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责大权小利少”合理吗?

2015-09-10 07:22贺雪峰
决策 2015年5期
关键词:小利处分手段

贺雪峰

很多县乡干部抱怨基层责权利严重不对称,责大权小利少,认为要调动基层积极性,必须做到责权利益一致。实际上,很多年来,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实质性改变。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收取农业税、计划生育、征地拆迁,都是一个时期地方“天下第一难”的工作,都是通过运动式治理来解决的,而其中最为有趣的是贯穿着这样一个逻辑:上级对下级的要求是“既要,又要,还要”:“既要完成任务,又不能违法,还要群众满意”。总而言之,是上级要求下级完成任务,却没有给下级可以完成任务的手段、权力,也几乎没有与完成如此艰难任务所匹配的利益。下级因此面临动辄得咎的困局,下级只可能靠碰运气来试用非常手段,以从困局中解脱出来。采取非常手段,就可能引发恶性事件,从而被处分,但这只是可能被处分;不采取非常手段,不积极想办法创造性地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则肯定是要被处分。与其消极肯定被处分,不如积极去想办法。这就极大地调动了下级在行政中的积极性与动力机制,从而创造性地完成了在其他国家几乎是不可想象、不可思议的艰难任务。

中国正处在史无前例的快速转型时期,加之中国区域辽阔,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十分复杂,全国很难形成一个规范的办法来解决各个地方的问题,而且在解决地方问题中形成的办法也很难上升为全国的规范性办法。中国的国家治理,因此采取了一种很有趣的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治理制度化不足的办法,就是在责权利分配上进行不对称的分配,越是下级,责任越大,权利越小;越是上级,权利越大,责任越小,这样一种责任向下分配,权利往上保留的体制。这种体制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使地方积极想办法,包括其中非常手段甚至潜规则、非法手段。其结果是,这些非常手段解决了国家治理中的很多几乎是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些非常手段也会形成遗留问题。

正是因为在责权利分配上的不匹配,一旦非常手段引发恶性事件,其责任主体就当然是地方。越是下级,所要面对的问题就越多,所采取的措施就越要偏离规范要求。因此,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听到了“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市里是好人,县里是坏人,乡里是恶人,村里是仇人,街头执法的不是人”这句流行语。

但是,没有街头执法者在实践中对复杂情况的积极甚至智慧应对,没有基层在“责大权小利少”情况下为避免被处分的积极行政,就不可能有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地方也应当明白,在转型时期,如果责权利层层匹配,基层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就会层层向上转移,最终可能会损害中央的权威。在快速转型时期,中央权威正是中国可以弥合分歧,办成几乎无法办成各种事情的最基本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讲,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不同级别行政中的责权利分配的不对称,还将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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