算实施方案批复较晚,一般都在每年的下半年,甚至到年底才批复下来。按照基本建设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需要持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项目法人要重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财务管理是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是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基建财务人员,合理设置财务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在基建项目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从工程招标到竣工资产移交的项目建设全过程都要有财务人员参与。

(2)项目法人要规范会计核算,正确归集建设成本。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进行会计核算,按工程项目单独建账,并将该工程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和建设成本完整反映。项目资金在县(市)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代为核算的,会计核算中心也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正确核算,并且应该尽快将会计核算职能返还给项目法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基本项目资金支出实行报账制的,也不得将资金结算支付的原始单据留存在财政部门,而应审核后,交给项目法人进行会计核算。

(3)项目法人要强化风险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程序。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首要作用是保证中标的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减少项目法人因承包商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因此,项目法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要求承包商提供保证金或者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保函。工程价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法人还要协调督促财政部门明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限,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4)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的要求,做到大中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完工后3 个月内编制完成,小型项目在完工后1 个月内完成。同时要做到数字准确、真实,内容完整,程序合规。为避免资产流失,及时发挥新建成资产效益,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15日与资产管理单位办理完资产移交手续。

(5)规范财政投资评审,提高评审效率。项目法人要及时主动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被评审项目的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做好评审工作。财政评审机构应通过加强评审力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等方式,做到按照规定的时限出具评审结论。在评审过程中,财政评审机构应坚持 客观、公正、公平 的评审原则,根据水利工程地处偏僻、施工作业跨度大、战线长等自身特殊属性,严格依据水利工程概算定额进行评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者套用工民建等其他行业标准。此外,财政部门也可以通过提前参与水利工程项目可研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将投资评审关口前移,减少评审环节等方式,达到既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又提高投资评审效率的作用。

(6)提高项目前期审查审批效率.项目立项部门应提高前期审查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方案评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项目在前期工作的停留时间,使项目实施方案尽早批到项目单位;同时对于时间性要求较强防汛、抗旱、民生等应急项目可采用非公开招标等形式,缩短招标时间,使建设项目尽早得以实施和发挥效益。

参考资料

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2.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

3.水利部.SL19 201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

4.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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