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纠纷化解模式探讨

2015-09-10 07:22
民生周刊 2015年23期
关键词:民商事隐私权维权

对于“互联网+”背景下民商事审判难点,解决方法很多,但根本办法应是司法工作要学会融合,让审判活动融入“互联网+”进程,跟上时代。

目前,互联网行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然而,在国家监管层面及各大网络公司,并没有明确且详细的统一规则。自律缺少和监管缺位,使这个行业存在各种隐患。比如,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如何区别、定性、规范?平台服务商如何制定隐私保护规则?如何规范行业竞争秩序?

本次论坛邀请了学术、实务和技术领域的众多嘉宾参会,也是期望能从多方面对现存问题进行剖析,针对论坛议题可以作以下总结。

第一,关于网络侵权。基于互联网产生的新兴行业,以及互联网与各种传统行业的结合,对于《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和框架的实践应用产生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挑战。尽管网络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著作权法》的主流问题,但互联网产生的新型利益形式、商业模式乃至文化和价值观,与传统著作权的基本理念已经存在不符合之处,从而导致各种挑战和应对困境。这些挑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客体制度、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晓春老师的观点很好。她认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著作权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已经不可能采用传统方法,可以参考作品在互联网行业中的定价方式,参照实践中的许可费用确定损害赔偿费用。在新型案件中,法院主要功能是通过判决停止侵害来界定权利,由市场主体后续通过市场谈判来形成相应的价格,从而作为日后实践的参考。

第二,关于个人隐私保护。当前,我国的诚信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空子,恶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而我国虽然在诸多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内容,但主要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较差,公民维权成本高。

有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经济发展,对一些侵害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不管不问,也有执法、司法保护不力的问题,一些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被侦查机关当作普通民事案件而刻意回避。

针对侵犯个人隐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新闻处处长何能高提出,我国每年都有立法公布,在起草或完善相关立法时,立法机关均应把个人隐私权放到相关立法中予以考虑;同时要加强个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首先应加大民事司法保护,对侵权行为加大民事制裁力度。

第三,关于网络纠纷案件管辖。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交易不受传统时空限制,交易大大地便利化和即时化,随时随地可以进行交易。而一旦产生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受目前司法体制约束,又会受到时空限制,往往便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却对另一方极不便利,便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又不便利于法院审判,很难找到一个理想平衡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宗敏认为,对于网络侵权和网购交易中的故意违约行为,应提升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降低诚信守法者的守法支出,提升维权者的维权收益。通过诉讼,使维权者有更好的收益,而不是使其有更多付出。立法者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秉持这样的理念,保护消费者维权的行为,彰显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诚信行为的肯定与支持。

第四,关于电子证据可信度。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云计算大数据越来越成为主流,服务器很多都是分布式的,电子数据也早就不局限在文件、记录、影视频等,存储载体、传输平台、传播媒介都有了极大变化,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与复制过程中可以被不留痕迹地删改、破坏,天生具有不稳定与易篡改属性,这样的电子证據采用时法官往往极为慎重,影响了审判效率和判案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岳利浩的观点很好。他认为,在互联网经营者本身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当事人也无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由信誉度较好的网站提供的电子数据通常具有较高可信度。对于上传到影响力较大、诚信度较高、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两家以上网站,并在内容上可以互相印证的电子数据,如无相反证据推翻,可以予以采信。

第五,关于建立诉前调解机制。由于网络交易具有即时性与便捷性、格式化的特征,超越了时空限制,其交易数量非常之大,但由于社会诚信观念尚未建立,同时对于网络交易监管不十分到位,交易过程中的欺诈与瑕疵问题不断产生,因而纠纷大量存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张宗敏副庭长认为,应借助网络技术与手段,引入诉前调解程序化解纠纷,将大部分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以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第六,关于技术中立。技术中立,来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索尼案的判决,意思是搞技术创造的人员不需要对他的技术将来有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承担责任。技术中立衍生来说,就是在一系列民商事侵权案件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提供技术的一方有侵权豁免,也就是说侵权人用技术来侵权,如果技术创造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不承担责任。

第七,关于慎重司法规制。新生事物刚发展时,出现一些问题是市场的正常反应,司法规制这时就显得尤其重要,每个判决所确定的规则,都具有从零到一的效用,每个判决都是对司法工作智慧的挑战,对限制性、禁止性裁判要慎用,司法规制应该是对新生业态起到调和、指引作用,不能成为限制、阻碍的因素。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左楠说,“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肯定会给民商事审判带来很多新挑战,但大多数不是法律适用方面的,而是司法操作方面的。无论传统《民法》、《商法》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法》,裁判原则没有改变,司法裁判核心价值观也没有变化。对于“互联网+”背景下民商事审判难点的应对,解决方法很多,但根本办法应该是司法工作要学会融合,要让法的审判活动融入“互联网+”这一进程,司法活动的滞后性并没有要求司法活动走在时代前列,但要跟上时代。

最后是关于成立中国互联网消费与维权法律研究中心的决定。中心拟采取专家委员会负责制,通过课题形式研究专题,可以联合媒体、企业、律师、学校、科研机构等,整合多个行业的资源,站在不同角度和出发点对这些问题进行共同探讨,这样就能提出更有效的立法、决策和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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