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完善

2015-09-06 10:28王帅
博览群书·教育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法律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学教育主导了一个社会的法治发展方向和进程,一个法治的社会才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也需要无数理性的社会成员去维持,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简单的道理,法学教育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便注定了她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法学教育的意义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首要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和最终手段,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家、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共同追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增强、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迫切需要培养、造就大批立场坚定、知识丰富、业务娴熟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各种条件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必要的法学素养,法律因此也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严格条件。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短短几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从简单模仿到不断创新的历程,培养目标也从单纯职业化教育到职业化与普及化并重,培养法律从业人员与提高公民素质并重。法学教育不仅为司法界输送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而且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推动了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加快了依法治国的进程。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培养了大批的优秀法律人,在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的进程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取得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取得的成绩并不能成为盲目乐观的借口,纵观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和现状,可以看出这其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学院增长速度过快,法学院校办学质量堪忧。1978年,全国总共有“五个机构”[1]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后来法学教育机构持续增加,发展迅速。法学教现代社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更充分的凸现,大到育不再为大学本科教育所垄断,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高等教育、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和司法教育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的三个基本层次。我国的法学教育经过了文革的真空时期,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和法学教师受到了迫害,造成法学师资的严重不足。法学教育恢复以后,法学教师的短缺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为此,许多政治学、哲学和其他学科的老师转作法学教学。这样的局面在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十分普遍的,虽然现在这种局面已经很好的得到了扭转,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从其他学科出身的教师活跃在法学教育战线上。这些非法律科班出身的教师给法学教育在注人活力的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质量埋下了隐优。

其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不一定且大多数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在1995年,全国只有5%的法官具有本科学历”[2],这5%中还包括了许多通过函授、成人教育等非正规教育取得的本科学历,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再次,法学教育的门槛低,“进门出门”都较容易,因此大家趋之若鹜,造成法学教育水平的整体性下降。杨荫杭先生五十多年前曾批评中国法学教育的话:“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学精深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3]。

再次,法学教育目标模糊。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律教育发展的核心,法律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定位,进而影响整个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一般是套用高等教育的共同目标,简单表述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4],对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和职业道德没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从全面分析的角度观察看待法学本科教育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

最后,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不利于对法律的统一理解和适用。学生的学习时间太短,不利于对专业的系统学习。大学本科学习时间为四年,在这四年中,既要学习法律基础课程、专业课程,还要学习大量的人文科学方面的课程,难以两全。学校的培养目标不甚明确,大多数法学院系把法学教育看成是跟中文教育、思想政治教育[5]、历史教育等相似的通识教育,没有突出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不利于把学生塑造成专门法律人才。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之路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对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振兴法学教育,培养高素质法学创新人才,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21世纪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提出的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必须把法律理念规范与社会生活和科技发展结合起来,不断更新办学理念、教学内容、教育模式,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了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法制化、规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基本满足社会的需要,针对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加强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融合。法学教育包括法学理论、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三个部分传统法学教育偏重法学理论教学,学生很少了解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毕业后往往不会接待当事人,不会查阅卷宗材料,不会调查取证,不会撰写法律文书。有的学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出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连最基本的起诉状都不会写,要实现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融合,就必须抓住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提高法律专业队伍的入门门槛的契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今后各级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取得学士学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后,方能进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工作岗位在进入具体法律职业岗位前还必须通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法学教育的继续,应由职能部门与有关法学院校根据不同法律职业岗位的特点联合举行。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endprint

第二,法律教育的高度统一性。为了适应法律职业统一性和同质性的要求,应当确立全日制高等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在其他国家,全日制高等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唯一形式。要从事法律职业,唯一的途径是进入大学法学院,接受正规的全日制高等法学教育。我国目前众多的法学院系历史长短不一,办学规模不同,师资水平参差不齐,结构失衡,此外,由于教学方法、教材和教育质量的差异,学生的素质、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也有所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企求这些法律职业者有共同的法律语言。这种“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所致的法学教育“从某种状态上判断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不利于培养符合时代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一方面,要严格法学专业的准入条件。实行科学严格的法学院准入制度,是从教育质量源头上保证法学教育的“同质性”,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统一,从而建构我国法律职业同质性的根本保障。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通过这种评估机制,把一些师资队伍量少质差、教学条件严重缺乏、教育质量低劣的法学院淘汰出局。

第三,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应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6],要实现这个培养目标,必须不断更新教学内容,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具体来说:在学科建设,要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逐步建立起以法科为主、多种相关学科并存的综合性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并加强国际法学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在教育内容上要重视教材的编撰修订,使教学内容推陈出新,与时俱进;在教学方法上要激发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习,广泛采用案例教学、课堂讨论及诊所教学等各种有效的方法,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未来必须实施法学精英化教育。所谓法学精英化教育,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实施法学精英化教育是由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和法学与法律职业之间的紧密关系决定的,在新世纪建设法治国的进程中,最重要的就是造就大批的法律职业者、培育一个职业法律家群体。

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力量,他们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创造者,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者。因此,法治国家的梦想必须依靠一批法律精英来实现,法律精英又是来自法律教育,这一切就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必须走精英化教育的道路。未来我国法学教育的精英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本科为基础的原则,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我国长期以来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这种直线型的不间断的方式应当得到加强,而且要优化这种培养方式的层级结构,特别要加强硕士生、博士生教育。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做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目标一体化[7],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

一个国家的法律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制度助推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法律人才,那么法律人才来自哪里,这最终又落脚到一国的法学教育上。法学教育决定这一个国家法律人才素质的高低,甚至决定着法治国家的未来。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处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要从实际的教育内容着手,还需要从制度理念的层面入手。只有这两方面同时推进,才能完成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以便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人才基础。

注释:

[1]即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湖北财经学院法学系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参见徐立:“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展望”,《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1月第1期,第9页.

[2]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32页.

[3]同上注,序言.

[4]符启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和未来”,《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第13页.

[5]例如,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还不得不学习一些思想政治乃至哲学知识,并且还将这些学科作为衡量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标准.

[6]刘海中:“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理性思考”,《政法学刊》,2008年3月第4期,第84页.

[7]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主要是指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职业作为目标,同时法律职业又要以法学教育的理论为指导,要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不断完善二者的关系.

作者简介:王帅(1975-),女,籍贯:辽宁省葫芦岛人,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法律硕士。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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